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laman ()
看板gay
標題Re: [抒發] 健身房的同志真是夠了!我下次必提告!
時間Sat Feb 23 00:01:14 2013
我可以體會原po的不爽,但是我想要先寫在前頭:
我覺得這篇po在MenTalk跟甲板,情緒發洩的成份大於那幾乎沒有的實質幫助
那如果只是情緒發洩,po在這兩個板跟在Hate版相比,是不是不太合適?
我可以體會原po的不爽:我也曾經在健身房碰過類似的事情,
我也在泳池屢次被特定人士用更誇張的方式騷擾過。
我不是什麼淖約神人,但是我跟你一樣會對這種人事反感。
我覺得你文章有部分說的很好,「就不就跟男生很哈女生一樣嗎?」
所以我相信你能了解,「會不會」做出這種事情跟他的性向無關。
你明顯是認同性自主權的人,所以我相信在你生活的世界裡,會讓你比較難接受:
「『就是會有』這種不尊重他人性自主權的人」,
而我相信這種人,他碰到(無論男女的)菜的話,只要「逮到機會」他都做得出來。
而你碰到的這個他「能不能、有沒有機會」做出這種事情在這個事件裡的肯定,
則是因為他就是因為生理性別,跟你被劃分到同一個更衣室了。
我知道你很不爽,但是這種人的可惡跟他是不是gay沒有關係,
你po在這裡的效果真的不大,因為你自己也找到了更好的處理方式:
「下次再遇到這種事
我絕對不會再忍著不動聲色 絕對當場報警告告強制猥褻!」
※ 引述《iamsmallrice (小小萊斯)》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MenTalk 看板 #1H9uHZK9 ]
: 作者: iamsmallrice (小小萊斯) 看板: MenTalk
: 標題: [抒發] 健身房的同志真是夠了!我下次必提告!
: 時間: Fri Feb 22 22:44:49 2013
: 小弟在健身房之前遇過兩次同志搭訕
: 已經很不爽了
: (詳情 #1H84rwix (MenTalk) )
: 結果
: 今天下午去健身房運動
: 到了健身房之後
: 去置物櫃放好隨身物品
: 就拿著運動短袖與短褲要到男更衣淋浴室去換
: 結果
: 事情發生了!
: 該健身房的更衣區不大
: 寬度約只有3公尺
: 如下示意圖
: -------
: 堆放衣物 疑似甲
: 出入口
: 路人 我
: -------
: 我進去之後
: 如示意圖
: 四個角落
: 左上被堆放衣物 右上是後來疑似甲的男子 左下是另外一名不相干的人
: 只剩右下的角落是空的 所以我理所當然就站在那個角落換衣物
: 結果
: 原本
: 那個我/路人/疑似申的人 三人都是面對牆壁 自己換自己的衣服
: (這樣很正常 因為換衣服時大家都習慣面向牆壁 而不會轉向其他人)
: 結果
: 我換完上衣 要脫褲子換短褲時
: 突然感到背後有人逼近的感覺
: 我用眼角餘光一喵
: 那個疑似甲的人 不但轉向面對我(他原本面向牆壁) 還前進了好幾步逼近我(原本
: 我跟他相隔至少1公尺以上 結果他後來轉向逼近我 我跟他身體不超過半公尺)
: 如果只是這樣
: 就算了
: 結果!!!
: 我發現
: 他的雙手......居然插在他內褲裡!
: 因為他穿的內褲是低腰的男性比基尼三角褲(所以我才會懷疑他是甲)
: 又因為喬鳥 他的X毛都已經露了出來
: 突然遇到這樣子的狀況
: 我腦筋突然一片空白
: 我就這樣跟他僵持了大約15秒
: (這15秒裡 我就一直背對他站著不動 然後我用眼角餘光瞄他 他的動作看起來又像
: 喬鳥又像在撫摸)
: 後來我回過神來
: 不動聲色
: 也沒轉身
: 慢慢地
: 用螃蟹橫向移動的方式 離開更衣室
: 離開更衣室之後約5秒鐘
: 我又往更衣室偷瞄了一眼
: 發現那個傢伙已經開始穿上外褲了
: 這.....
: 說明了
: 他剛剛的喬鳥玩鳥 是針對我的
: (如果他只是剛好在搔癢或玩鳥
: 為何原本面向牆壁卻要突然轉向面對我?
: 又為何我一離開更衣室 他就立刻穿上外褲?)
: 後來
: 我又在健身房門口碰到他
: 因為我後來越想越氣 所以故意瞪他一下
: 他大概也知道剛剛做太過份 所以看到我瞪他 他也趕快低頭快步離開
: 這.....
: 我後來越想越不對 越想越生氣
: 我後來想到
: 就不就跟男生很哈女生一樣嗎?
: 就算男生很想立刻約女生去開房間 男生可以在女生背後近距離玩鳥性暗示嗎?不行吧!
: 如果那個疑似甲的人 只是想知道我是不是同志 或者我對他有沒有興趣
: 那應該是開口搭訕聊天啊
: 怎麼會站在我屁股後面玩鳥?
: 所以
: 這已經不是單純同志搭訕的問題了
: 這已經是強制猥褻的問題了
: 所謂猥褻是除性交以外所有的『色慾行為』,色慾行為即指客觀上足以引起他人性慾、主
: 觀上足以滿足個人性慾之概稱,故凡性行為以外之違反個人性自主之行為,均以「強制猥
: 褻罪」論處。
: 例如撫摸受害人之胸部或私處,或加害人裸露私處之行為,均為強制猥褻之態樣,凡符合
: ^^^^^^^^^^^^^^^^^!!!
: 主客觀之引起性慾之要件,並於違反當事人意願下進行,均觸犯刑法224條之規定,若有
: 刑法222條之情形,則為加重強制猥褻罪,條文規定如下:
: 刑法第224條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224-1條 加重強制猥褻罪
: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不過
: 該名疑似甲的男子
: 隔著內褲玩鳥
: 並無露出生殖器 只有露出一點點X毛
: 因此
: 用強制猥褻可能也告不成
: 他到時候辯稱是在抓癢 就沒事了
: 總之
: 這次實在是太扯了
: 前面兩次 只是被搭訕
: 這次 居然是在我身後近距離喬鳥玩鳥(我肯定我跟他身體距離沒超過半公尺)
: 這實在太過分了
: 下次再遇到這種事
: 我絕對不會再忍著不動聲色 絕對當場報警告告強制猥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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