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lek (elek)
看板gay
標題Re: [請益] 第一次聽說有甲湯
時間Wed Feb 3 14:19:18 2010
一整串看下來,對於這樣的「社會事件」,我們傾向於逕直下判斷,
不管是道德判斷或合法與否的判斷,卻不容易從事批判。我所謂批判
,不是指謾罵或一味數落某一個體或建制的是非,而是要指出事物的
限度,亦即,去思考在什麼樣的條件下,一個概念、一宗罪或是一樁
事件才有可能發生、運作。批判的結果或許能讓我們的判斷更合理、
更全面。我想在前面板友的貢獻上,從「正當性」這個概念切入問題
。
為什麼從正當性切入這次事件?年輕人去泡湯,中年人伸手撫摸他的
大腿。我們說這裡有「性騷擾」。男人去酒家撫摸另一個女人的大腿
,回家又摸他老婆的大腿。我們認為沒有「性騷擾」。可見,比「性
騷擾」更根本的概念是正當性,亦即一方面是對人事物的承認,另方
面則認為我們承認的人事物才是「應該的」、「妥當的」等。
我們承認持具個體主義,也就是說,我的勞動成果應該歸我所有,而
身體這項勞動的基本條件,也似乎是「我」的基本條件;身體是我的
(財產),似無疑義[1]。就此而言,「性騷擾」是以場所、對象等
的不正當為前提,也就是說,我們承認在特定場所、特定對象等條件
下,「性行為」[2]可以是正當的。
然而,承認也有可能是誤認。事實上,我們對自己習以為常的事情(
換句話說,許多我們承認的事情)的承認,是在與家人同學相處、參
與社交活動、服役、上班等許許多多的過程中「生產」出來的。這些
被生產出來的承認鮮少受批判,但也正因我們習以為常,社會有可能
繼續運作下去。過去人們在種種事務上承認男優於女,後來都被證明
是誤認;派遣人員滿意自己的工作而全力以赴,經過計算與比較卻有
可能證明其承認卻實屬誤認。相對主義沒有辦法指出某些承認其實是
誤認,反之,相對主義常常被用來解套:被支配者是對的、支配者也
是對的,個人觀點不同而已,哪有什麼支配關係?
回到一開始舉的例子,多加上一些條件:一位未出櫃男同志陪上司去
酒家應酬,小姐騎上他的大腿雙手環頸耳邊吹氣,他卻喊破喉嚨也沒
有人同意性騷擾正在發生。事實上他多半不會也不敢有所表示。
沒有人會質疑在酒家進行(異性戀的)「性行為」的正當性,這一引
戰的案例正相反:對熟門熟路的人而言,在那裡發生「男男猥褻」不
意外,經媒體中介而聞訊的人們倒質疑(1)在裸湯進行性行為是不正
當的,(2)在裸湯進行同性戀性行為是不正當的。
恐怕很少人持(1)的觀點,而多站在(2)的立場。畢竟大多數人對大多
數事物的承認,養成於忽視或存而不論同性戀文化的過程。就如
yclou和thomas629所言,男同志有男同志混的地方,有男同志辨認對
方是不是同道中人的方式,甚至即將會有男同志消費聯名卡。如果我
們對警光山莊和上述酒家裡發生的事情有雙重標準,這現象恰恰指出
「性騷擾」這個概念的限度,也提醒我們:指責色狼之際,也該反省
怎麼另外一批色狼安然無恙--這裡到底出了什麼問題?如果這是個
多元文化的社會,那就該探問這些同異夾纏的文化該怎麼面對彼此。
這是個實踐智慧的問題,也就是說,遵循既存的法收效不大,預設教
條才來談更無裨益。
ADONIES認為「同志本來就是社會的一份子」、「所有空間都不會限
制異性戀或同性戀才可使用」。我想這當然是理想的願景,但踏出東
區、踏出台北,願景可能就要打折扣。更不用說即使在東區,上面舉
的男同志被迫應酬的案例,仍舊是可能的。之所以可能,原因之一在
於歧視的行動與結構仍存在。換句話說,不能用「我昨天就在東區街
頭看到兩位同志牽手」推導到「同志本來就是社會的一份子」,尤其
歧視仍持續在教育等場境上演的現在。
ADONIES和jorz都主張川湯不是同性戀者的川湯,「同性戀者在同志
佔多數的公共空間內,同性戀者的『肉體觸碰文化』不又形成另一壓
迫異性戀者的霸權」?我認為這類主張混淆了多元文化與相對主義。
jorz使用「霸權」這個熱門的詞,恰好點出這起事件包含的角力。(
姑且算作)兩種文化之間的權力關係並不對等,怎麼能說較弱的一方
構成霸權?這跟事件中大叔猥褻年輕人合法與否或道德上的對錯善惡
是兩回事。衡量事理時,不同對象之間的權力關係也應該考慮進來,
因為權力關係確實起著作用。否則為什麼前述的男同志喊破喉嚨無人
應,此案中的年輕人一出聲就一路燒到gay板來?[3] 我同意警光山
莊的溫泉即便是一處「同志場所」,也不該預設所有來客都是同性戀
,甚至預設「在警光就可以」任意觸摸他人的身體,然而,我們面對
的正是一次暴力的衝突,誠如上述,在此我們需要實踐智慧而不是教
條。也就是說,固然要指出大叔的誤認,同樣也要指出年輕人的誤認
,而不是直接「循現行法令」斷罪。
最後我想重提這個老哏:個體的行動跟集體的形象有沒有因果關係?
我認為多數時候這個問題都是假問題,因為我們沒有區分不同層次的
因果關係。每日面對面的互動、一年一次的同志遊行或可以往歷史深
處追溯的結構或事件,各自相關,卻也經過種種機制影響彼此。另外
,某一種因果關係的說法能否成立,要把當時的社會歷史條件考慮進
來。因為我們在此考慮的因果關係,不屬於自然,沒辦法經由實驗和
檢證確定因果關係。正因如此,權力關係會影響哪些因果關係能夠得
到人們承認、哪些不能。
警光事件中,如果個體行動傷害集體形象這一因果關係能夠成立,那
根本的原因之一恐怕是--我們都是異性戀養大的。我們幾乎把注意
力集中於「個體行動會傷害集體形象」,卻鮮少討論這一因果關係的
條件。然而,板上過去吵過好幾次了:一來大家都做乖寶寶,集體的
形象未必會改善;二來今人享受著比過去友善的環境,恐怕也不是乖
寶寶乖出來的。
[1] 比較體罰、軍事/軍事操練等。
[2] 「性騷擾」的性是什麼意思,照現行法律來看幾乎完全訴諸主觀
。這不僅是概念的缺漏與思維的怠惰,更導致很多荒謬的案例。然而
這不是本文的重點,所以「性行為」是什麼,只好循司法慣例,請大
家各自表述。
[3] 再次強調,這與警光事件中是否發生性騷擾、當事人的論罪或我
們的道德判斷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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