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aninvan (Right to Remain Silence)
看板gay
標題Re: [心情] 希望這圈子未來能更好之防疫人人有責篇
時間Thu Aug 6 00:37:11 2009
「台灣是個標語國家,標語無所不在,人人也力行標語文化,從學校圍牆、公共佈告
欄到滿天飛舞的旗條,各種政令宣導、抵禦外強的標語,時時提醒著我們難以實踐的『理
想』,竟連一輛宣傳放映電影的三輪車,也是如此。小小的三輪車上,除了琳琅滿目的電
影廣告之外,也沒忘了幫忙宣傳政府政策及反共復國的決心。其中,近年來才真正落實的
『騎機車請戴安全帽』也赫然在列」,龍應台如是說。
高中讀此文時,直點頭稱是;再大了些而重讀,心中卻有另番感受。
我對某些標語感到好笑,卻又認有其存在之必要:諸如麥當勞熱咖啡杯上標示之「小
心燙口」,抑或「酒後不開車」等。社會上總有某些人遇到特定某些事的理解或注意能力
不如法律上所假想之「正常合理之人」;法律所謂正常合理之人是變動且相對的假想者,
並非一時絕對概念,這亦是社會人文學科之特性:變動與相對,卻非必然與時併進。
我以為法律上所謂正常合理之人是調和被害者受害後所應得的賠償,再賦予其意義。
譬如於車禍之傷害罪訴訟裡,即便某車開頭燈行駛,但於天色昏暗不明且無路燈之情況下
不慎撞人,法官亦得以「正常合理之人既已開頭燈,應可注意車前狀況而未注意」,便諭
知被告以敗訴,過失傷害罪判決確定(縱本案駕駛人未開頭燈,更為過失!)。是以,法
律上「正常合理之人」正是為「賠償合理化」而設。
標語便自此產生,時時提醒普羅大眾應如何作為一名正常合理之人。
但事實上由於思潮改變,標語於多元化的今日看來可笑。
我曾於去年在某火車站跑馬燈看過「保密防諜」、「勿向不明人士洩漏國家秘密」、
發票上的「轉帳納稅省時方便」等各式樣標語,卻也不免懷疑於太平時代是否仍需保密防
諜人人有責,詐騙橫行之際是否要轉帳納稅?
在專制而資訊匱乏的時代,眾人受國家教育養成上下一條心,並未思想過多;直至國
人出國受教育或接觸外來文化,社會逐漸開放方有不同思潮進入,國家一元性的專制便逐
漸瓦解,然也因此使社會進入衝突與動盪時期,所謂「多元」的觀念有待重建。台灣社會
演變至今,由於對「多元」之詮釋數年來總偏向光譜的某邊,亦即所謂「多元即無限的自
由」與「只要我喜歡就可以」之態度致受社會處於「失信」與「茫然」之狀態,亦使另一
派要求「有限度的專制復辟」之聲音重出江湖,譬如嚮往新加坡的生活;直至近年來有中
道路線擁護者如廖輝英曾謂「若未畫清所謂自由的規則,則人們怎知自由究竟為何物?」
以進行對自由的修正。「無限的自由」與「有限的專制」之兩方勢力仍在拉扯,但至少可
預見未來的某日會走向中間,偏向廖輝英的路線。
不可否認,長篇大論以標語濃縮了;只是此類標語多是單純的積極面向,誠如法律上
所要求的正常合理之人般,亦如勵志書籍般的鼓舞人心。然多元的今日告以人們事情一體
兩面,甚至多面。因此當面對一個標語時,我的態度總不再如過往的一線思考,進而導致
想以標語統一我的思想是難上加難,除非以好理由說服我。然而論理卻又是社會長期以來
所缺乏的思考方式。社會通常以人情與直覺解決事務,中間過程如何如何則不重要。以生
活中之例來說,譬如板主群於處理案件時,其部分判決或僅提示以「經板主討論」而未寫
出討論理由,或有直接適用條文而未為一貫體系解釋之情形,爭議自始便出(此話不代表
我就很會說理,僅是提出我所觀察的事實,而當然,批評容易實作難);而遑論更高位階
之決策者、判決者。是以,當同性戀族群高喊「異性戀霸權」,或防治愛滋協會(假設真
的有此會)提出「單一性伴侶」、「做愛要戴保險套」的口號時,其所反映的內涵與思辨
的內容必大於這些口號。
我所觀察的結果,關於「同性戀被愛滋污名化」之同性戀一詞,於社會上多指男同性
戀而非女同性戀。其理由在於男性與女性在當今社會有多數本質之不同,其下之敘述暫且
不論變性人與陰陽人。根據英國的研究報告指出,因這社會根深蒂固的影響與教育,多數
男性至今偏屬動物角色,而女性則是較為心靈取向,報告更寫出「女性心理是種奇妙的存
在」。是故,男性亦受身體上刺激而發生性行為,此由台灣男性自慰情況遠大於女性,以
及板上一些「與異男的經驗」和過往文章或可得證;又因當今女性對於性仍較為保守,理
論上散播率低,是故愛滋多半與男同性戀畫上等號。提出此份報告的同時,卻也必須注意
當今女性思維之改變,尤其若由自慰開始獨立,一旦脫離男人需賦予之性,便可獨立於男
性之外,關於往後愛滋散播情形是否改變則需觀察。
上述解釋亦可適用於男同性戀圈內以性為基礎發展的情愛關係,約砲、性愛趴等肉慾
高度發展之情形。事實上,無論是否為男同性戀,由於社會之男性本能影響致使性慾易高
漲,而雙方皆為男性更使慾火焚身之機率大為提高,若以異性戀觀點視之,便如男性遇到
慾女般一發不可收拾。因此,我認為「同性戀者為愛滋病高危險群」之說並非無理。同性
戀因非社會主流,自容易受放大鏡檢視,並經媒體報導後,使社會形成上述印象。另一原
因在於愛滋病目前為不可治癒之疾病,僅能控制。乘數效應使得效果加劇,讓社會對於同
性戀之觀感格外不佳。可惜當今該標語多流於形式批判與大眾印象,並無深入探討。若當
愛滋得以治癒,則社會理應不再會將之與男同性戀聯想。當其時,亦應致力使同性戀成為
主流之一。
人自受孕為胎之時起,風險便在。即便出生成人後,風險亦無減少。疾病便為風險之
一,而如何控管風險即為課題。愛滋病為高風險之疾病,且是絕對的既存事實;男同性戀
者為人文範疇,屬相對事實,並非男同性戀者必然會有,兩者不能混為一談,因此應單就
愛滋病之防治為主軸探討,亦即防治愛滋非屬男同性戀者專有之責任。然如前文所述,我
認為「應以自己選擇的道德觀約束自己,而非以自己的道德觀約束他人;僅在與自身利益
相衝突時方捍衛之」,亦即我可約砲,但不口交不舌吻,且堅持戴套;或與信任的伴侶為
無/有套性行為或舌吻或口交,但信任的伴侶若染病則該如何?人生而便有風險,此亦為
風險之一,我便默默的在未完全治癒前不性交,抑或從容的死去罷。
噢天好長......
謝謝你看到這裡,噢也謝謝你直接按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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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taninvan 來自: 59.116.108.73 (08/06 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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