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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討論串有很多面向 其中有一部分是 。用(禁)藥的合理化 。用(禁)藥除罪化 筆者開宗明義直說用(禁)藥是合理而且無罪的。 只是他目前為立法禁止的事項 立法還有一個目的不是懲罰罪,而是為了控制「秩序」。 1 大法官釋字433的「人身自由權」屬於憲法保留的範疇。 即使訂法律也不可以限制之。也就是根本就不可以立法來限制人身自由的存在。 那麼,用藥是否函攝人身自由? 我想目前並沒有相關之解釋,反而有許多藥事法或相關法條的規定。 2 以性愉悅角度來看,用藥似乎也是一種方法。我個人不好此道,但我也不怎麼支持。 理由是用藥會容易耽膩於感官的刺激。 只是我覺得我不太有理由阻止別人用藥就是了。 3 許多藥物開放的國家,同時配套的就有許多「藥物認識」「性教育」在挪威甚至還有 性事技術的探討和學分可以探討開在高中課程。探討感受、操作和心理歷程。其中也 包括藥物的部分。 而這些藥物品質有管制,或是社會福利措施甚至國情屬性也比較冷靜。 4 我會覺得,以台灣而言目前還不適合藥物開放 a 那是因為目前我們的立法院總是「立法怠惰」,而且立出來的法都令人啼笑皆非 亂立一通會很恐怖。 b 恐怕立法單位開放以後這些人的選票也沒了。恐怕他們根本部會考慮這種事 c 我們的藥目前製造和品質穩定嗎?這個應該要擺在開放的前面。 d 在開放之前的配套教育和社會福利措施是什麼? 這些醫療,屬於個人責任還是社會責任?有共識了嗎? 至少我個人也很不悅,我繳的稅用來支付藥癮而造成行為能力不完全的犯罪者 所造成的損失 e 我會認為用藥自由會是一種「先進」的象徵之一 但是有沒有必要「先進」?或者是在這種層次上為領先的地位? 這種力量可以用在先來提升經濟或環境保護嗎? f 禁止用某些藥這種事,其實有點像是「紅燈停」。其實我走我的管它那麼多? 但是它是前置預防可能的危險,所以闖紅燈就規定為「有行政責任的」行為。 不管有沒有因為闖紅燈發生車禍或交通事故。 使用某些藥物即使沒有犯罪,也可能就類似這種情形。 在相關配套措施還沒完成,隨便開放的確是恐怖的事情,也會遇到有心人士 對於青少年的煽惑的情形。目前這在台灣仍是難以處理的問題。 所以如果要爭取用藥自由,可能要提出相關配套作法而且做法有可行性 一直硬吵應該開放其實觀感不會好,至少形象是這樣的。 所以做法可能要漂亮點。 下個結論,如果秩序可以控制,那麼禁藥開放是可以的。 如果無法控制秩序,甚至來源混亂,價格天馬行空或動向不明確 甚或造成社會成本提高,那麼禁止這些「享樂」也許是有必要。 -- http://is.gd/bbTPk 臉書。 http://is.gd/8La5F 交友。 http://blog.udn.com/writers Blo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74.54
xyzdragon:這篇說得很有道理阿 04/18 11:28
cockroach02:既不是罪,為什麼要動用到「刑罰」? 04/18 1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