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paduck (趴趴鴨)
看板gay
標題Re: [新聞] 大炳又被抓了
時間Tue Apr 21 17:02:38 2009
哈哈~
能被你專文回覆...
我真是感到刺骨啊!
※ 引述《wowowg (Janet Jackson / DCT)》之銘言:
: ※ 引述《papaduck (趴趴鴨)》之銘言:
: : 之所以需要把生理戒斷跟心理依賴分割...
: : 重點就在於期許能清楚分割硬性藥物與軟性藥物...
: : 因為其對個人的影響...是很不同的!
: : 並非要去改變什麼分類依據...
: : 只想說這樣的分類依據及相關法律規定很「扁平」罷了!
: : 若是依其法條「濫用性」「社會危害性」等...
: : 這些東西與使用者的使用知識與習慣更有牽扯~
: : 而不是物質「本身」!
: 一個同性戀的口中說出要將軟性與硬性藥物清楚分割,真是有趣。
: 光是同性戀到異性戀,就可能需要八個或是更多的分類等級,
: 妄想要將藥物二元切割,讓我覺得很「扁平」!
那現在連藥物一點都不切割...
海洛因、MDMA什麼都混在一起講...
都是「吸毒」~
天啊!
不是更慘嗎?所以我才說扁平啊~
所以你能接受全部一體同論...
但是卻不接受至少先將軟硬藥物分開談?
才第一句就自我矛盾!
而...
這跟我對性傾向的看法有何可類比之處?
而你又知道我怎麼看性傾向了?
所以才說這是稻草人啊...
只想隨便編一個罪名給人然後逞逞口舌之快...
「妄想」?
反正字隨便打打 還真easy! 噗~
: 1. 倡導用藥自由,卻只敢談"軟性"藥物,這種選擇性的自由,
: 只是五十步笑百步的自由,你的Guts在哪?
: 更何況軟性硬性根本沒有一定的標準,因人而易、因時而異、因國情而異,
: 你口中的軟性,可能對別人而言是無法戒斷的,
現在在討論「用藥除罪化」...
用藥自由?
才談到這裡你就跑這麼遠了~
如果真的談到用藥自由的話...你還不飛上天了~
因人而異、因時而異、因國情而異...
那就可以來討論啊!
所以就當作沒有?不應該討論?
就如上段所說...這是一個更扁平的看法!
對某些人無法戒斷?
討論這麼久...
你連什麼是戒斷還可以這樣胡扯?
有人無法戒斷?噗~
你是用錯字還是根本就沒專心看別人po了些什麼?
隨便亂入好有禮貌喔!
Guts?
我覺得討論比較要用「腦子」!
: 就像有人嘴巴說好要一夜情,卻一直死纏爛打一樣,有沒有比較有同感?
這種鬼類比你也敢用...
: 不要對自己的"小頭"或是"大頭"太有自信。
我的全身上下的「頭」~你應該都沒有看過
而且這篇跟我的小頭有啥關係?
我對我小頭有沒有自信?
東扯西扯來消遣人啊...
不過出來的東西...量少質差耶!
: 2. 開不開放最大的問題"不一定"是藥物分類的標準沒有共識。
: 而是政府官員沒有人敢承擔相關的責任。
: 上面有人以為"安全用量"就可以解釋一切,有點太天真了。
: 你提出的安全用量,某人使用後出事了,誰敢承擔責任?
討論藥物除罪與開放...
根本不一樣!
藥物使用的除罪代表不將此行為視為一種罪
但不代表可以就不需要有效管理與相關配套
一除罪後...你家樓下7-11就開始賣海洛因了嗎?
開放?...有這麼開放嗎?
還承擔相關責任勒?
某人出事?
前面大頭小頭隨便出~
現在轉身一變變救苦救難觀世音勒...
對本議題的社會影響與討論...
需要有更多的且具體的說詞啊!
很多人提到的擔心 一點都不具體與實際...
討論?這種討論一點誠意都沒有...
所以我才以性工作除罪化當例子!
當過去很多人認為性工作不好...所以要用社維法80條懲罰...
