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總覺得有時候自由呀自由,好罪惡啊。
當你說某人推文回應的自由?我們且稱為言論自由吧。
言論自由是什麼?
從國際公約的面向來看:
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
第十九條
一、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
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
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
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
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一) 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
(二) 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第二十條
一、任何鼓吹戰爭之宣傳,應以法律禁止之。
二、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構成煽動歧
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禁止之。
從第十九條第二項來看,任何行使言論自由及發表個人意見的方式都應該被保障
不能用你有啥閱讀的自由來加以排除他人的言論自由,即便是霹靂嬸。
這會變成自我限縮,自相矛盾。
因為任何他者都可以用他不想閱讀、不想聽來限制你的言論自由。
這樣是無法處理權利普遍性的原則。
再來你後來有說了不受侵害的自由,但你是說閱讀不受侵害的自由。
這樣的理解應該是呼應第十九條第二項內的意見流通與傳播的自由。
這更難成立你要對霹靂嬸主張什麼限制的合理性與正當性。
第十九條第三項和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有說,權利被限縮是因為考量
免除他人權利傷害的義務。
特別是第二十條,說明了民族種族與宗教的仇恨言論,這是違反文化與宗教自由
這些基本思想自由權利;煽動歧視、敵視以及強暴是帶來相關政治權利與生命權的傷害。
或者從憲法層次,第十一條的言論自由「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就算以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
法之保障。」、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
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也很難論述。
首先憲法「載明」的「言論自由」必須先經過第二十三條檢驗才可以限制。
其中的妨礙他人「自由」,到底是什麼樣的自由會比言論更應該優先保障?
這應該不是一個隨口拿出來說的閱讀自由,即便你提到免受侵害是指什麼被侵害?
被侵害的到底是什麼基本權利或哪種自由?
因此我得到一個跟你蠻像的結論
"""自由"""的定義其實是非常嚴格的!!!
不是不爽就可以當做被侵害了。
※ 引述《bigbearli (藍天下的無奈)》之銘言:
: 原文恕刪~
: 看到版友互相討論關於"某人"掀起的波瀾,
: 雖說有火藥味(?),但也看出了台灣還有救阿(拭淚)
: 我很關心也很在意此次的事件,
: 我"個人"覺得:
: 號招一群人對"某人"發起"無視運動",的確是霸凌.
: 但某人在推文回應中屢屢以既定立場和觀念,強加在同志身上,不是霸凌嗎?
: 不管如何"某人"推文回應的 "自由" ,已經嚴重侵犯到我閱讀文章的 "自由"
: 目前看來似乎無法遏止他亂竄,那是不是該從"規定"上
: 去"規範他(甚至你我)推文自由的範圍" 和 "保障其他人閱讀不受侵犯的自由"
: 在下文筆不好,所以已經有被噓的心理準備,請諸位先賢別鞭太用力(抖)
: 最後我想說的是:
: """自由"""的定義其實是非常嚴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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