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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piscrh (Mr.痞子台)》之銘言: : 標題: Re: [請益] 關於隱私權 : 時間: Tue Jun 30 18:23:52 2009 : : → tengobo:你說你也是讀法律的 難道你的老師沒教你基礎法律概念嗎? 06/30 18:44 我想請問您這位看似也是修習法律的人,我哪裡表現出我沒有基礎法律概念?何以 被您說得如此低劣?連基礎都不會? 請你具體指謫,否則就請你道歉。 我不太喜歡搬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因為解釋文並不是一套邏輯下來的,而是結合 各大法官的意見,折衝樽俎下的一個產物。 司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設大法官十五人,又依照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十四條,解釋憲法應有三分之二之出席(也就是十人),及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 所以至少要七個人),方得通過。 至於解釋法律與命令,要過半出席(至少八人),過半同意(至少五人)。 而且人啊,只要是人,每個人因其成長背景,所受教育、文化的影響,縱使都是學 習法律的人,仍會有不同的思考模式和邏輯,也因此意見往往相左,這是很常見的 事情。 在知道這樣的一個背景下,希望你們可以了解,那不是一個答案,頂多只是做為參 考的指標。 釋字第 603 號解釋的背景是戶籍法第8條第2、3項關於強捺指紋始核發身分證規定 違憲之爭議,當初行政院提出此想法無非是為因應白曉燕、彭婉如等重大刑案,但 他們並不是以此做為支持其政策之理由,否則無非以全國人民都是潛在犯罪人來看 待。 自然大法官們也不是省油的燈,但是在此議題上之所以會有如此大的爭議,在於行 政院是這樣說的: 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與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明確性原則無違: (一)指紋為受人格權、隱私權及資訊自決權保護之個人資料,國家對之蒐集與利 用,於公眾有重大利益,而符合比例原則之前提下,得以法律為之。 (二)戶籍法第八條之立法目的係在建立全民指紋資料,以「確認個人身分」、「 辨識迷失民眾、路倒病患、失智老人及無名屍體」,並可防止身分證冒用, 為明確且涉及重大公益之立法目的。 (三)指紋因其人各有別、終身不變之特性,可以有效發揮身分辨識之功能,為確 保國民身分證正確性之要求之適當手段;指紋為經濟且可靠安全之辨識方法 ,與其他生物辨識方法相比,為侵害較小而有效之手段;其立法可以保障弱 勢、穩定社會秩序,有重大立法利益,與可能造成之侵害相較,尚合比例。 (四)以按捺指紋為請領國民身分證之要件,為戶籍法第八條所明定,符合法律保 留原則之要求。且法條文義並非難以理解,並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事後亦 可由司法加以審查確認。至於指紋資料之傳遞、利用與管理,則有「電腦處 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補充,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五)按捺指紋為多數民意所贊成:行政院研考會、TVBS民調中心及內政部都曾於 九十年、九十一年及九十二年,分別進行民意調查,結果約有八成民眾贊成 於請領國民身分證時應按捺指紋,此乃多數民意之依歸。世界各國有要求全 民按捺指紋者,有只要求外國人按捺者,但無論如何規定,運用個人所擁有 之生物特徵加以錄存,以呈現個人身分之真實性,並強化身分辨識之正確性 ,是各國共同之趨勢。而聯合國國際民航組織中,有四十餘國將在二○○六 年底前,在護照上加裝電腦晶片,增加指紋、掌紋、臉部或眼球虹膜等個人 生物特徵辨識功能。愈來愈多的國家與民眾願意接受錄存個人生物特徵資料 以作比對,顯然是國際潮流與趨勢。 那當然這些都只是強詞奪理,背後真正的用意還是用在犯罪偵查。 最後大法官給了一套說法,他們多數認為: 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 、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 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這段話是在對誰說的?是在對會侵害國人隱私權的國家權力說的。 並不是在對一般大眾說的。 請搞清楚再來說嘴可以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74.51
