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wanderer (water)
看板gay
標題Re: [文章] 大炳吸不吸毒,關國家屁事?
時間Fri Apr 16 10:28:11 2010
※ 引述《cockroach02 (嚕哩)》之銘言:
: ※ 引述《bradove (期待下次櫻花盛開的日子)》之銘言:
請大家原諒我的亂入,我沒有詳閱之前的討論串
單純就看到的這篇文章進行回覆,若有立場偏頗或之前討論過的點
還請指正
嘖嘖....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這個東西
算是我們國家屬一屬二重的特別法
或許是基於"獲頒"東亞病夫這面匾額的鴉片戰爭的遺毒吧.....
(原文部分恕刪,僅節錄)
: 「例如損失的工作力、對家庭的影響(可能失去經濟來源)」
: 我從不逃避毒品對個人的危害大於菸酒(雖然似有討論空間)
: 但自殘行為、無工作能力、單純成癮可以作為刑罰的處罰對象實在令人感到驚懼。
自殘行為我國法律並不處罰
如各位前輩所說的,係基於個人權利處分自由的部份
但也只有在與憲23所列之要件無違時
這個自由才獲得保障(也就是法律不禁止進而處罰)
吸毒行為確屬自殘
但卻不是不妨害他人的自殘
就無工作能力來說
小則影響一個家庭的正常運作
大則影響國家整體經濟與國家競爭力
試想
家庭中的家人何辜,國家中的良民何辜
為何要受到吸毒者之拖累
其侵害者已非單純之個人法益,尤有甚者係連國家都陪葬進去
得不謂不嚴重乎?
國家只要不立法禁止人民吸毒
就人性的立場而言
不禁止就有鼓勵的意味在其中
試想有可能不立法處罰之而讓眾人浸淫其中嗎?
以吸毒作為刑罰的對象一點也不為過
保安處分是國家為了使犯罪人可以重新適應社會對其所施行的矯正處遇
僅僅係為了其個人利益所為
難道前開所述侵害國家社會的部份就不用處罰了嗎
一人吸毒可謂自己之興趣,國家基於保障自由或許應許其為之
千萬人吸毒難道國家還要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還宣稱為了保障個人任性之自由而犧牲大眾利益嗎?
應該不是!
前面所述造成國家的危害,喪失工作能力之原因
有一部份即來自毒品之成癮性
不過立法者係單純以成癮而處罰嗎?
很多東西都會造成成癮
菸酒屬之,檳榔屬之,毒品屬之,甚至連網路成癮都屬之
但國家為什麼沒有立法禁止人民吸煙喝酒嚼檳榔,甚至是禁止人民使用網路
因為比例原則!!!
這些東西裡面
不就是毒品所造成的為害最大,成癮性最高
所以才要處罰的嗎
怎可單純說國家處罰吸食毒品只因為單純的成癮性?
應該要改成處罰是因為極為嚴重的成癮性吧!!
更何況針對吸食毒品
也並非全部都以刑罰為之
在吸食第三級以及第四級(也就是成癮性危害性較低的毒品)時,只有處以行政罰鍰
國家已經有針對不同的毒品進行不同的處罰,並且對個人的選擇自由與以尊重
如此不就是比例原則的體現嗎?
: 如前述 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
:
這個部份的論述並沒有錯只是必須跟版上的各位說
量變有可能造成質變
一百塊被偷跟被人打了一拳,或許被打一拳感覺比較痛(身體>財產)
但一億被偷跟被打一拳,哪個比較痛呢?(財產>身體,有人願意給我幾拳我都願意XD)
除了生命法益是至高不可侵犯之外(無意論死刑)
其他的法益似乎都不是覺對
國家也沒因為你吸毒就要你的命吧.......
: 「就是如果有一個危險行為會妨害他人就足夠課以刑責。」
: 吸毒和喝酒都可認為是某種加劇危險的乘數,
: 或許我前面舉例的小公式有點錯誤,不過尚無影響,
: 因為你也沒在管,
: 危險行為(駕駛車輛)*X(喝酒)=X倍的危險
: ________(________)*Y(吸毒)=Y倍的危險
: 我可以接受Y>X,
: 問題在於酒醉駕車是X倍的危險,
: 單純吸毒是Y倍的…什麼?
:
刑法在法理上有所謂的抽象危險犯
白話一點就是刑法處罰某一種行為,那個行為一出來並不一定(注意! 是不一定)
有危害產生,但是立法者認為,在通常情形下該行為一出來發生危險的機會非常高
因此在防患於未然的情形下,立法者這別處罰該類型的危險行為
希望在還沒有發生危險的時候就處罰之,避免憾事
就此而言
酒醉駕車就是一個抽象危險犯(喝了酒開車,製造往來之"危險")
吸食毒品,特別是一級獲二級毒品
不就也是有一部份抽象的危險存在
這個危險存在於家庭,存在於我國的醫療衛生體系,存在於整體國家經濟嗎
(別忘了保安處分要戒毒也都是花人民的錢,百姓何辜)
因此僅僅處罰危險一點都不違過,只要該危險夠重大!!!(毒品不夠重嗎?)
「至於你說吸毒不應處罰,
: 則為何在各該其他犯罪要加重其刑」
: 加重要件本來就不必然是個違法的行為,
: 而是犯罪行為本身就很可惡了,
: 遇到了加重要件我們會覺得可惡到跺腳!
: 舉例說明,
: 刑法第321條第一項在規定竊盜罪的加重要件,
: 其中第六款為在車站或埠頭,
: 強姦殺人是結合犯不是加重結果犯。
: 不然你告訴我,
: 去車站和港口有犯罪嗎?
這個部份講的很好,小弟我也受教了
感謝
以上是不才的我個人小小的意見,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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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cockroach02:為避免令開版面使板友不悅,在此以重點來回應,如尚 04/16 11:34
→ cockroach02:有疑問歡迎站內信。1.我的立場依然不變,喪失工作能力 04/16 11:34
→ cockroach02:能科以刑罰頗為弔詭,千萬人吸毒仍是千萬個個人吸毒 04/16 11:35
→ cockroach02:2.財產量變引起質變能超過身體法益頗為正常,但其量 04/16 11:35
→ cockroach02:似乎要達一定程度--或許刑罰失衡的程度3.國家可以選 04/16 11:35
→ cockroach02:擇不幫助或向其索取必要費用,但仍不應以刑罰訂之。 04/16 11:36
→ cockroach02:4.單純吸毒為什麼已經達於或接近於喝酒*開車的危險? 04/16 11:36
推 boo19900520:推這篇 我也覺得比較接近危險犯的概念 04/16 13:11
推 beaanchor:推一個 有法律人的用語看起來很親切~~ 04/16 1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