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kaorikuraki:) 02/24 14:06
※ 引述《pokky (茶杯找茶杯)》之銘言:
: 民主除了讓我們選版主以外
: 是否我們版眾也可以用投票的方式決定 "版規的方向"
: 像是當初禁水球文其實也可以先讓大家討論
: 最後從中找尋適當的選項交付版眾投票表決通過成為版規
: 或者是想必接下來會被討論的 "花痴文" "心情文" "個版文" 的去留
: 創制權應該也是落實民主的重要一環
: 我希望未來的版主能夠在重大議題上開放讓版眾先公開討論然後進行投票
: 網路世代就應該運用網路的便利性解決網路上的問題
說到民主的話,所謂創制權的定義應該是這樣的:
創制權,乃人民得以法定人數之連署,提出法案,請求立法機關制定
,或經投票直接制定法律之權利。為人民參政權之一,與複決權同為人民直接
立法之權。關於創制權之制度,大體上得為如下三種分類:
一、直接創制與間接創制:此係就創制程序所為之分類。前者法案不
經議會而逕由公民投票表決;後者法案先交議會討論,若議會通過即成為法律
,如遭否決或修正,則提交公民投票表決。
二、原則創制與條文創制:此係就創制方式所為之分類。前諸只提出
法案原則而由議會依其原則制定具體條文;後者則須附具完整之條文。
三、憲法創制與法律創制:此係就創制範圍所為之分類。前者得對憲
法提出修正案,後者僅得對一般法律行使。
我國法制,人民有創制權,為憲法第十七條所明定。依憲法第二十七
條之規定,創制以修改憲法(暨複決立法院所提憲法修正案),及創制(暨複
決)中央法律之權,由國民大會行使,又依憲法第一百一十二及一百二十三條
之規定觀之,得由人民直接立法者僅限於地方自治法規而不及於中央法律。惟
以省縣自治通則及有關人民創制(複決)(兩)權行使之法律迄未制定(憲一
○八Ⅰ、一三六),故人民行使創制權之程序及方式,日前尚難臆測。國民大
會之修改憲法權,可歸諸憲法創制、條文創制及直接創制,其創制中央法律權
,則為法律創制及原則創制。(張昭弘)
( 引用自中華百科全書‧典藏版 http://0rz.tw/fy2y9 )
大概就是這樣,就當作民主素養小常識補充吧,畢竟知
道自己握有什麼權利、並且了解其使用的條件也是很重
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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