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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恕刪)
kissahping:明確規範IP屬個人資料範疇,故做此一判決。→我真的覺 09/06 21:25
kissahping:得這句「明確規範」實在非常有趣又微妙啊。XD 09/06 21:26
kissahping:是「明確規範」還是又一次執法上的「自由心證」呢?XD 09/06 21:27
讓我們來看這項規則吧。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規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 ,特制定本法。 第 二 條 個人資料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左: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 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我想要問的是,這樣還不夠明確規範嗎? 在該判例中,其IP不足資別該個人之資料嗎? 我也看過相關討論,但這條法規已經寫成這樣了,所以我才援用。 至於適當性與否,我會與其他兩名板主一同討論後, 再行公告日後是否會再用這條法規判決。 gay BM machinly @ Sep. 6 '09 -- Why do people have to di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0.115.25
Labcat:(挖鼻) 當然不夠明確阿,請找出有IP明確規範於個資的論述 09/06 21:38
Labcat:阿....糟糕,跟版主作對都不會有好下場 別浸我水桶 (哭哭) 09/06 21:39
kissahping: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個人資料類別(Word檔) 09/06 21:39
kissahping:http://tinyurl.com/np24qn 夠明確了吧。XD 09/06 21:40
kissahping:假如不是私人申請的固定制IP,是無法指向到個人資料的 09/06 21:41
kissahping:,不向ISP調資料,是得不到當事人的任何資訊,我們一般 09/06 21:42
kissahping:查IP查到的通常只是機房所在。 09/06 21:42
Labcat:我很仔細看上面那個 還是沒有寫IP歸在個資 (笑) 09/06 21:44
Labcat:版主快出絕招吧...(笑) 09/06 21:46
kissahping:就是怎麼找都找不到明確規範,我才提出這疑惑。 09/06 21:51
kissahping:對了,Word檔來自政府機關網站,不是我掰的喔。 09/06 21:54
KC73:IP無法識別個人資料的話,那警察怎麼依照IP抓人? 09/06 21:57
kissahping:警察要向ISP調資料才能得到個資喔。光靠IP是沒意義的。 09/06 21:57
KC73:警察當然是跟ISP調資料,那如果IP指不到個人資訊,那ISP調來的 09/06 21:57
KC73:是什麼東西? 09/06 21:58
kissahping:去PTT生活法律板你也會看到一些IP被拿來當跳板用的受害 09/06 21:58
kissahping:者。 09/06 21:58
KC73:就像我的電話號碼,從我的電話號碼可以取得我的個人資訊嗎?除 09/06 21:59
KC73:非你打電話問我.那電話號碼算不算個人資訊? 09/06 21:59
kissahping:電話可以指向到你,但IP不行啊。XD 09/06 21:59
kissahping:就像我斷線重連上網,IP就變了。 09/06 22:00
KC73:IP為什麼不能指向我?只是你查不出來而已.電話號碼怎麼指向我? 09/06 22:01
Labcat:回KC大,電話號碼算是個資有明確規範,但IP沒有 09/06 22:01
KC73:那你怎麼知道被你公布的人,他重連上網,IP就會改變? 09/06 22:01
Labcat:我只是想知道IP歸屬在個資的明確條文 (笑) 09/06 22:02
kissahping:所以目前法律也沒保證到固定制IP的人,才會有法律人認 09/06 22:03
KC73:個資法哪兒有明確講到電話號碼? 09/06 22:03
kissahping:為非浮動IP算不算個資可以討論啊。XD 09/06 22:03
