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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則為何在各該其他犯罪要加重其刑」 : 加重要件本來就不必然是個違法的行為, : 而是犯罪行為本身就很可惡了, : 遇到了加重要件我們會覺得可惡到跺腳! : 舉例說明, : 刑法第321條第一項在規定竊盜罪的加重要件, : 其中第六款為在車站或埠頭, : 強姦殺人是結合犯不是加重結果犯。 : 不然你告訴我, : 去車站和港口有犯罪嗎? 我只針對這方面回應, 把結合犯和加重要件混淆是我的疏忽。 但是, 就算是加重要件好了, 也必須是加重要件所侵犯的法益必須是異於且大於單一犯罪沒錯吧? 你知道為何在車站或是埠頭竊盜要加重其刑嗎? 我想你可以問問你的刑法老師, 據甘添貴老師指出, 係因在車站或是埠頭多到是新到異地的外鄉人, 而對其竊盜會造成其謀生或是求救不易。 相對的, 你如果要拿吸毒來加重要件, 你有說明你有什麼理由嗎? 特別是如果在你的設定之下吸毒是合法的, 是不是這段你必須負舉證的責任呢? 至於其他關於吸毒的論述, A大已經回覆, 而且毒品人體轉換機制確實異於菸酒或其他可能成癮的行為, 而這樣的行為確實會產行明顯的反社會性。 如果你沒辦法提出反證, 那你就不可以拿菸酒和吸毒來類推。 -- http://www.wretch.cc/album/bradove 期待下一次櫻花盛開的日子。 耀眼,但是短暫。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30 ※ 編輯: bradove 來自: 210.69.124.30 (04/16 10:58)
cockroach02:我當然知道為啥在車站或埠頭要加重,只是用來強調加重 04/16 11:39
cockroach02:要件本身不具備違法的本質。至於吸食毒品為什麼可以加 04/16 11:39
cockroach02:重,我認為吸食者對毒品之成隱性及會導致精神狀態失常 04/16 11:41
cockroach02:有所認識或有認識之義務,而仍執意堅持吸食自應有防範 04/16 11:42
cockroach02:因此犯罪的義務。如明知後果仍不防範而放任處於原因 04/16 11:43
cockroach02:自由行為的自己任意妄為,比一般的犯罪更為可惡,故我 04/16 11:44
cockroach02:認為可以成為加重要件。當然關於此點仍可討論,不過 04/16 11:45
cockroach02:我想那可能是吸毒除罪化的配套措施。 04/16 11:45
cockroach02:最後,明顯的反社會性和犯罪間的關聯仍然頗遠,舉證可 04/16 11:47
cockroach02:不是一舉就得證喔。 04/16 11:47
問題是, 你還是沒講清楚吸毒為何可以當做加重要件。 是加重侵害了什麼法益有別於其他未吸毒的單一犯罪? 你沒說清楚吧。 簡單的來說, 不吸毒的人搶劫A和吸毒的人搶劫A, 對A來說都是一樣的被搶劫, 對A的法益侵害完全相同, 你要加重吸毒者的刑責, 請問你依據為何? 你的說明恰好反而是應該對吸毒科以刑責。 還有,我的末一段是我的第一篇文章和A大結合起來的結論, 我們之前論述這麼久的吸毒造成的社會法益和國家法益的侵犯, 請別直接無視。 我只是重新做一個提醒罷了。 你要求國家對吸毒合化法做出配套, 那你要做的舉證責任就更大了 不單只是保障自由就可以對吸毒合法化了, 你還得論證保障吸毒加上的社會成本, 及對社會和國家法益的侵害是全體國民必須容忍且共同分擔, 而天平很明顯是倒向保障吸毒除罪化, ※ 編輯: bradove 來自: 210.69.124.30 (04/16 12:13) ※ 編輯: bradove 來自: 210.69.124.30 (04/16 12:25)
cockroach02:吸食後其他犯罪防範義務的違背,而且加重要件所侵害的 04/16 12:35
cockroach02:法益非必相益,加重竊盜的結夥犯即是一例。 04/16 12:37
cockroach02:另外,我仍是不知道吸毒對社會或國家法益的侵害在哪.. 04/16 12:38
cockroach02:如果你說的是18188那篇的論述,我也在該篇提出質疑了 04/16 12:39
