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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講好了 假設有一天 你跟某人聊天 聊著聊著對方越聊越不高興 跑到甲板上po了一篇文章 說「有沒有人認識XXX這個沒禮貌的版友啊?」(請自行填上自己的名字) 這裡面存在很多可能 一、你真的在騷擾對方 二、你自以為沒騷擾對方,但對方覺得你騷擾他 三、你根本只是講很普通的話,是原po自己太敏感 如果你只是二、三 那你看到某人在甲板上po那樣的文章 怎麼辦? 今天把這個case換成 你跟一個異男聊天 異男認為你在跟他搞gay很噁心 就在班版上po了一篇文章 「有沒有人認識XXX這個噁心的人啊」 說了一堆你「騷擾」他的內容 幫你出櫃 而且順便汙名 怎麼辦? 是不是一開始 我們就不應該贊同這種「遊街示眾」的行為 來防止可能會發生的冤情? 何況 原po今天被BBS丟水球騷擾 就下了這樣一道讓人名譽毀損的懲罰 那如果是現實被騷擾呢? 該打死他? 被強姦呢? 是不是就該凌遲? 法律的比例原則在哪裡呢? 而問題最大的就是 如果你是「一」 你是真的有騷擾別人 你就應該被拿出來示眾嗎? 一個行為可惡的人 就代表他連隱私權都不該有? 代表他不該有任何人權? 我們認定一個人可惡 就代表我們有權力剝奪這個人的隱私權? 「反正這個人騷擾人,他就不該有隱私權」 是啊 「反正這個人可惡,他就不該有人權」 這樣的邏輯如果用出來 那犯人都不用保護了 「反正這個人殺人,我們也可以殺他」 「反正這個人強姦,我們可以打死他」 「反正這個人偷東西,我們就該丟他石頭。」 「反正這個人勾引別人老公,我們就該把他的名字到處跟別人講」 因為「反正這個人可惡,他就不該有人權」 以後犯人被定罪 走出法庭 警察不用保護他 大家可以隨自己高興懲罰他 是這樣嗎? 更可怕的 是這種「反正這個人可惡,我可以隨意懲罰他」的心理 有人說 他騷擾人 「公布id只是剛好而已」 請問這個「剛好」是誰決定的? 那我是不是也可以說 「他騷擾人,強姦他剛好而已」? 甚麼?太嚴重? 沒 剛好而已 因為你覺得不剛好 我覺得剛好啊 當我這樣子想的時候 我不是把自己當法律、當法官、當警察、當行刑者了嗎? 那我們還要這些人來幹嘛 都自己來就好了 主id就只是主id 哪來的隱私權? 當這個人用分身騷擾你的時候 他的主id就變成隱私了 因為他的主id是他不想要讓人知道的「身份」 這個身份是他的隱私 就好像當我用tutt在甲板po文的時候 我的本名就變成隱私了 因為我不想要把我的本名公布 這就是我的隱私 如果他一開始就用主id 那他的主id就不構成隱私 就好像如果一開始我就在tutt的暱稱上寫我的真名 那我的真名就不構成隱私 因為我一開始就抖了出來 一個犯人的隱私 也是在他被定罪、或罪證確鑿之後才公佈出來的 是啦我不是讀法律系的啦我甚麼都不懂 但我看報紙 至少在那個犯人還是「嫌犯」的時候 報紙會寫是「陳姓嫌犯」 不是「陳某某」三個字都抖出來 更何況 今天從頭到尾都是原po一個人的一面之詞 旁人甚麼都沒看到 怎能就馬上幫那個人定罪 而且判刑? 而且行刑? 「寫信給站長沒用」? 有真的寫過嗎? 原po有先真的循正規途徑去辦過嗎? 沒有 就算循正規途徑去辦真的沒用 BBS的法律不健全 就意味著 我們可以破壞我們的現實生活的共同守則 可以保護我們彼此的共通守則:「保護隱私權」嗎? 其實講那麼多 大家都可以講出自己的道理 沒問題的 我只是恐懼 如果我們都用一種「反正法律沒用,我自己當法律」 「一個人如果可惡,他就不該有任何人權」的心態 來互相對待的話 那有一天別人用這兩種心態來對待我 我可一點都不想要 尤其我真的有可能是被陷害、被冤枉的時候 騷擾人該不該被懲罰? 當然該! 但不是這樣來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48.14 ※ 編輯: Tutt 來自: 218.167.48.14 (06/30 15:18)
December19:吼~ 你沒看公告 你慘了 你慘了 06/30 15:19
HuangDon:結果討論串應該不見了吶。 06/30 15:19
LonyIce:-_- 兔特大.. 這系列文剛被劣退你才打完... 06/30 15:19
