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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radove (期待下次櫻花盛開的日子)》之銘言: 還是在此作出回應, 為了避免拖太多頁,用引號代表對我的質疑。 「憲法要保障的自由都還沒討論完你就直接跳到刑法法益處分?」以下 憲法僅闡明大方向, 實際落實於個法律之中, 故我初步解釋完憲23後, 再從刑法來探討有什麼不妥? 「例如損失的工作力、對家庭的影響(可能失去經濟來源)」 我從不逃避毒品對個人的危害大於菸酒(雖然似有討論空間) 但自殘行為、無工作能力、單純成癮可以作為刑罰的處罰對象實在令人感到驚懼。 「刑法不處罰自殘,並不表示國家不能加以矯治,」以下 「國家基於保障生命法益課以刑責嚇阻人民吸毒重傷害自已」 既然你知道有保安處分, 幹麻拿刑罰出來? 如前述,刑罰為終極手段, 不應隨便被使用。 即便你真想用刑罰制裁自殘行為, 請告訴我使用何種刑罰為妥? 如前述 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 刑罰有剝奪生命、自由、財產三種, 若因行為人不在意自己的身體法益而剝奪其生命自屬荒謬, 若行為人都不怕失去身體法益了,剝奪其自由、財產法益又有何益? 「就是如果有一個危險行為會妨害他人就足夠課以刑責。」 吸毒和喝酒都可認為是某種加劇危險的乘數, 或許我前面舉例的小公式有點錯誤,不過尚無影響, 因為你也沒在管, 危險行為(駕駛車輛)*X(喝酒)=X倍的危險 ________(________)*Y(吸毒)=Y倍的危險 我可以接受Y>X, 問題在於酒醉駕車是X倍的危險, 單純吸毒是Y倍的…什麼? 請不要忘了我把本來的危險加入了。 另外我都說酒醉是一點點危險、吸毒不錯危險了, 你是怎麼會認為我說酒醉和吸毒相當? 「至於你說吸毒不應處罰, 則為何在各該其他犯罪要加重其刑」 加重要件本來就不必然是個違法的行為, 而是犯罪行為本身就很可惡了, 遇到了加重要件我們會覺得可惡到跺腳! 舉例說明, 刑法第321條第一項在規定竊盜罪的加重要件, 其中第六款為在車站或埠頭, 強姦殺人是結合犯不是加重結果犯。 不然你告訴我, 去車站和港口有犯罪嗎? -- 你好你好 http://friend.top1069.com/profile.php?ID=45708 http://www.wretch.cc/blog/cockroach0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65.251 ※ 編輯: cockroach02 來自: 61.229.165.251 (04/16 02:41)
hikkiyo:板上真多強者 04/16 03:13
beaanchor:一看就知道應該是法律系寫的文章 04/16 09:35
Qedosh:你選擇性忽略毒品跟酒精在成癮機制上的不同也很厲害 04/16 11:18
Qedosh:立法政策上這個點跟其衍生的議題就可以把你的理由全部打趴 04/16 11:19
Qedosh:當然我都說成癮機制了 表示我講的毒品是海洛因而不是大麻 04/16 11:20
cockroach02:成癮,然後呢? 04/16 11:49
Tutt:推一個晚輩葛格(笑) 04/16 13:24
uka123ily:成癮機制到社會影響的 有方法論一致性? 04/16 16:54
bradove:我已經在我文章講過了。你可以亂噓嗎? 04/17 13:46
bradove:你可以繼續噓。 04/17 13:48
cockroach02:你加油~ 04/17 13:49
cockroach02:我是不懂刪推文有何意義啦~封口嗎? 04/17 13:49
cockroach02:「好!我要說的都說完了!不過你別想講話!」優質的討論 04/17 1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