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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ockroach02 (嚕哩)》之銘言: : 為了避免要不斷鬼打牆般地解釋某些東西, : 就把某些近乎廢話的小細節打出來, : 或許文章會有點小長。 : 吸食毒品是否合於道德或許頗令人質疑, : 但是要和刑罰有所連結, : 不得不多做討論, : 因為刑罰是剝奪人民性命、自由或金錢之終極手段, : 如果沒有充分而確實的理由, : 不得隨意發動。 : 由於要質疑的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故不應使用該法來說理, : 否則建立於其上的論述自會認為其有理。 : 憲法第七條至第二十一條明訂數種人民之本權利, : 又恐挂一漏萬,而於第二十二條表明人民除了前述之權利, : 其他的自由及權利也都應該受到保障, : 即所謂的一般行為自由, : 白話一點就是「我高興做啥就做啥」。 : 不過當然有其底線, : 即同法第二十三條說到前面這前權利除了「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 : 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 : 不得用法律限制之, : 再白話一點就是「我高興做啥就做啥,只要不會…就好」。 : 至於吸食毒品是否有排除憲法第二十三條的四項原則, : 大致上可分為兩個層面, : 一是「我高興自殘,怎樣?」的個人法益處分問題, : 二是「你可能會害到我們」的社會法益問題。 所以,你會不會跳太快了, 憲法要保障的自由都還沒討論完你就直接跳到刑法法益處分? 現在大家最重要的爭點就是吸毒除了自殘之外, 而這樣的自殘行為是會耗用到國家資源去解決的。 因為吸毒, 除了對個人健康可能的傷害, 這樣的轉化模式是有異於菸酒, 而生醫上已經能夠證明這些傷害是不可逆性的, 像海洛因會對腦部造成永久的傷害。 還會造成諸多可預期的社會問題, 例如損失的工作力、對家庭的影響(可能失去經濟來源)、 甚或是毒品極大的成癮性, 所以,更易為獲得毒品而犯罪。 你確定處罰吸毒沒有不符合憲法上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 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 : 討論刑法上法益處分前, : 應先簡單說明 : 1.法益即「法律保護的利益」 : 2.自由處分即是可以自己決定要不要讓別人來剝奪, : 或者說「我說了可以,你做就不會成罪」 : 3.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個人法益 : 4.個人法益: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 : 身體法益又可分為輕傷法義和重傷法益, : 重傷即敗毀或嚴重減損一目、一耳、一肢、語能、味能、嗅能、生殖功能或其他重大不治 : /難治的傷害, : 未達重傷程度的傷害都是輕傷。 : 學理上認為, : 輕傷法益以下,皆為可自由處分之法益。 : 生命法益因為生命的至高無上,所以不得自由處分, : 而重傷則是「和死亡僅一線之隔」,故也不得自由處分。 : 但即便是重傷或生命法益如果侵害者為自己, : 也就是自己重傷/殺自己, : 仍是不會被罰。 : 本段小結:不能單以自殘行為而罰之。 刑法不處罰自殘,並不表示國家不能加以矯治, 我想保安處分的用意即是在此。 國家並非認同自殘行為, 況且,你這樣的法益討論方式也太片面。 如果有人慢性的在重傷害自已的身體, 國家基於保障生命法益課以刑責嚇阻人民吸毒重傷害自已, 並非不合上開所述邏輯。 又另除了個人法益,應該還有國家法益和社會法益的存在吧。 換言之若此自殘行為可能造成國家法益和社會法益的損害, 是否就不能單純以自殘行為論之? : 「可是吸毒的人可能會為了吸毒而去搶劫」 : 再來討論的是吸毒和其他法益侵害間的關聯, : 板上的基本論述為吸毒本身沒有侵害任何法益, : 是後續的其他行為才有,單罰後續行為就好。 : 而基本的質疑則是拿不能安全駕駛罪來類比, : 認為酒駕本身也沒有侵害到他人,不過仍然應該處罰。 : 這兩種說法我都認同, : 因為其有程度上的差異,不過這點後述, : 會對這種「他可能會怎樣怎樣」的行為加以處罰, : 是因為刑法處罰的對象,依照對法益可能產生的侵害或危險來分, : 可以分為實害犯和危險犯, : 實害犯是其行為可能造成客觀可見的結果,像是殺人罪有可能會有人被殺死; : 危險犯是其行為本身就被評價為對法益有所侵害,一行為即犯罪,無犯罪結果。 : 目前討論的酒駕和吸食毒品屬後者, : 那我所認為的差異在哪裡呢? : 酒駕之所以被認為於法不容, : 是喝醉酒之人會陷於類似心神耗弱、幾無識別能力的狀態, : 卻仍執意駕駛攻擊力滿點的車輛, : 罔顧他人的安全,實在可惡。 : 簡單來說即是: : 一點點危險(酒醉)*一點點危險(駕車)=很危險 : 所以該罰。 : 那吸食毒品呢? : 我相信毒品的各種特性, : 在使人陷於無識別能力這部分或許會比較高沒錯, : 但吸毒之人不必然會放任自己去進行其他危險行為, : 不錯危險(吸毒)*____(什麼?)=????? : 如今單純地規定吸毒=該罰, : 不僅處罰了一般的吸毒者, : 連致力防範自己做出其他危險行為的吸毒者也一併拖下水了。 : 這樣的刑罰,似乎過於恣意。 : 或許有人會認為「那為了吸毒的人而搶劫的人,比一般的強盜還可惡,又該怎麼說?」 : 個人傾向於以加重處罰的方式處理, : 即規定因毒品引發的無識別能力狀態而犯特定之罪者,加重其刑, : 甚至只要在個案認定時參酌犯案動機而重判即可。 所以,現在要討論的問題是, 毒品究竟是怎樣的危險行為。 你講了很多的法理。 換言之, 我們得到一個結論, 就是如果有一個危險行為會妨害他人就足夠課以刑責。 所以,喝酒+開車要受到處罰。 你覺得光只是吸毒不足妨害他人故無庸受到處罰。 簡單的來講, 你的前提是建來在吸毒和飲酒的危險程度相同, 所以兩者要再加上些其他的危險行為才能處罰。 首先這個單純吸毒和單純飲酒的危險程度相同前提的成立, 你並無相關任何論述及舉證。 而兩者因為在人體生理機制的轉換不同, 我想已經是生醫界的期刊足資參照。 再又你自已也承認課以刑責只要有危險行為已足, 並不以實害為必要。 而兩者的本質不同, 所以相對的造成的生理影響也不同, 相對的,造成的社會問題程度也不同。 所以,當吸毒不但積極面上導致犯罪的可能性較單純酒醉提高, 消極面也可能帶來對家庭的影響。 換言之, 吸毒就侵犯社會法益和國家法益的危險性較單純飲酒提高, 是不是即可加以處罰? 至於你說吸毒不應處罰, 則為何在各該其他犯罪要加重其刑, 本來就不應罰的行為, 為何結合其他分則就要加重處罰? 你了解刑法加重的原則和目的嗎? 強姦殺人罪, 是強姦和殺人的結合, 兩者皆是犯罪。 所以,有加重處罰的必要。 如果一個行為本身不構成犯罪, 而恣意以之做為加重處罰的條件? 打個很淺的比方, 穿衣服不犯罪, 可是, 如果說今天卻說穿衣服搶劫的話要加重其刑? 但穿衣服是合法的,所以,以之做為加重刑罰的要件顯然不合理。 再推回你的邏輯, 如果吸毒是合法的, 又豈可做為加重刑罰的要件? 請問誰才是恣意發動刑罰者? : 以上, : 「大炳吸不吸毒,關國家屁事?」 : 我非常贊同。 -- http://www.wretch.cc/album/bradove 期待下一次櫻花盛開的日子。 耀眼,但是短暫。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4.157.65
boo19900520:推這篇 04/16 01:49
kensmile:推 毒癮和酒癮 根本不同 04/16 01:51
uka123ily:問題不就在討論吸毒該不該合法? 04/16 01:52
uka123ily:而且你的問題還是在於"單一化""毒品" 04/16 01:58
uka123ily:對於不同的藥物 你的論點就會有不同的結果 04/16 02:00
yclou:有人說:「拎鄒罵嗑藥多年,頭腦也還是比你好。」超賤的 XDD 04/16 02:03
ffmuteki9:! 04/16 02:17
jojoliu:這麼多年了,他能不能多點給對方寬容。 04/16 02:18
uka123ily:樓上的梗是? 04/16 02:28
cockroach02:加重要件和結合犯差超多=_= 04/16 02:34
dajin6:To yc大 喀藥太多會出現幻覺 那是腦殘的跡象無誤 04/16 20:17
peihsuehju:荷蘭吸毒是合法的,甚至會提供毒品給嚴重成癮者 04/17 17:08
peihsuehju:事實證明,此種''國家介入'',是最有效及最便宜的方式 04/17 1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