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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避免要不斷鬼打牆般地解釋某些東西, 就把某些近乎廢話的小細節打出來, 或許文章會有點小長。 吸食毒品是否合於道德或許頗令人質疑, 但是要和刑罰有所連結, 不得不多做討論, 因為刑罰是剝奪人民性命、自由或金錢之終極手段, 如果沒有充分而確實的理由, 不得隨意發動。 由於要質疑的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故不應使用該法來說理, 否則建立於其上的論述自會認為其有理。 憲法第七條至第二十一條明訂數種人民之本權利, 又恐挂一漏萬,而於第二十二條表明人民除了前述之權利, 其他的自由及權利也都應該受到保障, 即所謂的一般行為自由, 白話一點就是「我高興做啥就做啥」。 不過當然有其底線, 即同法第二十三條說到前面這前權利除了「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 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 不得用法律限制之, 再白話一點就是「我高興做啥就做啥,只要不會…就好」。 至於吸食毒品是否有排除憲法第二十三條的四項原則, 大致上可分為兩個層面, 一是「我高興自殘,怎樣?」的個人法益處分問題, 二是「你可能會害到我們」的社會法益問題。 討論刑法上法益處分前, 應先簡單說明 1.法益即「法律保護的利益」 2.自由處分即是可以自己決定要不要讓別人來剝奪, 或者說「我說了可以,你做就不會成罪」 3.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個人法益 4.個人法益: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 身體法益又可分為輕傷法義和重傷法益, 重傷即敗毀或嚴重減損一目、一耳、一肢、語能、味能、嗅能、生殖功能或其他重大不治 /難治的傷害, 未達重傷程度的傷害都是輕傷。 學理上認為, 輕傷法益以下,皆為可自由處分之法益。 生命法益因為生命的至高無上,所以不得自由處分, 而重傷則是「和死亡僅一線之隔」,故也不得自由處分。 但即便是重傷或生命法益如果侵害者為自己, 也就是自己重傷/殺自己, 仍是不會被罰。 本段小結:不能單以自殘行為而罰之。 「可是吸毒的人可能會為了吸毒而去搶劫」 再來討論的是吸毒和其他法益侵害間的關聯, 板上的基本論述為吸毒本身沒有侵害任何法益, 是後續的其他行為才有,單罰後續行為就好。 而基本的質疑則是拿不能安全駕駛罪來類比, 認為酒駕本身也沒有侵害到他人,不過仍然應該處罰。 這兩種說法我都認同, 因為其有程度上的差異,不過這點後述, 會對這種「他可能會怎樣怎樣」的行為加以處罰, 是因為刑法處罰的對象,依照對法益可能產生的侵害或危險來分, 可以分為實害犯和危險犯, 實害犯是其行為可能造成客觀可見的結果,像是殺人罪有可能會有人被殺死; 危險犯是其行為本身就被評價為對法益有所侵害,一行為即犯罪,無犯罪結果。 目前討論的酒駕和吸食毒品屬後者, 那我所認為的差異在哪裡呢? 酒駕之所以被認為於法不容, 是喝醉酒之人會陷於類似心神耗弱、幾無識別能力的狀態, 卻仍執意駕駛攻擊力滿點的車輛, 罔顧他人的安全,實在可惡。 簡單來說即是: 一點點危險(酒醉)*一點點危險(駕車)=很危險 所以該罰。 那吸食毒品呢? 我相信毒品的各種特性, 在使人陷於無識別能力這部分或許會比較高沒錯, 但吸毒之人不必然會放任自己去進行其他危險行為, 不錯危險(吸毒)*____(什麼?)=????? 如今單純地規定吸毒=該罰, 不僅處罰了一般的吸毒者, 連致力防範自己做出其他危險行為的吸毒者也一併拖下水了。 這樣的刑罰,似乎過於恣意。 或許有人會認為「那為了吸毒的人而搶劫的人,比一般的強盜還可惡,又該怎麼說?」 個人傾向於以加重處罰的方式處理, 即規定因毒品引發的無識別能力狀態而犯特定之罪者,加重其刑, 甚至只要在個案認定時參酌犯案動機而重判即可。 以上, 「大炳吸不吸毒,關國家屁事?」 我非常贊同。 -- 你好你好 http://friend.top1069.com/profile.php?ID=45708 http://www.wretch.cc/blog/cockroach0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65.251
rainbowchild:這篇寫得真好 04/15 23:45
ffmuteki9:專業文推 04/15 23:50
Djokovicisme:推這篇 04/15 23:52
bloated:推專業文 04/16 00:00
kensmile:賣毒品要罰嗎 04/16 01:08
cockroach02:我傾向由政府管制販賣 04/16 01:13
mlkh0225:推樓上,政府管制,然後這篇論點明確!超專業的! 04/16 01:22
gofyy:推 04/16 01:31
junkos: ! 04/16 01:33
snapestone:一定要推一下! 04/16 02:52
hunter107:推一下 這篇比第一篇解釋的好太多了... 我總算是看懂在 04/16 08:29
hunter107:說什麼! 也推管制販賣^^ 04/16 08:29
Lich2king:專業文大推啊~~~~~ 04/16 10:13
Qedosh:毒品是社會問題 不是法律問題 法律系的通病就是什麼都用 04/16 11:10
Qedosh:權利體系解釋 04/16 11:10
awanderer:回樓上 這只是切入的角度不同而已 應該要尊重他人的意見 04/16 11:19
redece:堆疊了一堆專業的法理條文 卻也跳到現實的社會範疇之外 04/16 11:19
awanderer:你也可以發一篇文章從社會問題的角度切入 何苦見紅呢? 04/16 11:19
antibond:拜託你們快用社會或社工系角度來解釋可以嗎? 04/16 11:31
antibond:我到想看看其他社工系是怎麼教的 04/16 11:32
xyzdragon:我們依法行政 洩洩指教 04/16 11:39
cockroach02:你覺得不式法律問題幹麻用法律解決?用社會機制解決不 04/16 11:51
cockroach02:就好了?刑罰是可以讓你這樣隨便發動的喔?╮(╯~╰)╭ 04/16 11:51
awanderer:回樓上 社會需要法律 但法律不是萬能 何必這麼高調呢? 04/16 11:53
cockroach02:我的意思是社會問題求諸法律來解決時,自應經過法律的 04/16 11:56
cockroach02:檢視,我不知道只站在法律來把關哪裡有問題了,這關過 04/16 11:57
cockroach02:不去就用其他的方法解決嘛~更何況刑罰是法律最終極的 04/16 11:58
cockroach02:手段,當然不能被濫用。好了,我該去看書了,如果讓我B知 04/16 11:59
cockroach02:道我不看書,盡在這裡PO文回文,他一定會不高興的 ~"~ 04/16 1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