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radove (期待下次櫻花盛開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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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文章] 大炳吸不吸毒,關國家屁事?
時間Fri Apr 16 01:44:26 2010
※ 引述《cockroach02 (嚕哩)》之銘言:
: 為了避免要不斷鬼打牆般地解釋某些東西,
: 就把某些近乎廢話的小細節打出來,
: 或許文章會有點小長。
: 吸食毒品是否合於道德或許頗令人質疑,
: 但是要和刑罰有所連結,
: 不得不多做討論,
: 因為刑罰是剝奪人民性命、自由或金錢之終極手段,
: 如果沒有充分而確實的理由,
: 不得隨意發動。
: 由於要質疑的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故不應使用該法來說理,
: 否則建立於其上的論述自會認為其有理。
: 憲法第七條至第二十一條明訂數種人民之本權利,
: 又恐挂一漏萬,而於第二十二條表明人民除了前述之權利,
: 其他的自由及權利也都應該受到保障,
: 即所謂的一般行為自由,
: 白話一點就是「我高興做啥就做啥」。
: 不過當然有其底線,
: 即同法第二十三條說到前面這前權利除了「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
: 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
: 不得用法律限制之,
: 再白話一點就是「我高興做啥就做啥,只要不會…就好」。
: 至於吸食毒品是否有排除憲法第二十三條的四項原則,
: 大致上可分為兩個層面,
: 一是「我高興自殘,怎樣?」的個人法益處分問題,
: 二是「你可能會害到我們」的社會法益問題。
所以,你會不會跳太快了,
憲法要保障的自由都還沒討論完你就直接跳到刑法法益處分?
現在大家最重要的爭點就是吸毒除了自殘之外,
而這樣的自殘行為是會耗用到國家資源去解決的。
因為吸毒,
除了對個人健康可能的傷害,
這樣的轉化模式是有異於菸酒,
而生醫上已經能夠證明這些傷害是不可逆性的,
像海洛因會對腦部造成永久的傷害。
還會造成諸多可預期的社會問題,
例如損失的工作力、對家庭的影響(可能失去經濟來源)、
甚或是毒品極大的成癮性,
所以,更易為獲得毒品而犯罪。
你確定處罰吸毒沒有不符合憲法上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
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
: 討論刑法上法益處分前,
: 應先簡單說明
: 1.法益即「法律保護的利益」
: 2.自由處分即是可以自己決定要不要讓別人來剝奪,
: 或者說「我說了可以,你做就不會成罪」
: 3.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個人法益
: 4.個人法益: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
: 身體法益又可分為輕傷法義和重傷法益,
: 重傷即敗毀或嚴重減損一目、一耳、一肢、語能、味能、嗅能、生殖功能或其他重大不治
: /難治的傷害,
: 未達重傷程度的傷害都是輕傷。
: 學理上認為,
: 輕傷法益以下,皆為可自由處分之法益。
: 生命法益因為生命的至高無上,所以不得自由處分,
: 而重傷則是「和死亡僅一線之隔」,故也不得自由處分。
: 但即便是重傷或生命法益如果侵害者為自己,
: 也就是自己重傷/殺自己,
: 仍是不會被罰。
: 本段小結:不能單以自殘行為而罰之。
刑法不處罰自殘,並不表示國家不能加以矯治,
我想保安處分的用意即是在此。
國家並非認同自殘行為,
況且,你這樣的法益討論方式也太片面。
如果有人慢性的在重傷害自已的身體,
國家基於保障生命法益課以刑責嚇阻人民吸毒重傷害自已,
並非不合上開所述邏輯。
又另除了個人法益,應該還有國家法益和社會法益的存在吧。
換言之若此自殘行為可能造成國家法益和社會法益的損害,
是否就不能單純以自殘行為論之?
