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ockroach02:我當然知道為啥在車站或埠頭要加重,只是用來強調加重 04/16 11:39
→ cockroach02:要件本身不具備違法的本質。至於吸食毒品為什麼可以加 04/16 11:39
→ cockroach02:重,我認為吸食者對毒品之成隱性及會導致精神狀態失常 04/16 11:41
→ cockroach02:有所認識或有認識之義務,而仍執意堅持吸食自應有防範 04/16 11:42
→ cockroach02:因此犯罪的義務。如明知後果仍不防範而放任處於原因 04/16 11:43
→ cockroach02:自由行為的自己任意妄為,比一般的犯罪更為可惡,故我 04/16 11:44
→ cockroach02:認為可以成為加重要件。當然關於此點仍可討論,不過 04/16 11:45
→ cockroach02:我想那可能是吸毒除罪化的配套措施。 04/16 11:45
→ cockroach02:最後,明顯的反社會性和犯罪間的關聯仍然頗遠,舉證可 04/16 11:47
→ cockroach02:不是一舉就得證喔。 04/16 11:47
問題是,
你還是沒講清楚吸毒為何可以當做加重要件。
是加重侵害了什麼法益有別於其他未吸毒的單一犯罪?
你沒說清楚吧。
簡單的來說,
不吸毒的人搶劫A和吸毒的人搶劫A,
對A來說都是一樣的被搶劫,
對A的法益侵害完全相同,
你要加重吸毒者的刑責,
請問你依據為何?
你的說明恰好反而是應該對吸毒科以刑責。
還有,我的末一段是我的第一篇文章和A大結合起來的結論,
我們之前論述這麼久的吸毒造成的社會法益和國家法益的侵犯,
請別直接無視。
我只是重新做一個提醒罷了。
你要求國家對吸毒合化法做出配套,
那你要做的舉證責任就更大了
不單只是保障自由就可以對吸毒合法化了,
你還得論證保障吸毒加上的社會成本,
及對社會和國家法益的侵害是全體國民必須容忍且共同分擔,
而天平很明顯是倒向保障吸毒除罪化,
※ 編輯: bradove 來自: 210.69.124.30 (04/16 12:13)
※ 編輯: bradove 來自: 210.69.124.30 (04/16 12:25)
→ cockroach02:吸食後其他犯罪防範義務的違背,而且加重要件所侵害的 04/16 12:35
→ cockroach02:法益非必相益,加重竊盜的結夥犯即是一例。 04/16 12:37
→ cockroach02:另外,我仍是不知道吸毒對社會或國家法益的侵害在哪.. 04/16 12:38
→ cockroach02:如果你說的是18188那篇的論述,我也在該篇提出質疑了 04/16 12:39
那就更吊詭了,
為什麼在你的邏輯之下對吸毒者的犯罪防範義務要加重?
如果吸毒照你說的是一個合法的行為。
結論是,
你還是認為對吸毒者要課以更高的防範義務,
但又是因為認為吸毒者要有較高的自律,
那就怪哉了,
為什麼喝酒搶劫不加重?
顯然你也認知道吸毒的危險性比喝酒來的大啊。
你連自己的邏輯和立場都不停的在跳動。
※ 編輯: bradove 來自: 210.69.124.30 (04/16 13:24)
→ cockroach02:我從未跳動唷~課以防範義務是在處罰單純吸食及完全放 04/16 13:30
→ cockroach02:任間取得一種平衡而已。 04/16 13:31
單純吸食的危險性已如前述,
那我按照你的邏輯也可以說,
不必處罰縱火犯啊,
如果造成實害的話,
再來處罰就好,
我也是取得一種平衡啊。
基本上,
只要刑法上的危險犯存在一天,
對吸毒者的處罰就是站的住腳。
※ 編輯: bradove 來自: 210.69.124.30 (04/16 13:34)
→ cockroach02:現狀是單純吸食即有罪,無論有沒有進一步犯罪。 04/16 13:32
→ cockroach02:而我推崇單純吸食無罪,不防範進一步的犯罪才有罪。 04/16 13:33
請參閱危險犯的概念。
刑法第173條放火或常失燒燬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
並沒有因為燒燬是自已之物就可以免責喔。
※ 編輯: bradove 來自: 210.69.124.30 (04/16 13:36)
※ 編輯: bradove 來自: 210.69.124.30 (04/16 13:43)
→ cockroach02:吸食毒品的行為本身究竟有多危險,危險到可以被當作危 04/16 13:40
→ cockroach02:顯犯,甚至是抽象危險犯加以處罰呢? 04/16 13:41
→ cockroach02:順便問個概念,有個富翁喝了點小酒,在他自己的賽車場 04/16 13:43
你有舉證責任錯置的問題喔,
現在是你要改變現狀,
是你要告訴我吸毒的危險性極低,
已到不可處罰的程度吧。
怎麼變成要我證明吸毒的危險性很高?
