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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enica (我們怎能無賴地活著)》之銘言: : 有人說為什麼要扯同性戀 : 其實反反毒的辯證跟反同性戀的辯證都一樣啊 : 我們在身為同性戀這個位置當然覺得同性戀根本對國家社會一點影響都沒有 : 對於反同性戀的論述總是嗤之以鼻因為我們知道與瞭解同性戀根本不是罪惡 : 但是千萬不要忘記有些反同性戀者終其一身就是堅信自己無法接受同性戀的 : 無論我們同志運動做的多麼深入在他們眼裡同性戀就是劃入罪無可赦的範圍 : 甚至還有人覺得同性戀是罪惡的癮頭我們這些同性戀貪戀性愛癮頭無法自拔 : 很荒謬不是嗎?但事實上就是有人抱持著這樣的觀念 我只能認同同性戀者不是罪的部分 不能瞭解的人可能終其一生不得其門而入 因為甚至我們族群自己都不能解答同性戀傾向的原因 但接下來的延伸討論讓我覺得荒謬 也許你批評的是「XXX都是...」的言論,那我想並不是於這段關於藥物使用的討論 因為造成行為的原因就不能擺在同一基準上 今天身為同性戀的我們可能都會說「我不能改變我的同性戀行為,他是天性」 但毒犯、菸酒成癮者,有立場能說「我不能改變我的成癮行為,因為我天生有癮頭」? 現在正在討論的因果均是有跡可循 因為第一次吸食使用毒品而有機會出現第二次,第三次 因為第一次在國小廁所內吸煙被嗆到又被主任抓包,但毫無遏止對菸的好奇 因為某次在酒過三巡後終於暫時忘記了被小明or小美劈腿的痛楚 同性戀沒有如此明確的成因 至於同性戀除罪議題我就不再討論,因為答案太過顯而易見 恐同者的歧視觀念雖讓人遺憾,但也不難以理解 總之在不出現對方侵犯我們權益的情況下,我們也只能期望有一天社會能對我們理解 而毒癮者呢? 我們的社會容許民眾對毒癮犯行私刑嗎?無論是肢體上或言語上? 我不是法律相關長才,手邊也沒有判例可舉證 但若今天一位在法律上已確認為毒癮犯者被另一人以「與毒品無關連的人身攻擊」咒罵 損害其社會名譽,如「你媽是個妓女,難怪生個小孩是廢渣」之流 試問告上法院後法官能否以「毒犯理當因自身行為而承受社會與論」為由判敗訴? 不 今天社會還是保全毒犯在特定行為以外的基本人權 與同性戀無異 (前陣子板友發生的「死同性戀」案例則是一遺憾,如此擺明是指向性的侮辱) 如果我以上舉例屬實 那代表法律對毒品涉入者的處理程序只與涉入者的行為原由有關 這不是類比同志保障自己人權的案例 如此雙方也就沒有牽連 至於真正原文在討論的吸毒與自身權益我也不多論述 但我能明白表示,我認為吸毒是犯罪行為 確實會造成國家競爭力下降等重大問題 且毒癮與菸酒癮所隱含的不可預期傷害行為比例也是懸殊 一同討論只會更顯漏毒品的可批判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93.33.136.17
tinmar:反同性戀 道德與宗教意涵較重 自然毫無道理 04/16 15:32
tinmar:反煙反酒反毒反麥當勞 是因這些對人體有害 04/16 15:33
tinmar:其中 毒害最大 自然被反最大 04/16 15:34
tinmar:所以煙酒只要貼警告標示 但毒則要抓起來 04/16 15:34
tinmar:很多事情的特質與比例不同 但擁毒者最愛混在一起合理化 04/16 15:36
tinmar:擁毒者贏不了戰爭 只能在戰役上攻防自爽而已 04/16 15:37
biup2:完全不一樣立足點吧,一二樓是精華 04/16 1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