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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chinly (兩個人的溫度)》之銘言: : 標題: Re: [討論] 板主對公布IP的處理方式有瑕疵 : 時間: Sun Sep 6 17:40:58 2009 : : : 特此聲明: : : 1. 不同組務間的判決及規定均各自獨立,除非是站務統一判決, : 否則不得援用他組務的判決。 : : 於此對w板友援用他組務的判決來看本板的判決文感到不解與遺憾。 : : 2. 至於w板友所提出的IP問題: : 本人於執行該判決前已經先行做過搜尋,得知法務部網站上, : 明確規範IP屬個人資料範疇,故做此一判決。 : : 3. 另,w板友所提出之問題, : 板主公告IP只是為了舉證送帳號組查證,這是站規賦予板主的職權。 : 一般使用者不能以IP來作為分身資料的判斷。 : : 如使用者覺得這樣不妥,我們會再研擬更好的解決方式來處理這問題。 : : 但板主這樣貼並不代表w板友可以這樣貼。 : : 請w板友看到後於24小時內刪文,否則原文予以劣退並水桶兩週。 : (9/7 17:42前刪文) 文長恕刪。 : → kissahping:能請提出法務部網站明確規範IP屬個人資料範疇的來源嗎 09/06 18:58 : → kissahping:?我查全國法規資料庫也查不到,網路上google到的說法 09/06 18:58 : → kissahping:也和板主目前的認知背道而馳。 09/06 18:59 : → machinly:http://0rz.tw/b1NJj 09/06 19:11 什麼是個人資料? http://tinyurl.com/n3mysq 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的資料。所謂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的資料,如某公務員的宗教信仰、 政黨、嗜好、住所、學經歷、升遷及獎懲紀錄等資料。 什麼是個人資料檔案? http://tinyurl.com/npz74q 本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個人資料檔案,指基於特定目的儲存於電磁紀錄物或其他類似媒體 的個人資料之集合。如某公務員所屬機關人事單位將此公務員之個人資料鍵入電腦,製成 以該公務員個人資料為內容的人事檔案;又如該機關為了解機關內部的成員資歷,乃將內 部所有成員的學經歷製成統計名冊,鍵入電腦,形成一個別檔案,此亦屬個人資料檔案。 全國法規資料庫: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http://tinyurl.com/4xm8rj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個人資料類別(政府網站提供的Word檔) http://tinyurl.com/np24qn 要看明確規範的就看這文件,羅列了各種例子,只是IP依然不在其列。 網際網路業者處理客戶個人資料的法律須知(某律師事務所的文章,文中解釋IP受不受個 資法規範) http://tinyurl.com/nnkgky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掃瞄─總則篇(亦有對IP提出解釋) http://tinyurl.com/lkjpqo 我尊重板主的判決,但對板主提出的法律依據感到有些疑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7.94.133
papaduck:篇末兩點各自立場不同 前者認為ip不屬於個資 後者則屬於 09/06 19:34
立場其實類同。 後者說法是: IP 位址,一般認為其僅為數字之組合,目的在辨識電腦在網路上的位置, 而非關於特定或可得特定自然人之資料,而不屬於個人資料。 (這部分他還是同意的。) 然後以下則是他個人對IP的延伸想法: 但是本文以為,IP 位址是網路上每一部電腦連線的位置,為了確保傳輸地 點不會錯誤,每一個 IP 位址都是唯一的,假如它歸屬到特定個人身上,就 有可能成為個人資料。 詳言之,固然 IP 位址常歸屬於機關或組織,例如在同一機構中使用浮動 IP 的多台電腦,某一 IP 與某一電腦間無法發生經常性的連結。 (這部分他認為還不屬於。) 但是,如果是個人申請的 IP,例如個人向中華電信申請固接式的 ADSL,或 學校的教職員生使用學校分配給他的固定 IP,此時 IP 位址就和個人發生 關聯性,很容易想像,這一個 IP 連線出去到哪些網站的紀錄,就代表著 使用這個 IP 的那個人的網路活動情形,當然可能存在隱私的成分,而 IP 位址這一資料,也就成為可能和其他個人資料比對、拼湊、分析而知悉他 人不欲人知成分的資料,而應被列為個人資料。 (他私以為固定制或可以歸屬到個人,而非浮動連結到機房的,就可以被 視為個資,但這部分屬於他對法律曖昧地帶的觀點,和他開宗明義提到的 IP 位址不屬於個資不牴觸,因為該文就是在談他對個資法的爭議討論。)
KC73:個資法就算有明確說IP不算個人資料無關,這也規範不到PTT. 09/06 20:59
KC73:就算規範到PTT,個資法也講,個人資料: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 09/06 21:00
KC73:料. 09/06 21:00
KC73:第一個推文多打了「無關」兩個字. 09/06 21:01
因為板主自己引用了個資法(請見他推文的連結),而事實上個資法並沒 有關於IP屬於個資的規範(見文字檔還有細項類別羅列),板主既然想引 到法條上就不該犯解讀的瑕疵。 另外,PTT站規還是要遵守現行台灣法律就是了。 ※ 編輯: kissahping 來自: 114.47.94.133 (09/06 2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