就算你要我證明也可以,
一堆生醫期刊自行參閱。
※ 編輯: bradove 來自: 210.69.124.30 (04/16 13:46)
推 awanderer:會樓上 你會問出這個問題已經是在詭辯而不是討論了 04/16 13:44
→ cockroach02:以時速10KM開著他的小車,該賽車場的門均已上鎖,這樣 04/16 13:44
→ cockroach02:仍應處罰嗎? 我只是在討論危險犯的概念 04/16 13:44
你問這個問題就真的是詭辯,
現在要討論的,
就是危險性的問題啊。
危險就是可能造成實害,
但不以造成實害為要件。
所以,
為了要封鎖這個可能的實害,
對一造成的危險就加以處罰。
照這個說法,
放火也可能馬上就被撲滅了,
或是火可能沒有延燒。
而未造成任何實害,
但為什麼還是加以處罰?
因為放火就這動作本身就具有很大的風險不是嗎?
※ 編輯: bradove 來自: 210.69.124.30 (04/16 13:54)
→ cockroach02:簡言之,在其法益無受侵害之可能時,仍不會被處罰。 04/16 13:47
→ awanderer:回樓上 你這個時候說的是具體危險犯 而非抽象危險犯XD 04/16 13:49
→ cockroach02:不能安全駕駛罪是具體危險犯? 04/16 13:51
→ cockroach02:簡言之,立法理由是「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 04/16 13:53
→ cockroach02:」,今發現立法理由難以成立,自應將權利返還人民。 04/16 13:54
所以呢?
看看刑法第262條:吸用煙毒罪吧。
而且防制毒品危害確有其目的啊,
只是吸毒得確具有危險性啊。
前面我和A大都有說明啊。
維護國民身體健康我想吸毒的人和不吸毒的人誰比較健康,
請參閱醫學期刊。
為什麼我反而看不出來這個立法理由不存在。
※ 編輯: bradove 來自: 210.69.124.30 (04/16 14:00)
→ cockroach02:立法理由不存在的原因我前面已經說過,故不贅述。 04/16 13:56
推 awanderer:回樓上 等你那天當上立法委員或是大法官再來說吧.... 04/16 13:56
→ cockroach02:放火的風險很大~啊單純吸食毒品的風險到底多大了? 04/16 13:57
→ cockroach02:放大絕了!!原來非立委或大法官不能對制度有所感觸!! 04/16 13:58
→ awanderer:你完全沒有反證推翻現狀的推定利益下 冠冕堂皇都是廢話 04/16 13:58
→ awanderer:殊不足採 04/16 14:00
→ cockroach02:我不是做了很多論述了嗎= = 04/16 14:00
論述什麼?
你有什麼資料和論述告訴我現在的生醫期刊對吸毒者的研究是假的?
