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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就在於你有什麼資格要求別人保密? : 你自己都要跟別人說了,為何別人不能講? : : 你可以說你自己是同性戀,但是別人卻不能說你是同性戀? : 這是國家機密嗎?還是商業機密? : : 隱私權=資訊自主權 光是這點就足夠推翻你所有的論點, 資訊自主權僅不過是從隱私權所延伸出來的, 「等於」是從哪來? 第一點,資訊自主權,談得是你對於「個人的(自己的)資料」掌握程度, 只有「自己」能夠將「個人的資料」選擇在何時、何地、何人分享, 但是,不代表我今天告訴你「我的訊息(他人)」, 就等於放棄了我的資訊自主權,也不代表我放棄了我的隱私權, 更不是我選擇告知的人就有權力公布我的個人訊息。 在最原PO的文章中,一開始就「清楚點名」當事人, 之後也陸續補充更多「足以辨識」當事人是誰的資料, 就已經明顯侵犯了另一方當事人的隱私。 第二點,被人用水球或信件私下攻擊, 這些資料當然「也」屬於你個人隱私的部分, 你可以選擇要不要公布,但是, 「前提」仍是以你當事人自己說的話和個人資訊為主, 不得侵犯另一方的隱私權。 此外,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損害, 並非交由全板(或全民)公審, 而是在現有的合法管道當中,尋找適合主張自我保護的資源。 順便附上大法官的解釋,裡面都清楚說明。 釋字第603號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A.asp?no=2D&N2=603 : 你有權利讓你的資訊停留在你掌控的範圍裡,有些人用付錢的方式,用契約的方式 : 請人保密,但是這是請別人保密,而不是命令別人不准洩漏出去。 : : 但是如果你自己不加以保護自己的權利,又沒有設置一定的防堵洩漏機制,你要法律保障 : 讓自己權利睡著的人,法律可沒那麼強大的力量。 : : 至於你向你信任的人出櫃,結果他反而拿這種事情來要脅你,很抱歉,我想你拿隱私權是 : 對付不了他的。 是可以的,建議你可以仔細去翻閱過去法案判例。 ~~~~~~~~~~~~~~~~~~~~~~~~~~~~~~~~~~~~~~~~~~~~ 抱歉~這個部分需要重新做出說明, 有些地方我理解錯誤。 目前知道正在處理的案件,如同W大所說明的, 並無法「單純」以隱私權或妨害秘密等字眼控告(在當事人主動告知前提下), 但如果因為另造方因散播當事人隱私而影響當事人的相關權益, 如工作、醫療、生活、隱私等等部分, 則可利用民法第184條第二項規定: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提告對方。 謝W大幫我釐清許多法律上的概念與用詞。 : : 百八,這個也順便讓你知道一下。 : : → whichday:那你去聲請釋憲吧 06/30 17:10 : ※ 編輯: whichday 來自: 218.167.76.175 (06/30 17:19) : 推 tengobo:這就是我不喜歡回應隱私權的問題 在彼此資訊不對稱下 就很 06/30 17:40 : → tengobo:容易把話題越牽扯越遠 06/30 17:4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214.235
Tutt:總算有專業的來了 06/30 18:08
voyage09:我不是專業的啦!只是上過幾堂法律的課,喜歡實事求是 06/30 18:11
whichday:是嗎?那就把判例找出來給我看吧 06/30 18:24
whichday:還有我也是法律系的 要說專業我想太過 但討論還可以 06/30 18:25
voyage09:資料可以試著自己找找看..我可以跟您肯定...我看過 06/30 18:31
ttcc989:3樓真的有夠吵!!! 06/30 18:43
bigcat1210:看了前面的推文,ttcc989你才是最吵的 06/30 18:50
chitakudo:推這篇 簡單易懂 態度又好.. 06/30 18:55
whichday:我找過啦 可是我找不到 是否請你找給我呢?哪一個判例? 06/30 20:23
voyage09:手頭上知道的case,利用民法第184條第二項規定:「違反保 06/30 20:46
voyage09: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加上此 06/30 20:47
voyage09:條去主張自己的權益部分 06/30 20:48
whichday:你直接跟我講哪一號判決好了 06/30 20:48
voyage09:sorry~我目前無法提供,因正在審理中。 06/30 20:49
※ 編輯: voyage09 來自: 118.169.214.235 (06/30 2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