ipiscrh:跟國家權力機關說的,所以不適用在一般老百姓身上,所以一 06/30 20:27
ipiscrh:般人對自己的一切資料並沒有所謂的隱私權。這是你的文章中 06/30 20:28
ipiscrh:所得到的資訊,不知道對嗎? 06/30 20:29
whichday:我真的很懷疑你是不是修習法律之人 但我只能說我覺得你看 06/30 20:29
whichday:不懂我在說什麼 06/30 20:30
evilsaku:I先生你還是在扯個資 ID 對談紀錄 到底算不算個資 06/30 20:33
ilovebigmac: 06/30 20:33
ipiscrh:不是我要一直扯,W先生一開始就是主張"水球紀錄"不屬於 06/30 20:38
ipiscrh:個人隱私,如果對談紀錄不算個資、個人隱私,那msn的對話 06/30 20:39
ipiscrh:紀錄也不能算個人隱私資料,誰都可以光明正大的欣賞,不是 06/30 20:40
ipiscrh:這樣解讀的嗎? 06/30 20:40
whichday:那要看對象啊 要我說幾百次你才看得懂? 06/30 20:40
如果我跟你是對話的主體,就對談的內容,我們彼此沒有辦法向對方主張隱私權, 所以我可以跟別人說我們的對談內容,你也可以。 但是如果是他人利用非法手段竊取得知我們的對談內容,那就完全不一樣了,這樣 說我相信很多人都可以明白我的意思,這個時候才有隱私權受到侵害的問題。 ※ 編輯: whichday 來自: 218.167.74.51 (06/30 20:43)
ipiscrh:彼此無法主張那是因為這是"公開場合",現在不是您之前針對 06/30 20:44
ipiscrh:"水球紀錄"是否屬於個人隱私,而有所質疑? 06/30 20:44
evilsaku:紀錄既然"兩人共有" 那怎麼又會是"個人"隱私.... 06/30 20:46
whichday:i大你真的看不懂我在說什麼耶 06/30 20:46
jojoliu:那你可以換個說法讓I大懂嗎? 06/30 20:49
我已經說的很清楚了 只要是對談的雙方,無論是在公開或是私底下的對談,都無法因為對方洩漏對談內容 而說對方侵害自己的隱私權! 比如我今天跟i大msn說我喜歡翠環,然後i大馬上在BBS丟水球跟翠環說,i大並沒有因 此侵犯了我的隱私權。 還要換什麼說法啊? ※ 編輯: whichday 來自: 218.167.74.51 (06/30 20:52)
ipiscrh:所以就你的觀點,無論是你或者是我都可以就我們"私底下"的 06/30 20:50
ipiscrh:對話內容讓第三者知道?甚至公然公佈在"公開場所"? 06/30 20:51
whichday:這不是我的觀點,是法律上就是這樣說的啊 06/30 20:53
allsaturday:那就公佈水球內容就好啦 這樣就知道到底爭議在哪囉 06/30 20:53
tengobo:他只是法律功力不夠深厚 無法對法律作通盤性之瞭解 06/30 20:55
kouta:那媽媽打電話叫我去買菜 然後我跟爸爸說 我就侵犯媽媽隱私? 06/30 20:56
whichday:你又是多深厚呢?我看你根本沒學過吧。 06/30 20:58
tengobo:你要跟我吵之前 麻煩先去看一下站規冷靜一下 06/30 21:04
whichday:你除了叫別人冷靜外 可不可以發些比較有建設性的文章? 06/30 21:09
whichday:麻煩你也冷靜一下吧 06/30 21:09
tengobo:不好意思 對你我沒辦法提出比這更有建設性的話語了 06/30 21:12
whichday:容許我提醒你 你是自始確定不能提出有建設性的文章 06/30 21:13
tengobo:那確定是建立在你根本無法判斷什麼是建設性之上 06/30 21:17
Dyaus1102:BBS上的水球紀錄我覺得是具合理隱私期待的隱私範圍 06/30 23:14
Dyaus1102:把聽到的話講出去跟把水球紀錄PO在網路上是不一樣的喔 06/30 23:16
ttcc989:我噓應該沒犯法吧!!! 07/01 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