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ckroach02 (嚕哩)
看板gay
標題Re: [文章] 大炳吸不吸毒,關國家屁事?
時間Fri Apr 16 02:38:02 2010
※ 引述《bradove (期待下次櫻花盛開的日子)》之銘言:
還是在此作出回應,
為了避免拖太多頁,用引號代表對我的質疑。
「憲法要保障的自由都還沒討論完你就直接跳到刑法法益處分?」以下
憲法僅闡明大方向,
實際落實於個法律之中,
故我初步解釋完憲23後,
再從刑法來探討有什麼不妥?
「例如損失的工作力、對家庭的影響(可能失去經濟來源)」
我從不逃避毒品對個人的危害大於菸酒(雖然似有討論空間)
但自殘行為、無工作能力、單純成癮可以作為刑罰的處罰對象實在令人感到驚懼。
「刑法不處罰自殘,並不表示國家不能加以矯治,」以下
「國家基於保障生命法益課以刑責嚇阻人民吸毒重傷害自已」
既然你知道有保安處分,
幹麻拿刑罰出來?
如前述,刑罰為終極手段,
不應隨便被使用。
即便你真想用刑罰制裁自殘行為,
請告訴我使用何種刑罰為妥?
如前述 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
刑罰有剝奪生命、自由、財產三種,
若因行為人不在意自己的身體法益而剝奪其生命自屬荒謬,
若行為人都不怕失去身體法益了,剝奪其自由、財產法益又有何益?
「就是如果有一個危險行為會妨害他人就足夠課以刑責。」
吸毒和喝酒都可認為是某種加劇危險的乘數,
或許我前面舉例的小公式有點錯誤,不過尚無影響,
因為你也沒在管,
危險行為(駕駛車輛)*X(喝酒)=X倍的危險
________(________)*Y(吸毒)=Y倍的危險
我可以接受Y>X,
問題在於酒醉駕車是X倍的危險,
單純吸毒是Y倍的…什麼?
請不要忘了我把本來的危險加入了。
另外我都說酒醉是一點點危險、吸毒不錯危險了,
你是怎麼會認為我說酒醉和吸毒相當?
「至於你說吸毒不應處罰,
則為何在各該其他犯罪要加重其刑」
加重要件本來就不必然是個違法的行為,
而是犯罪行為本身就很可惡了,
遇到了加重要件我們會覺得可惡到跺腳!
舉例說明,
刑法第321條第一項在規定竊盜罪的加重要件,
其中第六款為在車站或埠頭,
強姦殺人是結合犯不是加重結果犯。
不然你告訴我,
去車站和港口有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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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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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ockroach02 來自: 61.229.165.251 (04/16 02:41)
推 hikkiyo:板上真多強者 04/16 03:13
推 beaanchor:一看就知道應該是法律系寫的文章 04/16 09:35
噓 Qedosh:你選擇性忽略毒品跟酒精在成癮機制上的不同也很厲害 04/16 11:18
→ Qedosh:立法政策上這個點跟其衍生的議題就可以把你的理由全部打趴 04/16 11:19
→ Qedosh:當然我都說成癮機制了 表示我講的毒品是海洛因而不是大麻 04/16 11:20
→ cockroach02:成癮,然後呢? 04/16 11:49
推 Tutt:推一個晚輩葛格(笑) 04/16 13:24
推 uka123ily:成癮機制到社會影響的 有方法論一致性? 04/16 16:54
噓 bradove:我已經在我文章講過了。你可以亂噓嗎? 04/17 13:46
噓 bradove:你可以繼續噓。 04/17 13:48
→ cockroach02:你加油~ 04/17 13:49
→ cockroach02:我是不懂刪推文有何意義啦~封口嗎? 04/17 13:49
→ cockroach02:「好!我要說的都說完了!不過你別想講話!」優質的討論 04/17 1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