你只是自已一廂情願認為吸毒的人乖乖在家裡吸不就好了。
不要處罰嘛。
但是,
就是因為毒品對人體的特性,
所以,他不會讓人乖乖待在家,
失去工作力也就算了,
毒品會讓人喪失「自制力」,
不只是吸毒時喪失,
連日常生活也會喪失。
進一步的提高其他犯罪率。
危險已經存在啊。
你又沒辦法告訴我這個危險的程度低於刑法要處罰的程度。
※ 編輯: bradove 來自: 210.69.124.30 (04/16 14:06)
→ cockroach02:針對維護國民健康我做出了身體自主的論述了="= 04/16 14:02
→ awanderer:殊不足採 04/16 14:06
→ cockroach02:所以你的看法:吸毒有可能會喪失自制力、喪失自制力有 04/16 14:09
→ cockroach02:可能會犯罪,因為有可能再有可能之後,他對法益有可 04/16 14:10
→ cockroach02:能造成的侵害,已經嚴重威脅到了社會安全,所以應該將 04/16 14:10
→ cockroach02:其評價為抽象危險犯。即便我們不知道吸毒和犯罪行為間 04/16 14:11
你可不可以自已回家看書?
要別人一直回答你的質疑?
什麼叫作我們不知道吸毒和犯罪間的機率,
危險犯對於危險造成的機率不就是很抽象嗎?
況且,
一堆醫學研究和刑事研究支持吸毒和犯罪的危險性?
你要不要先去翻一翻?
※ 編輯: bradove 來自: 210.69.124.30 (04/16 14:14)
→ cockroach02:有何充分的關聯,仍應發動刑罰? 04/16 14:12
→ cockroach02:、連偶爾才吸一口的人都加以處罰。 嗯 真合理 04/16 14:14
放大絕啦?
那是不是我也可說,
反正喝酒開車,
只是剛好三瓶啤酒嘛,
偶爾才喝一次也要加以處罰,
真合理。
連偶爾放個小火都要處罰。
真合理。
你可不可以自已去看一下生醫和刑事期刊?
吸毒和犯罪之間的無關連性是你講的,
你是不是也拿點證據出來?
※ 編輯: bradove 來自: 210.69.124.30 (04/16 14:19)
→ cockroach02:起碼其他抽象危險犯的機率都是直接的 不是機率再機率~ 04/16 14:15
→ cockroach02:另,a大認為自殘行為該罰 ? 04/16 14:16
自殘行為的危險性在那?
你要把吸毒論證的和自殘的危險性一樣,
又拿不出證據是這樣不是嗎?
※ 編輯: bradove 來自: 210.69.124.30 (04/16 14:21)
→ awanderer:詳閱前文 我幾時說過自殘行為該罰...... 04/16 14:20
→ cockroach02:原來只要說「有人這樣說呀~」 舉證責任就充分達成了 04/16 14:21
今天是誰改變現狀,
誰就負舉證責任不是嗎?
你挑戰現狀,
問題是,
你論證吸毒所造成的危險性和自殘行為相同付之缺如,
講到後面,
甚至還說對吸毒者課以更高的防範義務?
而主張作為刑罰加重要件。
如果是危險性相同,
這段又怎麼跑出來的?
※ 編輯: bradove 來自: 210.69.124.30 (04/16 14:25)
→ awanderer:我方的有人這樣說是已經從有毒品條例以來就說了好幾十年 04/16 14:22
→ awanderer:請問您方的無關聯是只有大律師您自己這樣說的嗎? 04/16 14:23
→ awanderer:施主 捨棄吧.... 04/16 14:27
※ 編輯: bradove 來自: 210.69.124.30 (04/16 14:32)
→ cockroach02:不要把我「另」問別人的問題和我的回應亂連結好嗎= = 04/17 03:46
→ cockroach02:我何時說自殘有危險了?我將吸食行為常受質疑的點提出 04/17 03:47
→ cockroach02:來罷了。一是自殘,二是和危險的連結,這兩點完全是分開 04/17 03:48
→ cockroach02:的,會再提出疑問則是因為aw認為自殘→喪失工作能力而 04/17 03:48
→ cockroach02:該罰。 這樣了解了嗎? 04/17 03:49
→ cockroach02:我仍不知道你怎麼會認為防範義務比直接處以刑罰還重? 04/17 03:51
這是我最後一次回覆你的問題,
因為你已經一直在跳針。
今天你認為吸毒可以做為一種防範義務要件是你提出來的吧。
我還沒要你證明在你的邏輯下,
如果吸毒已經是一種合法行為,
那為何要課以更高的防範義務?
