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youek (可樂~)》之銘言:
: 就我而言,如果我是第1類的人的話 我想法很簡單
: 若社會法律對用藥合法除罪化 那我就改變想法
這一段我直接送個剛剛利用三分鐘在網路上查到的東西來回覆。
http://tinyurl.com/56jcfr
以下節錄:
在伊斯蘭教國家,同性戀仍然是天條禁忌,例如在伊朗,觸犯同性戀,輕則鞭笞坐牢,重
則判罰死刑,所以伊朗的同性戀者,特別是在歐美讀書的學生,不少是會向歐美政府申請
政治庇護,好讓他們不用返國受罰。伊朗總統阿哈邁迪內賈德,去年在美國哥倫比亞大學
演講,更聲稱「伊朗不會像美國一樣有同性戀者」,或因為伊朗的同性戀者,不是已被處
決、就是流亡海外。
翻查可蘭經,只有五種稱為哈德(Hadd)的罪行是可以判死刑,包括謀殺、攔途截劫、偷
盜、通姦、及作偽證指證人通姦,沒有包括同性戀。根據部份學者研究,同性戀是在公元
13世記,即伊斯蘭教誕生約六百年後,伊斯蘭教的法律學者才正式把同性戀列為應判死刑
的罪行,當然不是所有伊斯蘭教國家,都會把同性戀列為死罪,但這種對法律觀點仍然十
分有影響力,特別是在較保守的國家。
我想一定又會有月光仙子之類的角色跳出來說「不要把同性戀跟你們嗑藥相提並論」,
這段我單就『同理心』的部份來探討,
拿同性戀在其他國家法律上的地位來探討相信會比較感同身受。
閣下這句『若社會法律對用藥合法除罪化 那我就改變想法』,
試著套用在上面這段資料好好想想吧,
當有個人指著你鼻子說:
『我不接受同性戀,若社會法律對同性戀除罪化,那我就改變想法』
: 想問問看如果是第2類的人,什麼狀況自己想法會改變?
: 還是根本就不可能有自己想法需要改變的這種狀況?
每個人本來就該有自己的想法,不需要被任何人改變,
重點是討論的過程中有多少尊重,又有多少偏見跟歧視?
雖然我不生在那個同志被視為罪惡的時代,
雖然我跟版上大部份的人一樣、坐享了同運先人努力得來的果實,
但是我很清楚,身為一個曾經被打壓、被杯葛的同性戀,
面對非我族類,至少能選擇忽略、不用選擇遣責或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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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還是回了。
本篇請各位看倌看完之後好好想想就好,
推文一律修掉。
(為了維護版面整潔,如果想開戰的請來函交換MSN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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