: 「可是吸毒的人可能會為了吸毒而去搶劫」
: 再來討論的是吸毒和其他法益侵害間的關聯,
: 板上的基本論述為吸毒本身沒有侵害任何法益,
: 是後續的其他行為才有,單罰後續行為就好。
: 而基本的質疑則是拿不能安全駕駛罪來類比,
: 認為酒駕本身也沒有侵害到他人,不過仍然應該處罰。
: 這兩種說法我都認同,
: 因為其有程度上的差異,不過這點後述,
: 會對這種「他可能會怎樣怎樣」的行為加以處罰,
: 是因為刑法處罰的對象,依照對法益可能產生的侵害或危險來分,
: 可以分為實害犯和危險犯,
: 實害犯是其行為可能造成客觀可見的結果,像是殺人罪有可能會有人被殺死;
: 危險犯是其行為本身就被評價為對法益有所侵害,一行為即犯罪,無犯罪結果。
: 目前討論的酒駕和吸食毒品屬後者,
: 那我所認為的差異在哪裡呢?
: 酒駕之所以被認為於法不容,
: 是喝醉酒之人會陷於類似心神耗弱、幾無識別能力的狀態,
: 卻仍執意駕駛攻擊力滿點的車輛,
: 罔顧他人的安全,實在可惡。
: 簡單來說即是:
: 一點點危險(酒醉)*一點點危險(駕車)=很危險
: 所以該罰。
: 那吸食毒品呢?
: 我相信毒品的各種特性,
: 在使人陷於無識別能力這部分或許會比較高沒錯,
: 但吸毒之人不必然會放任自己去進行其他危險行為,
: 不錯危險(吸毒)*____(什麼?)=?????
: 如今單純地規定吸毒=該罰,
: 不僅處罰了一般的吸毒者,
: 連致力防範自己做出其他危險行為的吸毒者也一併拖下水了。
: 這樣的刑罰,似乎過於恣意。
: 或許有人會認為「那為了吸毒的人而搶劫的人,比一般的強盜還可惡,又該怎麼說?」
: 個人傾向於以加重處罰的方式處理,
: 即規定因毒品引發的無識別能力狀態而犯特定之罪者,加重其刑,
: 甚至只要在個案認定時參酌犯案動機而重判即可。
所以,現在要討論的問題是,
毒品究竟是怎樣的危險行為。
你講了很多的法理。
換言之,
我們得到一個結論,
就是如果有一個危險行為會妨害他人就足夠課以刑責。
所以,喝酒+開車要受到處罰。
你覺得光只是吸毒不足妨害他人故無庸受到處罰。
簡單的來講,
你的前提是建來在吸毒和飲酒的危險程度相同,
所以兩者要再加上些其他的危險行為才能處罰。
首先這個單純吸毒和單純飲酒的危險程度相同前提的成立,
你並無相關任何論述及舉證。
而兩者因為在人體生理機制的轉換不同,
我想已經是生醫界的期刊足資參照。
再又你自已也承認課以刑責只要有危險行為已足,
並不以實害為必要。
而兩者的本質不同,
所以相對的造成的生理影響也不同,
相對的,造成的社會問題程度也不同。
所以,當吸毒不但積極面上導致犯罪的可能性較單純酒醉提高,
消極面也可能帶來對家庭的影響。
換言之,
吸毒就侵犯社會法益和國家法益的危險性較單純飲酒提高,
是不是即可加以處罰?
至於你說吸毒不應處罰,
則為何在各該其他犯罪要加重其刑,
本來就不應罰的行為,
為何結合其他分則就要加重處罰?
你了解刑法加重的原則和目的嗎?
強姦殺人罪,
是強姦和殺人的結合,
兩者皆是犯罪。
所以,有加重處罰的必要。
如果一個行為本身不構成犯罪,
而恣意以之做為加重處罰的條件?
打個很淺的比方,
穿衣服不犯罪,
可是,
如果說今天卻說穿衣服搶劫的話要加重其刑?
但穿衣服是合法的,所以,以之做為加重刑罰的要件顯然不合理。
再推回你的邏輯,
如果吸毒是合法的,
又豈可做為加重刑罰的要件?
請問誰才是恣意發動刑罰者?
: 以上,
: 「大炳吸不吸毒,關國家屁事?」
: 我非常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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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下一次櫻花盛開的日子。
耀眼,但是短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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