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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 能被你專文回覆... 我真是感到刺骨啊! ※ 引述《wowowg (Janet Jackson / DCT)》之銘言: : ※ 引述《papaduck (趴趴鴨)》之銘言: : : 之所以需要把生理戒斷跟心理依賴分割... : : 重點就在於期許能清楚分割硬性藥物與軟性藥物... : : 因為其對個人的影響...是很不同的! : : 並非要去改變什麼分類依據... : : 只想說這樣的分類依據及相關法律規定很「扁平」罷了! : : 若是依其法條「濫用性」「社會危害性」等... : : 這些東西與使用者的使用知識與習慣更有牽扯~ : : 而不是物質「本身」! : 一個同性戀的口中說出要將軟性與硬性藥物清楚分割,真是有趣。 : 光是同性戀到異性戀,就可能需要八個或是更多的分類等級, : 妄想要將藥物二元切割,讓我覺得很「扁平」! 那現在連藥物一點都不切割... 海洛因、MDMA什麼都混在一起講... 都是「吸毒」~ 天啊! 不是更慘嗎?所以我才說扁平啊~ 所以你能接受全部一體同論... 但是卻不接受至少先將軟硬藥物分開談? 才第一句就自我矛盾! 而... 這跟我對性傾向的看法有何可類比之處? 而你又知道我怎麼看性傾向了? 所以才說這是稻草人啊... 只想隨便編一個罪名給人然後逞逞口舌之快... 「妄想」? 反正字隨便打打 還真easy! 噗~ : 1. 倡導用藥自由,卻只敢談"軟性"藥物,這種選擇性的自由, : 只是五十步笑百步的自由,你的Guts在哪? : 更何況軟性硬性根本沒有一定的標準,因人而易、因時而異、因國情而異, : 你口中的軟性,可能對別人而言是無法戒斷的, 現在在討論「用藥除罪化」... 用藥自由? 才談到這裡你就跑這麼遠了~ 如果真的談到用藥自由的話...你還不飛上天了~ 因人而異、因時而異、因國情而異... 那就可以來討論啊! 所以就當作沒有?不應該討論? 就如上段所說...這是一個更扁平的看法! 對某些人無法戒斷? 討論這麼久... 你連什麼是戒斷還可以這樣胡扯? 有人無法戒斷?噗~ 你是用錯字還是根本就沒專心看別人po了些什麼? 隨便亂入好有禮貌喔! Guts? 我覺得討論比較要用「腦子」! : 就像有人嘴巴說好要一夜情,卻一直死纏爛打一樣,有沒有比較有同感? 這種鬼類比你也敢用... : 不要對自己的"小頭"或是"大頭"太有自信。 我的全身上下的「頭」~你應該都沒有看過 而且這篇跟我的小頭有啥關係? 我對我小頭有沒有自信? 東扯西扯來消遣人啊... 不過出來的東西...量少質差耶! : 2. 開不開放最大的問題"不一定"是藥物分類的標準沒有共識。 : 而是政府官員沒有人敢承擔相關的責任。 : 上面有人以為"安全用量"就可以解釋一切,有點太天真了。 : 你提出的安全用量,某人使用後出事了,誰敢承擔責任? 討論藥物除罪與開放... 根本不一樣! 藥物使用的除罪代表不將此行為視為一種罪 但不代表可以就不需要有效管理與相關配套 一除罪後...你家樓下7-11就開始賣海洛因了嗎? 開放?...有這麼開放嗎? 還承擔相關責任勒? 某人出事? 前面大頭小頭隨便出~ 現在轉身一變變救苦救難觀世音勒... 對本議題的社會影響與討論... 需要有更多的且具體的說詞啊! 很多人提到的擔心 一點都不具體與實際... 討論?這種討論一點誠意都沒有... 所以我才以性工作除罪化當例子! 當過去很多人認為性工作不好...所以要用社維法80條懲罰... 過去許多學者研究都表示性工作應該除罪化... 後來政府招開公民會議... 