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bulala (QQ)
看板gay
標題Re: [揪團] 還仲丘公道!公民1985行動聯盟
時間Sun Aug 4 01:52:44 2013
活動結束後,我跟朋友去西門町的GAY吧喝酒
結果凌晨離開的時候,有員警在門口臨檢,
要求四人中我和另一位朋友出示身分證
當下問他執法依據,值勤員警回說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六項,警察主管核可
隨口問那執法公文呢?警察跟我乎說不用帶也可臨檢,
當下畢竟喝醉了,又有朋友在等,就沒有再詳查
回家後越想越不對,查了一下第六條第六項條文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已發市長信箱問該次臨檢的核可公文文號及核可理由,再等回函)
我懷疑的是,我跟另一位被臨檢的朋友,
跟另外兩位先出來的朋友有個最明顯的區別
我們兩個都是穿白色的衣服,該不會是警察機關在調查並記錄參加者的資料吧?
但是因為還有另兩位朋友在,也就不好意思留下來觀察臨檢標準
在此想問板友,若有去其他附近酒吧的朋友(或者funky、Gstar)
是否有遇到類似的臨檢,是否也穿著白衣服?
希望是我自己想太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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啦啦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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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1.125.3
→ MIZUYAMA:我記得可以但不可以逾越必要程度 大法官釋憲過 08/04 02:09
→ Dasboy:你想太多 08/04 02:17
→ biup2:八大行業好像可以這樣作 08/04 02:38
→ biup2:查看未滿18歲。但是你可以先要求看他ID 08/04 02:39
推 OGW:你想太多+1 08/04 07:31
推 Shxt:...想太多了吧 08/04 07:54
推 mybfis5566:想太多= = 08/04 08:59
推 uka123ily:我猜有關 08/04 09:08
推 Fandihaha:支持原po的後續動作 08/04 10:57
→ abulala:先前jump遇到的臨檢是員警進店逐一盤查,跟這次不同 08/04 12:03
→ abulala:才覺得奇怪 08/04 12:04
推 uka123ily:柱子後面有貼公文嘛XDXD 08/04 12:07
推 rmp04:想太多… 08/04 13:27
推 ru899:想太多+1 08/04 16:31
→ capricorner:+1 08/05 01:47
推 darkfish:也可以要求出示公文及警察的證件 不過口氣記得要溫柔喔~ 08/05 0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