sTeMp:把標題改成XXX應該就OK了 06/30 15:21
sTeMp:像翠環就把帳號改掉 06/30 15:21
twol:你也打太久了 改個標題吧 06/30 15:22
December19:打到一半吃個飯,累了又去睡一下繼續打 XD 06/30 15:22
LonyIce:XD 感覺很想笑 誰快去召喚兔特大回來改阿~~~ 06/30 15:23
ttcc989:可以告他妨礙秘密通訊罪或是妨礙隱私權,原PO者更不應該 06/30 15:26
pokky:內文的標題也應該改一下吧... 06/30 15:27
※ 編輯: Tutt 來自: 218.167.49.234 (06/30 15:28)
sTeMp:(舔) 06/30 15:30
ttcc989:(肛) 06/30 15:30
twol:反方 whichday 人呢?? 06/30 15:31
shyyo7589:網路上總是有人喜歡把不應該的行為合理化 06/30 15:31
ttcc989:應該說每個人的立場不同,越是不懂事的人,越容易堅定 06/30 15:35
ttcc989:自己的立場,覺得自己說的都對!! 06/30 15:35
HuangDon:不管懂不懂事都有堅定立場的能力,只是出發點不同。 06/30 15:37
December19:這件事情,誰對誰錯,雙方都講得很有理,很難評斷 06/30 15:42
December19:我只是看不慣disxxxx,可以PO了三篇文章,是要證明啥? 06/30 15:42
December19:加上都只有他一方的說詞,根本不能就此下定論阿 06/30 15:43
Tutt:嗯 我們談理就好 不要談人了 會陷入personal的 06/30 15:44
December19:之後講出來,就被說是護航騷擾者,我根本不認識他 06/30 15:44
December19:我護航他,有好處嗎? 真是的 06/30 15:45
E517:『也只是』..... 騷擾是這麼無所謂的事情啦 06/30 15:45
Tutt:拜託 那段是在講比例原則 不要抓語病好嗎?好好改改 06/30 15:46
※ 編輯: Tutt 來自: 218.167.49.234 (06/30 15:49)
seven921:你會不會想太多 06/30 15:59
yearndie:我覺得Tutt大說的很好呀 犯錯的人也需要他人的尊重! 06/30 16:05
youngscott:原來如此~所以強姦犯也要受尊重 不能坐牢阿~~妨礙自由 06/30 16:27
HuangDon:強姦犯需要尊重是身為人的權利,跟他所犯的罪無關。 06/30 16:30
youngscott:恐怕社會只會怪罪於犯錯一方 這是人之常情~ 06/30 16:32
uka123ily:所以很危險阿 特別是一些既有印象 加上操弄 06/30 16:33
xrikuyr: 我尊重你啊 06/30 16:33
HuangDon: 不論犯罪行為是否屬實,基本的權益本就不可喪失。 06/30 16:51
whichday:不對啊 本來就有褫奪公權的可能啊 06/30 16:55
whichday:基本權的保障也是有界線和條件的好嗎 06/30 16:58
whichday:我不是在噓Tutt 我是在噓H 06/30 16:59
HuangDon: 褫奪公權是指「公民權」,不是身為「人」的權益。 06/30 16:59
ken780501:你還來阿 06/30 17:00
ken780501:不懂H大,侵犯他人權利憑什麼人要別人尊重他 06/30 17:02
sTeMp:板規寫的很清楚.... 06/30 17:03
Tutt:老天 強姦犯當然要被判刑坐牢 但是由法律機關做判決 不是 06/30 17:05
Tutt:人民隨意自己愛怎樣就怎樣 怎麼連這個重點都抓不到? 06/30 17:06
uka123ily:是尊重他的權力 而這權力是法律所寫定 06/30 17:07
uka123ily: 權利 06/30 17:07
uka123ily:你要討厭他恨他唾棄他是你家的事 跟他權利無關 06/30 17:08
Tutt:因為他的權利 就是你的權利 你不尊重他這個權利 就等於你 06/30 17:09
Tutt:想要連自己的、以及所有人的權利全部毀掉 06/30 17:10