那就更吊詭了, 為什麼在你的邏輯之下對吸毒者的犯罪防範義務要加重? 如果吸毒照你說的是一個合法的行為。 結論是, 你還是認為對吸毒者要課以更高的防範義務, 但又是因為認為吸毒者要有較高的自律, 那就怪哉了, 為什麼喝酒搶劫不加重? 顯然你也認知道吸毒的危險性比喝酒來的大啊。 你連自己的邏輯和立場都不停的在跳動。 ※ 編輯: bradove 來自: 210.69.124.30 (04/16 13:24)
cockroach02:我從未跳動唷~課以防範義務是在處罰單純吸食及完全放 04/16 13:30
cockroach02:任間取得一種平衡而已。 04/16 13:31
單純吸食的危險性已如前述, 那我按照你的邏輯也可以說, 不必處罰縱火犯啊, 如果造成實害的話, 再來處罰就好, 我也是取得一種平衡啊。 基本上, 只要刑法上的危險犯存在一天, 對吸毒者的處罰就是站的住腳。 ※ 編輯: bradove 來自: 210.69.124.30 (04/16 13:34)
cockroach02:現狀是單純吸食即有罪,無論有沒有進一步犯罪。 04/16 13:32
cockroach02:而我推崇單純吸食無罪,不防範進一步的犯罪才有罪。 04/16 13:33
請參閱危險犯的概念。 刑法第173條放火或常失燒燬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 並沒有因為燒燬是自已之物就可以免責喔。 ※ 編輯: bradove 來自: 210.69.124.30 (04/16 13:36) ※ 編輯: bradove 來自: 210.69.124.30 (04/16 13:43)
cockroach02:吸食毒品的行為本身究竟有多危險,危險到可以被當作危 04/16 13:40
cockroach02:顯犯,甚至是抽象危險犯加以處罰呢? 04/16 13:41
cockroach02:順便問個概念,有個富翁喝了點小酒,在他自己的賽車場 04/16 13:43
你有舉證責任錯置的問題喔, 現在是你要改變現狀, 是你要告訴我吸毒的危險性極低, 已到不可處罰的程度吧。 怎麼變成要我證明吸毒的危險性很高? 就算你要我證明也可以, 一堆生醫期刊自行參閱。 ※ 編輯: bradove 來自: 210.69.124.30 (04/16 13:46)
awanderer:會樓上 你會問出這個問題已經是在詭辯而不是討論了 04/16 13:44
cockroach02:以時速10KM開著他的小車,該賽車場的門均已上鎖,這樣 04/16 13:44
cockroach02:仍應處罰嗎? 我只是在討論危險犯的概念 04/16 13:44
你問這個問題就真的是詭辯, 現在要討論的, 就是危險性的問題啊。 危險就是可能造成實害, 但不以造成實害為要件。 所以, 為了要封鎖這個可能的實害, 對一造成的危險就加以處罰。 照這個說法, 放火也可能馬上就被撲滅了, 或是火可能沒有延燒。 而未造成任何實害, 但為什麼還是加以處罰? 因為放火就這動作本身就具有很大的風險不是嗎? ※ 編輯: bradove 來自: 210.69.124.30 (04/16 13:54)
cockroach02:簡言之,在其法益無受侵害之可能時,仍不會被處罰。 04/16 13:47
awanderer:回樓上 你這個時候說的是具體危險犯 而非抽象危險犯XD 04/16 13:49
cockroach02:不能安全駕駛罪是具體危險犯? 04/16 13:51
cockroach02:簡言之,立法理由是「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 04/16 13:53
cockroach02:」,今發現立法理由難以成立,自應將權利返還人民。 04/16 13:54
所以呢? 看看刑法第262條:吸用煙毒罪吧。 而且防制毒品危害確有其目的啊, 只是吸毒得確具有危險性啊。 前面我和A大都有說明啊。 維護國民身體健康我想吸毒的人和不吸毒的人誰比較健康, 請參閱醫學期刊。 為什麼我反而看不出來這個立法理由不存在。 ※ 編輯: bradove 來自: 210.69.124.30 (04/16 14:00)
cockroach02:立法理由不存在的原因我前面已經說過,故不贅述。 04/16 13:56
awanderer:回樓上 等你那天當上立法委員或是大法官再來說吧.... 04/16 13:56
cockroach02:放火的風險很大~啊單純吸食毒品的風險到底多大了? 04/16 13:57