過去許多學者研究都表示性工作應該除罪化...
後來政府招開公民會議...
很多一般大眾(即入選的公民會議的公民委員)在曠時費日的上課與討論之後~
終於「全數公民委員」「無異議」贊成「性工作應該除罪化」
報告書也送內政部了~
內政部還在那邊繼續要求社會共識?
所以這時候就要社會共識?
大小三通 中正廟、郵局改名 什麼時候要共識了?
回到這個例子...
相關責任?社會動盪?
所以我才會說根本就只是一堆一戳即破的道德泡泡!
所以說不得也講不能出來!
smpian這次還去翻譯了一篇東西可以談...
你看...多具體啊?
: BBS上面嘴砲是不用負責的,當然簡單。(還記得2.5ppm就吵得不可開交嗎?)
真的...真是發揮的淋漓盡致...
對於這種對人跟對己標準不一到這種程度...
有沒有這麼分裂啊!
我不記得你那啥2.5ppm
: 3. 用藥自由"如果"是一種進步的象徵,
: 那一堆代言人的禁煙活動,是否你要哭喊人權的退步?
: 而且照這樣越禁越多的趨勢下來,離開放藥物只會越來越遠。
真的~
想當初過了菸害防治法...
我都要哭了呢!
而菸害防治法一過...
也讓很多人名正言順的對吸煙者投以罪人的眼光!
: 4. 整個議題只限縮在"哪些該算軟性",這根本不是人權議題,只是分類指標界限的平移,
: 不是什麼東西套上人權的包裝就要強迫同性戀買單。
嗨~稻草人?你好!
我是堪薩斯來的桃樂斯~
這是我的小狗叫多多!
: : 法律就是把使用、濫用、上癮全部一體同罪啊~
: : 而現在在討論中竟然也要一體同論了嗎?
: 如果你有一點點的科學素養跟精神的話,
: 在你提出欲將 "使用、濫用、上癮"依程度量刑的時候,
: 你必需要有科學化的定義,以及客觀的檢驗標準。
: 幾次叫濫用?幾次叫上癮?如果你訂不出來這些界限,如何不同罪?
: 何況法律本來就是"最低限度"的標準,本來就不應該為你客製化或量身訂做。
今天使用、濫用、上癮早就有人有相關的研究了~
不用我做...自己看書就有啊!
我定義?我是什麼咖?
物質使用議題又不是一個新興的話題~
在普遍物質使用的論述中
這些東西早就被分到快爛掉了!
那法律不是沒分嗎?
我才想說如何被視為「罪」 又如何是「同罪」?
即使再跳過這個討論...
即便被法律被定罪...
為何其他「陌生人」可以一副興高采烈、若無其事的大言不慚的丟石頭?
我真是嘆為觀止啊!
對於你這種只是為了數落我幾句的文章~
我想我東西也不用談太多...
畢竟你也不太會看...
連戒斷到現在都還在亂講...
科學素養與精神?
這種東西果然很好「講」...
反正電腦打字連墨水都不用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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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不見 七彩霓服紫霞冠
亦耳聞 把扇輕搖氣非凡
眼亦看 夕陽西墜君莫笑
亦心想 暮色袛映虹雲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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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128.224
※ 編輯: papaduck 來自: 118.169.128.224 (04/21 17:05)
※ 編輯: papaduck 來自: 118.169.128.224 (04/21 17:07)
→ xyzdragon:我看到第一句還以為是惠文 嚇了一跳 04/21 17:57
推 puppu:此文很跳TONE..很不知所云,不過感覺只是用來掩飾一痞天下無 04/22 01:01
→ puppu:難事+COMPARING APPLES TO ORANGES... 04/22 01:02
→ voyage09:樓上的,這哪裡跳TONE?不過就是針對對方的質疑來回應, 04/22 01:30
推 voyage09:哪來的掩飾與莫名類比?更何況,你自己的文章也這麼做。 04/22 01:32
→ papaduck:呼~反正你說跳tone就挑tone囉 哪裡跳了?自己為囉~ 04/22 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