twol:強姦犯也會被公告說他是強姦犯 擾亂他人者也能被大家知道吧 06/30 17:15
twol:如果有違事實 可以出來澄清 06/30 17:16
HuangDon:為誰澄清,為了什麼需要澄清? 06/30 17:17
HuangDon:難道不會又落到另外一種各說各話的地步? 06/30 17:18
twol:以 Tutt舉的例子 他幾乎是完全反對公評公審 06/30 17:19
uka123ily:說真的一堆新聞老愛拍嫌疑犯的臉 就覺得糟糕 06/30 17:19
HuangDon:誰去判斷,誰去論斷,而又是誰賦予了這些權利? 06/30 17:19
uka123ily:公評跟公審為啥會放在一起 06/30 17:20
twol:只要針對事實性行為 諸如他講哪些話 做哪些事 這很客觀吧 06/30 17:20
twol:那就公審吧 我只是用口語 不是以學術意義在用這個詞 06/30 17:21
uka123ily:問題在於事實長怎樣也沒人知道 事實永遠比你想像複雜 06/30 17:22
uka123ily:而且你要如何確保所有的證據 都能傳達道所有人手上 06/30 17:23
Tutt:公審?你可以看看今天的公審是怎樣 根本沒審 就已經判刑行刑 06/30 17:23
Tutt:我如果有罪 我寧願交給法庭去判我的罪 而不是交給盲目的群眾 06/30 17:24
uka123ily:掌握資訊的多寡會影響大眾的判斷 政治學有教喔 06/30 17:25
twol:有些小事 諸如騷擾 這種事根本無法以司法定罪 06/30 17:25
Tutt:(笑)如果我被騷擾 我一定更嚴重騷擾回去 我被罵 一定大 06/30 17:27
HuangDon:只要構成事實,也有充份證據,為什麼司法不能定罪? 06/30 17:27
Tutt:罵回去 原po又不是小小姑娘清早起床 不會反擊麼? 06/30 17:27
Tutt:這種小事 也需要搞到版上來? 06/30 17:28
twol:你罵回去 他也可以去騷擾別人吧!? 06/30 17:28
HuangDon:質疑司法不代表可以動用私刑, 06/30 17:29
twol:公開你所作的行為算是一種刑嗎? 06/30 17:30
HuangDon:難道不算是? 06/30 17:31
twol:就像俗諺常說 敢做敢當 你做了法律為什麼要保密這種不當行為 06/30 17:32
Tutt:公開並辱罵譴責 而且爆出他的真實id讓他丟臉 拿到不是行刑? 06/30 17:33
uka123ily:法律可沒有說要遊街示眾這種敢當 06/30 17:36
HuangDon:我敢做敢當,但並不代表我的行為就得要讓你們公評公審。 06/30 17:42
twol:我只有一個論點 他的行為應該被公開告知 像是透過板主公告 06/30 18:08
uka123ily:可以提醒大家有人會騷擾板友 但是不該告知大家是誰 06/30 18:13
monopolizett:我也被騷擾過,法律是這樣的嗎? 06/30 19:11
chrissu:你的立意是對的,避免公審等等我都同意。但是這並不應該建 06/30 19:26
chrissu:立在隱私權這個基礎上。從刑法315-1的"他人"定義到通監法 06/30 19:27
chrissu:的對方不罰條款,擺明了對話一方並不受到個人隱私權全限制 06/30 19:28
chrissu:隱私權是憲法上權利,言論自由也同樣是憲法權利,兩者之間 06/30 19:29
chrissu:沒有所謂先後優劣,只有在不同情況上要對一方做出限制。 06/30 19:30
chrissu:而這種情況並沒有限制對方言論自由的必要。 06/30 19:32
whichday:T^T c大說得好 06/30 19:33
evilsaku:憲法去翻一翻再來談法理 06/30 19:53
monopolizett:好好笑喔,半瓶醋響叮噹,井底之蛙~ 06/30 20:19
whichday:Tutt你的立意對 但不應把這個立意建立在隱私權上 06/30 20:29
Tutt:我沒意見 只要說得有理有學問我就聽 但我保留我的看法 06/30 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