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issahping:基本上就是板主拿不出他理論的依據來啊。:) 09/06 21:09
→ kissahping:板主你依然拿不出IP屬於個資規範的證據啊。XD 09/06 21:14
→ kissahping:我連條文細項類別的文字檔都提供給你了欸。 09/06 21:15
→ kissahping:對了,原po,第一篇不是在爭議討論,大標也沒向後者放 09/06 21:16
→ kissahping:在爭議大標下,另外,二篇都同意IP不屬於個人資料的大 09/06 21:17
→ kissahping:原則,只是後者提出假如放在法律實行上,可以爭論的點 09/06 21:17
→ kissahping::假如是固定IP,可以指向到特定個人,是否可以算個資 09/06 21:18
推 machinly: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XD 09/06 21:18
→ kissahping:IP 位址,一般認為其僅為數字之組合,目的在「辨識電 09/06 21:20
→ kissahping:腦在網路上的位置」,而非關於「特定或可得特定自然 09/06 21:20
→ kissahping:人之資料」,而不屬於個人資料。 09/06 21:20
→ kissahping:文章都給你了,怎麼只是避重就輕呢?XD 09/06 21:21
→ kissahping:板規假如想訂的比法規嚴格,這是板的走向,但既然主動 09/06 21:22
推 machinly:因為我只說我依據的法規啊。XD 09/06 21:22
→ kissahping:提出法條來,作為你執行懲罰的依據,就請謹慎。 09/06 21:23
→ kissahping:gay板主為何會淪落到死不認錯,抵死硬拗的地步呢? 09/06 21:24
推 machinly:我沒抵死不認錯啊。我們板主們也正在討論當中。:) 09/06 21:25
→ kissahping:明確規範IP屬個人資料範疇,故做此一判決。→我真的覺 09/06 21:25
→ kissahping:得這句「明確規範」實在非常有趣又微妙啊。XD 09/06 21:26
→ kissahping:是「明確規範」還是又一次執法上的「自由心證」呢?XD 09/06 21:27
→ papaduck:並沒有兩篇都同意喔...不過目前的確是沒有明確的寫出 09/06 21:35
→ Labcat:何必呢?反正再過不久就又要被版主們河蟹掉 (笑) 09/06 21:35
→ kissahping:第二篇主要是提出法條上可以爭論的點,但大體原則,台 09/06 21:36
→ papaduck:哪個又一次? 說實在我不太相信kissahpingk的中文~ XD 09/06 21:36
→ kissahping:灣目前法律是不會認為IP屬於個資的,你不相信我的中文 09/06 21:36
→ kissahping:,但至少那些法條都列在那。XD 09/06 21:37
→ papaduck:台灣的法律會不認定?我覺得是有爭論空間的~ 09/06 21:37
→ papaduck:因為我對於你第二篇可以被你這樣解釋...所以沒信心啊! 09/06 21:38
→ kissahping:有爭論也是法庭上在打的。XD而且第二篇也實際說到,他 09/06 21:38
→ kissahping:能爭議的也是固定制IP那種確實能指向個人的論點上。 09/06 21:39
→ papaduck:所以並非你上一篇說的那樣啊~ 09/06 21:40
→ kissahping:唉呀,可能是我上一篇說得不夠好。XD 09/06 21:41
→ KC73:個資法第三條: 個人資料:指...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 09/06 21:41
→ papaduck:差很多...不是夠不夠好的問題吧...-___-a 09/06 21:41
→ KC73:之資料。 09/06 21:41
→ KC73:任何人都可以以個資法的標準來保護個人資料,但以PTT來說,違反 09/06 21:43
→ kissahping:一般非私人申請的固定IP是分享的,無法識別個人資料喔 09/06 21:44
→ kissahping:,所以警察要得到資料,也必須向ISP申請,該區段的使用 09/06 21:45
→ kissahping:時間和使用者是誰,才能調出資料。一般查IP都嘛只查到 09/06 21:45
→ kissahping:ISP的機房。XD 09/06 21:45
→ kissahping:像我剛剛查了自己IP,機房地址離我百公里遠。XDDDDD 09/06 21:48
→ KC73:(接上個推文)個資法,也不犯法. 09/06 21:50
→ kissahping:PTT是不能違反個資法的...= = 另外,個資法是板主主動 09/06 21:51
→ kissahping:提出來,我卻找不到明確規範,才引資料來問。XD 09/06 21:52
→ KC73:PTT算學校嗎?不算的話,PTT就不像在個資法的適用範圍內了. 09/06 21:54
→ kissahping:可以去看站規,PTT還是台灣學術網路。 09/06 2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