cockroach02:放大絕了!!原來非立委或大法官不能對制度有所感觸!! 04/16 13:58
awanderer:你完全沒有反證推翻現狀的推定利益下 冠冕堂皇都是廢話 04/16 13:58
awanderer:殊不足採 04/16 14:00
cockroach02:我不是做了很多論述了嗎= = 04/16 14:00
論述什麼? 你有什麼資料和論述告訴我現在的生醫期刊對吸毒者的研究是假的? 你只是自已一廂情願認為吸毒的人乖乖在家裡吸不就好了。 不要處罰嘛。 但是, 就是因為毒品對人體的特性, 所以,他不會讓人乖乖待在家, 失去工作力也就算了, 毒品會讓人喪失「自制力」, 不只是吸毒時喪失, 連日常生活也會喪失。 進一步的提高其他犯罪率。 危險已經存在啊。 你又沒辦法告訴我這個危險的程度低於刑法要處罰的程度。 ※ 編輯: bradove 來自: 210.69.124.30 (04/16 14:06)
cockroach02:針對維護國民健康我做出了身體自主的論述了="= 04/16 14:02
awanderer:殊不足採 04/16 14:06
cockroach02:所以你的看法:吸毒有可能會喪失自制力、喪失自制力有 04/16 14:09
cockroach02:可能會犯罪,因為有可能再有可能之後,他對法益有可 04/16 14:10
cockroach02:能造成的侵害,已經嚴重威脅到了社會安全,所以應該將 04/16 14:10
cockroach02:其評價為抽象危險犯。即便我們不知道吸毒和犯罪行為間 04/16 14:11
你可不可以自已回家看書? 要別人一直回答你的質疑? 什麼叫作我們不知道吸毒和犯罪間的機率, 危險犯對於危險造成的機率不就是很抽象嗎? 況且, 一堆醫學研究和刑事研究支持吸毒和犯罪的危險性? 你要不要先去翻一翻? ※ 編輯: bradove 來自: 210.69.124.30 (04/16 14:14)
cockroach02:有何充分的關聯,仍應發動刑罰? 04/16 14:12
cockroach02:、連偶爾才吸一口的人都加以處罰。 嗯 真合理 04/16 14:14
放大絕啦? 那是不是我也可說, 反正喝酒開車, 只是剛好三瓶啤酒嘛, 偶爾才喝一次也要加以處罰, 真合理。 連偶爾放個小火都要處罰。 真合理。 你可不可以自已去看一下生醫和刑事期刊? 吸毒和犯罪之間的無關連性是你講的, 你是不是也拿點證據出來? ※ 編輯: bradove 來自: 210.69.124.30 (04/16 14:19)
cockroach02:起碼其他抽象危險犯的機率都是直接的 不是機率再機率~ 04/16 14:15
cockroach02:另,a大認為自殘行為該罰 ? 04/16 14:16
自殘行為的危險性在那? 你要把吸毒論證的和自殘的危險性一樣, 又拿不出證據是這樣不是嗎? ※ 編輯: bradove 來自: 210.69.124.30 (04/16 14:21)
awanderer:詳閱前文 我幾時說過自殘行為該罰...... 04/16 14:20
cockroach02:原來只要說「有人這樣說呀~」 舉證責任就充分達成了 04/16 14:21
今天是誰改變現狀, 誰就負舉證責任不是嗎? 你挑戰現狀, 問題是, 你論證吸毒所造成的危險性和自殘行為相同付之缺如, 講到後面, 甚至還說對吸毒者課以更高的防範義務? 而主張作為刑罰加重要件。 如果是危險性相同, 這段又怎麼跑出來的? ※ 編輯: bradove 來自: 210.69.124.30 (04/16 14:25)
awanderer:我方的有人這樣說是已經從有毒品條例以來就說了好幾十年 04/16 14:22
awanderer:請問您方的無關聯是只有大律師您自己這樣說的嗎? 04/16 14:23
awanderer:施主 捨棄吧.... 04/16 14:27
※ 編輯: bradove 來自: 210.69.124.30 (04/16 14:32)
cockroach02:不要把我「另」問別人的問題和我的回應亂連結好嗎= = 04/17 03:46
cockroach02:我何時說自殘有危險了?我將吸食行為常受質疑的點提出 04/17 03:47
cockroach02:來罷了。一是自殘,二是和危險的連結,這兩點完全是分開 04/17 03:48
cockroach02:的,會再提出疑問則是因為aw認為自殘→喪失工作能力而 04/17 03:48
