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aninvan (Stan)
看板gay
標題Re: [文章] 大炳吸不吸毒,關國家屁事?
時間Fri Apr 16 21:49:46 2010
首先解釋何謂「類比」,
一個適當的類比裡,應該要識別被比較的案件或案情裡面,「正相似」的數量,
以及「負相似」(差異)的數量。這和列舉不同,並不是所謂的套公式,不是觀察有
多少事實可以適用於公式裡,反而是觀察「相關性」。換言之,從案件數量的多寡只
能透過推論歸納得到公式;而透過觀察案件之間的相關性,則是類比。
簡單來說,
若以「同性戀結婚合法化」這個命題為例,在加拿大、南非、美國數州、荷蘭等
都是合法,表面上看,可以歸納一個結論,即「同性戀在上述這些國家可以結婚」。
但是為什麼在台灣、在中國、在部分回教國家不行?這就是靠「類比」。我們要觀察
結婚合法化的國家們的「正相似數量」,譬如他們接受的教育、思想;觀察不能接受
的國家的正相似數量、差異數量,然後找出同意和不同意的點是什麼,這就是類比。
「為什麼在一些案件裡,單一案例就可以形成一個完整的歸納;但其他無數同時
發生的案例,沒有例外,卻難以確定普遍的命題?」John Mill如是說。
類比不足,也就是沒有仔細比對,而只是靠量的多寡而歸納公式,很容易得出
「以偏概全」的謬誤。
一個國家政策的實行,雖有賴政府之主張,然而也須民意支持。政策制定前,要
看民意走向,然而我們無法無時無刻的舉辦公投,這也是為何有「代議民主」的制度
產生,民意代表就是其一。
資訊雖然發達,人的惰性仍然不減,更是喜愛速食資訊,很多時候電視、網路新
聞所報導的就容易誤以為「全國人民都如此」。也難怪有人會說「某些官員看電視治
國」,以為電視所報導的就是人民的聲音。
舉例來說,
前陣子新聞報導可怕的「未來食物」,也就是先在包裝上印好保存期限45天,而
不是如大廠商般直接印到期日,新聞認為有害公眾,正常作法應該是在商品出來後,
才能寫上到期日或評估保存期限;然而對台灣的中小企業(對,也就是那些設置在鄉
下地方的小工廠、家庭工廠)來說,那是一大成本。通常中小企業的作法是,雖然寫
上45天,但會標明出產日期,讓消費者自行推算。成本一旦提高,也往往意味市場售
價提高,市場售價提高,而薪水沒有漲價的情況下,人們能取得的資源越來越稀少,
最後的結果就是經濟衰退。
話說政府輔導中小企業購置機器不就得了?然而這些輔導金都是稅收來源,這又
是政府成本的一環。我們期待有個萬能政府,政府卻從來無法萬能。
每一項法令與政策的制定都與人民息息相關,只能盡可能求取最大值。培育專家
學者的功能之一即是幫助政府「算計」,運用各種方法精算一切,那部分是專業,我
無法多談。
對於「毒」這件事情來說,
如前所述,若要開放如大麻等毒品合法,則要透過「類比」,萬萬不可說是「國
際趨勢」這般的簡單歸納。我們要類比開放國家與未開放國家的相似性與差異性,找
出共同點,然後進行歸納。我們的民意代表要清楚他們的選民所希望的是開放或不開
放。
以前很不認真的時候,唯一記得老師講過經濟學的問題案例就是,「可不可以把
吸毒的人處死刑?」
如同在制定刑罰時,也需要經濟分析。
為何刑法對於不同的犯罪有不同的刑責?常聽見受害人說「這樣判太輕!」、「他
性騷擾我耶!只判四個月?」,當然,受害人這樣說不無道理,畢竟氣憤難平,然而我
們的大眾對於「不同犯罪有不同刑責」這點是否有認知?刑法也需要有經濟理論,法律
也是需要經濟分析,過多刑責會使國家財政瓦解。監獄該蓋在哪裡?輕罪重罰,譬如性
騷擾、偷竊、毀損公物、妨害名譽等判有期徒刑,且不得易科罰金,意思就是國家需要
更多空地去蓋監獄,以及養犯人,然而全民的稅收都投入國家監獄時,其他的基礎建設
該如何?而監獄附近的土地無法利用,並且會造就低房價,這表示房屋區域會更集中,
高房價的情形將更屢見不鮮!刑責的強弱,實在需要審慎考慮。
比起將吸毒犯關進監牢,強制勒戒或許還來的好。
譬如「死刑」這件事,
那些廢死國家的觀點是什麼?是洞察人性的弱點嘛嗎?