很多一般大眾(即入選的公民會議的公民委員)在曠時費日的上課與討論之後~ 終於「全數公民委員」「無異議」贊成「性工作應該除罪化」 報告書也送內政部了~ 內政部還在那邊繼續要求社會共識? 所以這時候就要社會共識? 大小三通 中正廟、郵局改名 什麼時候要共識了? 回到這個例子... 相關責任?社會動盪? 所以我才會說根本就只是一堆一戳即破的道德泡泡! 所以說不得也講不能出來! smpian這次還去翻譯了一篇東西可以談... 你看...多具體啊? : BBS上面嘴砲是不用負責的,當然簡單。(還記得2.5ppm就吵得不可開交嗎?) 真的...真是發揮的淋漓盡致... 對於這種對人跟對己標準不一到這種程度... 有沒有這麼分裂啊! 我不記得你那啥2.5ppm : 3. 用藥自由"如果"是一種進步的象徵, : 那一堆代言人的禁煙活動,是否你要哭喊人權的退步? : 而且照這樣越禁越多的趨勢下來,離開放藥物只會越來越遠。 真的~ 想當初過了菸害防治法... 我都要哭了呢! 而菸害防治法一過... 也讓很多人名正言順的對吸煙者投以罪人的眼光! : 4. 整個議題只限縮在"哪些該算軟性",這根本不是人權議題,只是分類指標界限的平移, : 不是什麼東西套上人權的包裝就要強迫同性戀買單。 嗨~稻草人?你好! 我是堪薩斯來的桃樂斯~ 這是我的小狗叫多多! : : 法律就是把使用、濫用、上癮全部一體同罪啊~ : : 而現在在討論中竟然也要一體同論了嗎? : 如果你有一點點的科學素養跟精神的話, : 在你提出欲將 "使用、濫用、上癮"依程度量刑的時候, : 你必需要有科學化的定義,以及客觀的檢驗標準。 : 幾次叫濫用?幾次叫上癮?如果你訂不出來這些界限,如何不同罪? : 何況法律本來就是"最低限度"的標準,本來就不應該為你客製化或量身訂做。 今天使用、濫用、上癮早就有人有相關的研究了~ 不用我做...自己看書就有啊! 我定義?我是什麼咖? 物質使用議題又不是一個新興的話題~ 在普遍物質使用的論述中 這些東西早就被分到快爛掉了! 那法律不是沒分嗎? 我才想說如何被視為「罪」 又如何是「同罪」? 即使再跳過這個討論... 即便被法律被定罪... 為何其他「陌生人」可以一副興高采烈、若無其事的大言不慚的丟石頭? 我真是嘆為觀止啊! 對於你這種只是為了數落我幾句的文章~ 我想我東西也不用談太多... 畢竟你也不太會看... 連戒斷到現在都還在亂講... 科學素養與精神? 這種東西果然很好「講」... 反正電腦打字連墨水都不用勒! -- 君不見 七彩霓服紫霞冠 亦耳聞 把扇輕搖氣非凡 眼亦看 夕陽西墜君莫笑 亦心想 暮色袛映虹雲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128.224 ※ 編輯: papaduck 來自: 118.169.128.224 (04/21 17:05) ※ 編輯: papaduck 來自: 118.169.128.224 (04/21 17:07)
xyzdragon:我看到第一句還以為是惠文 嚇了一跳 04/21 17:57
puppu:此文很跳TONE..很不知所云,不過感覺只是用來掩飾一痞天下無 04/22 01:01
puppu:難事+COMPARING APPLES TO ORANGES... 04/22 01:02
voyage09:樓上的,這哪裡跳TONE?不過就是針對對方的質疑來回應, 04/22 01:30
voyage09:哪來的掩飾與莫名類比?更何況,你自己的文章也這麼做。 04/22 01:32
papaduck:呼~反正你說跳tone就挑tone囉 哪裡跳了?自己為囉~ 04/22 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