cockroach02:該罰。 這樣了解了嗎? 04/17 03:49
cockroach02:我仍不知道你怎麼會認為防範義務比直接處以刑罰還重? 04/17 03:51
這是我最後一次回覆你的問題, 因為你已經一直在跳針。 今天你認為吸毒可以做為一種防範義務要件是你提出來的吧。 我還沒要你證明在你的邏輯下, 如果吸毒已經是一種合法行為, 那為何要課以更高的防範義務? 現在是誰要除罪化? 是你吧? 如果吸毒是無害的, 那為什麼你能夠套用為加重要件呢? 吸毒搶劫和單純的搶劫, 請問你可以說明為何前者必須較重的刑責嗎? 侵害的法益要大?還是可非難性較大? 同樣的例子,留鬍子合法吧, 留鬍搶劫和搶劫課的罪責是相同的。 你舉出了刑法關於加重竊盜罪的規定, 那你對於吸毒做為加重要件, 你有背後的立法目的嗎? 在你的邏輯下, 吸毒者不自律的要犯罪的話, 就要課以更重的刑喔。 是不是反而說明吸毒是一種危險行為? 我還可以再放一個大絕, 是誰告訴你吸毒可以單純當成一個防範義務而已? 你有做過相關研究?還是有人有相關研究? 你查閱過生醫和法務部相關的統計資料? 至少也讓我們看一下好像吸毒真的和犯罪的相關真的不大的證據啊。 兩者相關性事實上就是這麼互為依表, 現狀把吸毒當成一種危險行為有何不妥? ※ 編輯: bradove 來自: 123.204.74.106 (04/17 12:31)
cockroach02:放大絕了?04/16 11:43~04/16 11:45的回覆你有看過了 04/17 13:14
cockroach02:加重要件本身即非必須有違法或危險之特性,反而多了點 04/17 13:15
對,但是吸毒可以嗎? ※ 編輯: bradove 來自: 123.204.74.106 (04/17 13:17)
cockroach02:非難的成分,若真要說受害人的影響當然也可以,如同前述 04/17 13:16
cockroach02:和你說的,吸食者會陷入自制力降低的情況,可能對受害人 04/17 13:17
現在很簡單啊, 誰改變現狀誰舉證。 你自已搞出一套新定義, 你自已本來就要證明他的合理性不是嗎? 你認為吸毒犯罪比普通犯罪更具非難性? 請問依據為何? ※ 編輯: bradove 來自: 123.204.74.106 (04/17 13:20)
cockroach02:更為嚴重的侵害結果.因此作為加重要件有何不妥? 04/17 13:18
所以,把歸類為危險犯加以處罰有何不妥? ※ 編輯: bradove 來自: 123.204.74.106 (04/17 13:22)
cockroach02:你自己不是說過吸食毒品會造成一定程度的自制力下降? 04/17 13:23
cockroach02:我部分同意,用此達成共識,搭配前述已足論證吸毒比一般 04/17 13:24
cockroach02:犯罪更具非難可能性. 04/17 13:25
喝酒行兇是不是也同樣加重刑責? ※ 編輯: bradove 來自: 123.204.74.106 (04/17 13:26)
cockroach02:究竟哪些資料指出吸毒就會犯罪,你只要我去找資料,你把 04/17 13:26
是不是還沒學到訴訟法? 今天是誰推翻現狀誰就舉證啊, 我又沒有推翻我幹嘛舉證。 ※ 編輯: bradove 來自: 123.204.74.106 (04/17 13:27)
cockroach02:推定利益看得太強大了吧!推定利益受到質疑時,不用作出 04/17 13:26
cockroach02:基本的論述? 04/17 13:27
但是你連最基本支撐你的證據也沒有, 都只是你的論述不是嗎? 我放大絕還可以說你講的都沒依據。 我才叫把推定利益放到最大吧。 ※ 編輯: bradove 來自: 123.204.74.106 (04/17 13:30)
cockroach02:拿喝酒來貼點,不就和你們之前說的「酒和毒完全不一樣 04/17 13:28
cockroach02:」一樣了嗎? 訴訟法和討論是不一樣的 04/17 13:28
閣下的意見我已經知道了。 該表達的也都表達了, 該討論也都討論了, 如果你的論點和之前相同或是討論過的, 你的推文我全部刪除。 ※ 編輯: bradove 來自: 123.204.74.106 (04/17 1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