下面這個案例或許可以幫助理解:
這般情形大家或許有過:明明不是自己做的,卻被誣賴成是自己,若再加上平常表
現不良,恐就真的是跳到黃河也洗不清了。
一個表現好的小朋友,與總是惹老師生氣的小朋友,某天,表現好的小朋友因為貪
吃而在早自習結束,要升旗時,順手偷了同學的餅乾,當時無人注意他是最後一個出教
室的,而愛惹老師生氣的小朋友則是半路折回教室,老師會覺得是誰?愛惹老師生氣的
小朋友說「不是我做的!」,老師生氣的說:「還說你沒有!你一個人在教室!」,最
後拿出棍子相逼,小朋友嚇到了,於是說「是我做的......對不起。」
法院不也是這樣?
一個普通人進了法院,看見法官、律師、檢察官,感覺是?
我讀法律,但老實說,我到現在走進法院還是有些害怕。不知道為什麼而害怕,或
許是那種莊嚴肅穆,毫無笑容的氣氛吧。
法院只是場遊戲,按照遊戲規則(程序法)走的遊戲,誰的證據多,足以讓法官形
成心證,誰就贏。
生活裡,我們或多或少不也是那個老師嗎?按照自己成見(法院裡稱作心證)而判
定「有做、沒做」的老師嗎?譬如自以為gaydar很準,以為瘦高、清秀、微娘、愛打扮
為了一個gay的好友生日而去gaybar被搭訕,其實他是straight,他很有禮的回答「抱
歉我不是」,還硬要講人家「你死不承認!」
法院裡的證據事實,是如何產生的呢?我們在新聞報導上看見的就是真實嗎?那些
水果日報與週刊的爆料照片就是真實嗎?一張照片就可以代表所有故事嗎?還是我們只
是照著圖片,講出自己想要的故事呢?
刑事訴訟法保護我們免於被國家權力恣意侵犯,免於成為被老師審問的愛惹老師生
氣的小朋友,法律規定,不可以這樣問;法律規定,不可以逼人自白;法律規定,在有
有罪判決確定前,都要推定被告無罪。
然而我們總是有成見,並且往往取決第一印象,不是嗎?
理論往往是理論,實務又是另一回事了。
有人說,「當你自己的孩子被強暴再殺害的時候,你還會這樣講嗎?!」
我不會這樣講了,而且如果我是法官,我會判他死刑,然而,遇到這種事情時,我
還可以是法官嗎?很抱歉,法律會告訴我,我必須迴避。要將審判權交給「客觀公正的
第三人」,這是一套法治國家的機制。行為人狡辯,這孩子被強暴前曾經勾引行為人,
他想仙人跳行為人;可是現在孩子死了,如何對證?法官不會說是行為人狡辯嗎,行為
人長得再蟑頭鼠目一點,恐怕是再判更重的刑期。行為當時,真實情況如何呢?事情的
真相永遠只有發生的當下能夠釐清,往後都成為歷史,歷史多難以發掘真像呢?隨著時
間越來越長,記憶也漸漸遺忘,很多時候都成了歷史解釋,而非歷史事實。
如此,憑什麼判人死刑呢?
那些法院發現的事實,透過新聞媒體播送,多半成為故事,是「事實」的成份有多
少?
我們類比那些同意廢死的國家,與我們這些還沒廢死的國家。
我們的差異性是什麼?
我們的新聞媒體、教育是否提供正反雙方的辯論?
還是只是一味播送某藝人的血淋淋案例、xxx罪該萬死。聳動的新聞標題固然吸引
人,時間一久,卻只是成了麻醉良藥,漸漸的不再思考,而永遠只是如同新聞般,淺淺
的,淡淡的。
現代人很忙,很忙,為了生活在努力打拚。
然而問題仍舊存在,不會因為不討論就自動消失。
在學習夠多知識的今天,是否應直指問題的本質,回到事務最初的起源去思考呢?
我常常這樣想著,
於是變成了現在的大懶人,其實什麼也沒有成就的。
--
ALBUM:
http://picasaweb.google.com/tobeaking
BLOG:
http://www.wretch.cc/blog/tobeaking
#158206, if you know m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33.182
推 GP02A8591:帥哥也太有學問了吧 ˊ˙ˋ 04/16 21:53
推 cockroach02: 04/17 03:32
推 Mancer:低IQ時代 (攤手) 04/17 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