現在是誰要除罪化?
是你吧?
如果吸毒是無害的,
那為什麼你能夠套用為加重要件呢?
吸毒搶劫和單純的搶劫,
請問你可以說明為何前者必須較重的刑責嗎?
侵害的法益要大?還是可非難性較大?
同樣的例子,留鬍子合法吧,
留鬍搶劫和搶劫課的罪責是相同的。
你舉出了刑法關於加重竊盜罪的規定,
那你對於吸毒做為加重要件,
你有背後的立法目的嗎?
在你的邏輯下,
吸毒者不自律的要犯罪的話,
就要課以更重的刑喔。
是不是反而說明吸毒是一種危險行為?
我還可以再放一個大絕,
是誰告訴你吸毒可以單純當成一個防範義務而已?
你有做過相關研究?還是有人有相關研究?
你查閱過生醫和法務部相關的統計資料?
至少也讓我們看一下好像吸毒真的和犯罪的相關真的不大的證據啊。
兩者相關性事實上就是這麼互為依表,
現狀把吸毒當成一種危險行為有何不妥?
※ 編輯: bradove 來自: 123.204.74.106 (04/17 12:31)
→ cockroach02:放大絕了?04/16 11:43~04/16 11:45的回覆你有看過了 04/17 13:14
→ cockroach02:加重要件本身即非必須有違法或危險之特性,反而多了點 04/17 13:15
對,但是吸毒可以嗎?
※ 編輯: bradove 來自: 123.204.74.106 (04/17 13:17)
→ cockroach02:非難的成分,若真要說受害人的影響當然也可以,如同前述 04/17 13:16
→ cockroach02:和你說的,吸食者會陷入自制力降低的情況,可能對受害人 04/17 13:17
現在很簡單啊,
誰改變現狀誰舉證。
你自已搞出一套新定義,
你自已本來就要證明他的合理性不是嗎?
你認為吸毒犯罪比普通犯罪更具非難性?
請問依據為何?
※ 編輯: bradove 來自: 123.204.74.106 (04/17 13:20)
→ cockroach02:更為嚴重的侵害結果.因此作為加重要件有何不妥? 04/17 13:18
所以,把歸類為危險犯加以處罰有何不妥?
※ 編輯: bradove 來自: 123.204.74.106 (04/17 13:22)
→ cockroach02:你自己不是說過吸食毒品會造成一定程度的自制力下降? 04/17 13:23
→ cockroach02:我部分同意,用此達成共識,搭配前述已足論證吸毒比一般 04/17 13:24
→ cockroach02:犯罪更具非難可能性. 04/17 13:25
喝酒行兇是不是也同樣加重刑責?
※ 編輯: bradove 來自: 123.204.74.106 (04/17 13:26)
→ cockroach02:究竟哪些資料指出吸毒就會犯罪,你只要我去找資料,你把 04/17 13:26
是不是還沒學到訴訟法?
今天是誰推翻現狀誰就舉證啊,
我又沒有推翻我幹嘛舉證。
※ 編輯: bradove 來自: 123.204.74.106 (04/17 13:27)
→ cockroach02:推定利益看得太強大了吧!推定利益受到質疑時,不用作出 04/17 13:26
→ cockroach02:基本的論述? 04/17 13:27
但是你連最基本支撐你的證據也沒有,
都只是你的論述不是嗎?
我放大絕還可以說你講的都沒依據。
我才叫把推定利益放到最大吧。
※ 編輯: bradove 來自: 123.204.74.106 (04/17 13:30)
→ cockroach02:拿喝酒來貼點,不就和你們之前說的「酒和毒完全不一樣 04/17 13:28
→ cockroach02:」一樣了嗎? 訴訟法和討論是不一樣的 04/17 13:28
閣下的意見我已經知道了。
該表達的也都表達了,
該討論也都討論了,
如果你的論點和之前相同或是討論過的,
你的推文我全部刪除。
※ 編輯: bradove 來自: 123.204.74.106 (04/17 1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