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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我是把這篇當笑話轉給我的警察前B看 不過他看了之後大發火 雖然他生氣的點很怪就是了 "E04 是誰想摸他阿 要不是有規定誰想碰他" 基於前B的怒火 自己當兵也在警察機關呆過 就分享一些法律知識 (就是被某人逼著回= =) 其實這篇的有問題是藥 而不是警察 ※ 引述《pureman88 (人妖女王)》之銘言: : 主題曲 : http://www.youtube.com/watch?v=kxfMRhyzu3g&NR=1&feature=fvwp
: [prelude] : 前面說到了這兩禮拜內發生了兩件大事, : 第一件是我混用了三種藥物, : 身體在LD上出現癲狂毀滅的反應緊急送醫; : 第二件發生在前幾天下午, : 姊姊帶賽在UT碰到警察釣魚。 : 其實當下我就很想把釣魚的經過寫成長文po在瀏覽量較大的幾個bbs和網站, : 但因為姊姊hi邀約過多, : 最近精神狀態昏昏沉沉的,寫作之事也就無疾而終。 : 現在po在這裡的,應該會是比較濃縮且比較不詼諧俏皮的版本, : 也更貼近我真實的想法。 : 嗯,以上。 : [Vers La Flamme] http://www.youtube.com/watch?v=Xvkkt4izxOQ
: 一如大家熟知的故事,我在UT打了XXX約ehi, : 結果到了某家便利商店門口, : 網友沒出現,卻來了三名便衣警察將我團團圍住。 : 老實說,這種故事我聽過很多, : 但還是本姑娘第一次在真實生活中碰到。 : 我當下當然有些緊張,但還不致於太慌亂。 : 首先,我要求他們出示警員證, : 他們拿出來在我面前虛晃了一下,我其實沒看清楚。 : 加上他們穿上便衣後, : 氣質實在很像流氓(嚼檳榔,渾身煙味), : 我心想,我們四人若排排站, : 這三名中年男子肯定比我還疑似吸毒罪犯。 : 因為不確定他們的警員身分, : 我擔心碰到黑道勒索集團想勒索我, : 見路邊有巡邏員警,我立刻大喊,要求警察過來處理, : 後來經過一番來來回回, : 確認這三名便衣是真正警察, : 我才願意進行下一部的動作。 : 首先,警察用一副老江湖且略帶恫嚇的口氣對我說: : "張先生,我對你的性傾向沒有意見, : 但你在網路上公然約ehi已經有觸法之嫌, : e在台灣就等同搖頭丸。 : 我們也已經將你的msn對話記錄和聊天內容記錄起來,也很明白你的背景, : 你剛在msn說'自有東西'讓我們合理懷疑你身上有搖頭丸。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六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 (居) 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 (居) 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 : 如果你現在主動拿出來,我們會從輕量刑,算你自我交付, : 如果等等我們搜出來,那就沒那麼好了, : 希望你好好考慮不要自毀前程。" 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 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行為,經自首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 故所謂自首,是以犯人在其犯罪後未被發覺前,向偵查員員自承犯罪,為先 決條件,至於自首的方式,係用言詞或書面以及係自行投案或託人代行,還 是直接或間接向偵查機關為之,均不在此限制,故自首必須在犯罪未發覺前 ,自行申告其犯罪事實於該管公務員,而受法律上之裁判為要件。 自首係對於未發覺之罪,主動向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申告犯罪事實 ,如案已發覺,被告即使主動到場陳述自己之犯罪事實,僅能稱為投案, 不構成自首。既非自首,則投案不一定會減輕其刑,法官僅能依刑法第五 十七條於科刑時審酌之 : 這時候的念頭是,已經碰到類似傾城的毀滅事件了, : 我主動交付是死(事實上也沒這問題,因為我不用管制藥品,身上也的確也沒持有), : 我被搜出來也依然是死, : 但我可以選擇賭一睹,賭警察的智力,也賭我的膽識, : 用力一搏,我說不定可以像張愛玲筆下的白流蘇, : 和范柳原逃離那頹圮之城,最後不但沒死,還結了婚 "他藥是不是吃太多了阿" BY警察前B : 這麼一轉念,我立刻對警方說: : "誰說E等同搖頭丸?