kissahping:請見我提供的文件檔,有電話號碼唷。XD 09/06 22:04
kissahping: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個人資料類別(Word檔) 09/06 22:04
KC73:有很多cable的使用者,cable用DHCP發IP,你重撥200遍大概都是同 09/06 22:04
KC73:同一個IP. 09/06 22:04
kissahping:IP 位址,一般認為其僅為數字之組合,目的在「辨識電 09/06 22:05
kissahping:腦在網路上的位置」,而非關於「特定或可得特定自然 09/06 22:05
kissahping:人之資料」,而不屬於個人資料。 09/06 22:05
kissahping:法條給了,文字檔也給了,法律解釋也給了。 09/06 22:06
KC73:例如.. 嘖..他例如的是住家電話號碼,那手機電話號碼呢? 09/06 22:06
Labcat:Kiss大,不要再逼他了,都說電話號碼算也被無視,要跳針了 09/06 22:06
kissahping:板主現在心中一定一股暖流通過,無比舒暢。 09/06 22:07
wellwel:相關條文到底在哪??????????????? 09/06 22:09
kissahping:有興趣可以查自己IP,像我就查到家離機房百公里遠。XD 09/06 22:11
KC73:那順便問,那些「例」裡面,電子郵件信箱要怎麼辨別到本人? 09/06 22:12
KC73: c1036226@tyldd.com <== 來抓我呀! 09/06 22:13
kissahping:當然可以,難道你寄信都不知道自己寄給誰嗎?XD 09/06 22:13
Labcat:有種要跳針的FU.....(挖鼻) 09/06 22:14
KC73:我最近收到一大堆facebook的邀請函,那些人六成以上搞不清楚自 09/06 22:14
KC73:己寄信給誰了. 09/06 22:14
kissahping:不要隨便說人跳針啦,這會落入窠臼。XD 09/06 22:15
kissahping:信箱都明確指向到特定對象,當然你要說那公司信箱怎麼 09/06 22:16
kissahping:辦也可以啦。但一般IP是分享的,沒有向ISP調資料,是得 09/06 22:17
kissahping:不到個人資訊的,而且ISP也不能隨便給(廢話)。XD 09/06 22:18
KC73:67kg <== 體重怎麼辨別到個人? 09/06 22:22
kissahping:體重不需要識別到個人,已經體重本來就是自然人的身體 09/06 22:23
kissahping:資料啊,你接下來要不要問我身高和三圍啊。XDDDD 09/06 22:24
KC73:然後,你引的那堆「例」,應該是根據個資法第10條公布的,第10條 09/06 22:28
KC73:講啥?講說,公務機關保有個人這些資料時,要以是適當方式公告, 09/06 22:29
KC73:而不是在解釋,哪些東西是屬於個資法保護的東西. 09/06 22:30
kissahping:這些東西是個資法保護的沒錯啊。只是公務機關在職權內 09/06 22:30
kissahping:有條件地可以適當公告,還是受保護啊。 09/06 22:31
KC73:嘖嘖!這「公文」不能反過來解釋,個資法保護的範圍就是這些. 09/06 22:32
kissahping:但這是個資法保護的範圍沒錯啊。XD 09/06 22:38
kissahping:我真的很好奇,光憑IP,沒有警察的權限,如何識別到個 09/06 22:40
kissahping:人資料。 09/06 22:40
KC73:那..台大如果公布了大家的ptt帳號跟手機號碼,也不犯法囉? 09/06 22:42
kissahping:噗。我不知道你哪來的勇氣問出上句?你真太幽默了。 09/06 22:44
KC73:你的那一堆「例」裡面,沒有ptt帳號跟手機號碼呢!還有,我的朋 09/06 22:45
KC73:們的確都認為我很幽默,真讓我心中有股暖流. 09/06 22:46
kissahping:你的朋友真是令人敬佩。XD 你一定天天熱到不行。 09/06 22:47
pokky:愛一個人 希望他過更好 打從心裡 暖暖的 你比自己更重要~ 09/06 22:47
kissahping:噗。 09/06 22:48
pokky:大家的心中都有暖流 一起來唱喔~ 09/06 22:48
kissahping:我要去打電玩了。(潑冷水)XDDD 09/06 22:49
KC73:對大家而言,都是好事一件. 09/06 2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