我的E是指ecstacy,狂喜的意思,是一種巨大的快樂。 : 我不用搖頭丸,也不知道E=搖頭丸。 : 在台灣,人民沒有自我定義和自我詮釋的空間嗎?"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八十五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聚眾喧嘩,聚礙公務進行者。 三 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 警方看我「面無悔意」,且敢頂嘴, : 一開始看姊姊落了一點英文,臉還抽搐了一下(姊心想,他們肯定不知道狂喜的單字) : 後來則是惱羞成怒了,斥喝: : "張先生你不必跟我們說那麼多,我們那邊有對話記錄, : E在台灣就是指搖頭丸,你要解釋請你父母來, : 或者請你現在跟我回警局接受盤查........"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7 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 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 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 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 律師。 : 總之,警方最後和我達成的共識是, : 只要我身上沒有搖頭丸,他們會立刻讓我走。 : 我有兩條路可走: : 1)路邊檢查 : 2)回警局接受盤查 : 說老實話,我不怕他們搜我包包,或搜身, : 因為我沒用搖頭丸,我也沒持有這些法定違禁品, : 但我就是看不慣警察釣魚作業績的嘴臉,和那種白道流氓的粗俗氣質, : 還有動不動就拿通報家人來威脅的卑劣手段。 自己去看清楚法條 一般通知的是家人才會這樣說 : 我更不認為他可以想動我包包就動我包包。 看清楚 他可以檢查 : 為了不讓他們予取予求,我當下兩隻手機全開, : 一通電話打給我檢察官好友,另一通致電同志熱線, : 此時警方也開始DV錄影存證。 : 中間過程我不詳述,總之我最後同意讓警察在路邊搜查我的包包。 : 警察就在人聲鼎沸的台北街頭翻我的背包, : 搜到了網友穿過很臭的內褲,一大盒保險套, : 三條水性潤滑劑,四瓶rush,口香糖,筆電,光碟機, : 安眠藥,筆,三本小說, : 但就是沒有他們想要的我也不熟悉的搖頭丸。 : 接下來警方要求我把口袋裡所有東西掏出來, : Again,they didn't find any illegal drugs. : 警方開始摸我身體時,我覺得太超過了, 他不蒐才會出問題 說實話我覺得這幾個警察好可憐要搜這種東西 : 於是對著手機另一頭的熱線專員說: : "台灣警察可以任意摸我屁股嗎?這樣算不算性騷擾?" "他可以摸 停了是因為他也不想摸"這句是前B說的XD : 警察聽到,立刻停止摸我的身體,解釋剛剛只是"輕碰"我的身體。 : [The Finale] http://www.youtube.com/watch?v=FzVVYN5CDKE&feature=fvw
: 警方沒搜到東西,臉色沮喪,面帶羞愧,當場放了姊姊走人。 : 我本來想回嗆幾句給這些擾民的警察聽聽一些道理,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 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 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 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 ,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但避免節外生枝(ok我知道這裡有梗), : 我選擇緘默,然後搭計程車立刻離開現場。 : 我在這裡重申,我不是吸毒犯, : 警察對E的定義也過於狹隘。 : 第二,就算我意圖犯法和吸毒, : 我也不會笨到將搖頭丸放在身上。 : 說自有東西是一回事, : 姊姊可沒傻到將東西隨身攜帶。 : 最後,雖然我不吸毒也沒持有管制類的違法毒品, : 但我支持用藥,也反對警察釣魚辦案的惡劣便宜手法。 所謂的釣魚違法乃指當執法人員手段程序符合毒樹果實理論(偵查程序違法)之 情況下 原始證據及衍生證據始構成無效(不具證據能力之無效證據) 不具證據 能力之證據原則上無法作為裁判人當事人有罪之依據 有時連偵查庭的檢察官 連起訴都不起訴 更遑論是開庭審理 也就絕無前科(案底)可言 你都"自己"打XXX約EHI了 這根本不是釣魚 : 提醒大家,網路釣魚真的很難防, : "mimicry"已經讓敵我難分。 : 給約用藥性愛的朋友幾點建議: : 1)約有訊換的 : 2)不論是msn聊天或聊天室對話,所有藥品名一律模糊,不要給警方做文章的機會 : 3)出來赴約身上不要帶東西。至於擺在哪裡,請聰明的同志想想。姊不能說。 : 4)真的遇到釣魚,保持冷靜。不要被警察一嚇,就忽略自身權益。 : 5)熱線很棒。請大家多捐款,我們很需要這樣的真正的NGO。 : 先寫到這裡~~~~~ 把法條附上就知道問題在哪 是在警察 還是在別的地方? -- 狼 熟女同話 [狼 同志不就是男人愛男人嗎? 那什麼老是看到有人問“是不是男人都怎樣“這種問題? 很多問題的答案連女人都知道阿!男人反而不清楚?] BY Anita 剛分手第14次 開始看甲板考慮要找同志假結婚的32歲 “所以 我該跟他說什麼?“ 歡迎 來到現實世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vaulted 來自: 123.195.211.246 (05/22 18:18)
E517:推 專業 05/22 18:18
xyk:真的+1 05/22 18:20
GP02A8591:你再摸 我告你跟你講 ˊ˙ˋ 05/22 18:21
noruas:幫推~ 05/22 18:23
bboygay:專業推 05/22 18:23
bumpman:我也覺得異男沒有想摸的可能性XD 05/22 18:25
bboygay:老實說我也很想問 自我認同是女生的男性 不能稱為GAY吧 05/22 18:29
IAIFAG:推 專業!!!~~樓上 那叫性別認同障礙 那個什麼姐的應該就是 05/22 18:34
stts:看了這一系列的回文,總有個比較沒有那麼讓我傻眼的回文= = 05/22 18:49
yo690121:同樓上 05/22 18:51
eckert:自稱姐跟性別認同障礙一兩回事...前幾樓不需要這樣攻擊人家 05/22 18:53
HeidiKlum:未看先猜護衛軍要來了 05/22 19:06
rexho:專業推~ 05/22 19:38
supermaxwell:推 等下又要來護衛了 05/22 19:49
imlouis:其實我反對本文的見解,個人以為只是解說條文,忽略實質 05/22 20:07
imlouis:合法性與比例原則的適用 05/22 20:08
tolerance:本篇其實有些扭曲的法律見解,應該算是"警方"見解 05/22 20:45
tolerance:實際上對法律的解釋並非完全如此 05/22 20:47
kuies:我也不贊同本文 05/22 20:53
loveboys:我認同你! 05/22 21:09
zoono:我說不定可以像張愛玲筆下的白流蘇,和范柳原逃離那頹圮之城 05/22 21:22
zoono:我現在才看到這句XDDDDDD 差點笑死XDDDDDDDDDDD 05/22 21:22
zoono:真的有藥吃多了的感覺XDDDDDDDD 05/22 21:24
heartsilent:對阿,誰想摸他阿?要摸也摸一個"真正的女生" 05/22 21:28
Contador:以比例原則來說 打XXX約EHI 難道不足以搜身? 05/22 21:54
yuuga:大膽!!!!護駕護駕!! 05/22 21:58
mymilk0115:推專業!!但護航的還是會有他們的一套說法 拭目以待 05/22 22:04
cutecoins:我不知道一堆搞異男妄的花癡原來還自覺自己只是個屁! 05/22 22:38
tg5605:我覺得這篇文章很官方,所以我很不贊同。 05/22 23:13
narkey:推 05/23 00:32
TheVerve:推 05/23 00:32
besttseb:推 05/23 03:19
zuniji:不贊同本文 05/23 1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