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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vaulted (小狼)》之銘言: 但本人有稍作刪減。 : 本來我是把這篇當笑話轉給我的警察前B看 : 不過他看了之後大發火 : 雖然他生氣的點很怪就是了 : "E04 是誰想摸他阿 : 要不是有規定誰想碰他" : 基於前B的怒火 自己當兵也在警察機關呆過 : 就分享一些法律知識 : (就是被某人逼著回= =) : 其實這篇的有問題是藥 而不是警察 不,問題是警察,不是藥。 看完以下你前b的說法,我會認為可能他有需要再去請教一下資深的同事, 因為姊姊當時遇到的三個便衣手段顯然高明的多,也非常謹慎。 :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六條 :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 分之必要者。 :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 處所者。 : 五、滯留於應有停 (居) 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 (居) 留許可者。 :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 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看清楚,是"查證其身分",我還先不跟你爭"合理懷疑"的問題, 查證身分把身份證駕照護照拿出來就好了,有需要查到包包? 這條文顯然不是警察可以搜索包包的依據。 : 。 : : 如果你現在主動拿出來,我們會從輕量刑,算你自我交付, : : 如果等等我們搜出來,那就沒那麼好了, : : 希望你好好考慮不要自毀前程。" : 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 : 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行為,經自首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 : 故所謂自首,是以犯人在其犯罪後未被發覺前,向偵查員員自承犯罪,為先 : 決條件,至於自首的方式,係用言詞或書面以及係自行投案或託人代行,還 : 是直接或間接向偵查機關為之,均不在此限制,故自首必須在犯罪未發覺前 : ,自行申告其犯罪事實於該管公務員,而受法律上之裁判為要件。 : 自首係對於未發覺之罪,主動向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申告犯罪事實 : ,如案已發覺,被告即使主動到場陳述自己之犯罪事實,僅能稱為投案, : 不構成自首。既非自首,則投案不一定會減輕其刑,法官僅能依刑法第五 : 十七條於科刑時審酌之 你洋洋灑灑的列出來,真的有看過嗎? 首先警察用了"自動交付"這個詞,我見識少沒聽過,但我不認為這是自首耶, 你自己寫的,自首限於未被發覺的犯罪,今天警察認為他有犯罪耶,還讓他自首, 這警察根本是瀆職啊!!(或許這警察真的跟開紅單的警察一樣佛心,那我就道歉。) 我認為這邊的自我交付根本只是一種話術,頂多構成量刑之依據,法官可能判輕一點, 但這根本不是警察可以決定的,他是在借花獻佛? : : 這時候的念頭是,已經碰到類似傾城的毀滅事件了, : : 我主動交付是死(事實上也沒這問題,因為我不用管制藥品,身上也的確也沒持有), : : 我被搜出來也依然是死, : : 但我可以選擇賭一睹,賭警察的智力,也賭我的膽識, : : 用力一搏,我說不定可以像張愛玲筆下的白流蘇, : : 和范柳原逃離那頹圮之城,最後不但沒死,還結了婚 : "他藥是不是吃太多了阿" BY警察前B 好在他是用問句,不然可能就誹謗罪了。 : : 這麼一轉念,我立刻對警方說: : : "誰說E等同搖頭丸?我的E是指ecstacy,狂喜的意思,是一種巨大的快樂。 : : 我不用搖頭丸,也不知道E=搖頭丸。 : : 在台灣,人民沒有自我定義和自我詮釋的空間嗎?" :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八十五條 :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 一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 二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聚眾喧嘩,聚礙公務進行者。 : 三 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請看清楚,是"依法執行公務"喔! 假如那些便衣不是依法執行公務,就不該當喔, 這種妨礙公務系列是警察最愛拿來嚇唬老百姓的條文, 且我認為這有根本性問題,但這邊先不談,我也不夠能力談。 但我後面要把這邊你說的所有條文全部駁掉,讓你知道便衣當天"不是"依法執行職務。 : : 警方看我「面無悔意」,且敢頂嘴, : : 一開始看姊姊落了一點英文,臉還抽搐了一下(姊心想,他們肯定不知道狂喜的單字) : : 後來則是惱羞成怒了,斥喝: : : "張先生你不必跟我們說那麼多,我們那邊有對話記錄, : : E在台灣就是指搖頭丸,你要解釋請你父母來, : : 或者請你現在跟我回警局接受盤查........" :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7 條 :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 。 :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 : 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 : 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 : 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 : 律師。 請再看清楚,用到第七條的前提是:要符合第六條的情況,而且也只能查證身分。 我們姑且假設認為今天有第六條的情況,那也不能搜包包,只能叫姊姊出示證件。 若依本條第四款,我也不跟你爭"明顯事實"這關,今天也絕對不符合 "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 畢竟這是社會秩序維護法,應該是得跟公共危險扯上一點邊。 : : 總之,警方最後和我達成的共識是, : : 只要我身上沒有搖頭丸,他們會立刻讓我走。 : : 我有兩條路可走: : : 1)路邊檢查 : : 2)回警局接受盤查 : : 說老實話,我不怕他們搜我包包,或搜身, : : 因為我沒用搖頭丸,我也沒持有這些法定違禁品, : : 但我就是看不慣警察釣魚作業績的嘴臉,和那種白道流氓的粗俗氣質, : : 還有動不動就拿通報家人來威脅的卑劣手段。 : 自己去看清楚法條 : 一般通知的是家人才會這樣說 您這邊說的是哪條法條?我實在找不到,只好搬出我最討厭的的 憲法(挪抬) 第二條第二項: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補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補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 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下略。(拿憲法出來就不好玩了QQ) 所以有別篇文章說"警察知道你父母的聯絡方式,所以當然會通知", 喂喂喂,誰說警察可以"自己決定"要通知或要不要通知父母啊? 不行、不行、不行,今天老子被抓不想讓家人知道--->可以!這是我的權利。 : : 我更不認為他可以想動我包包就動我包包。 : 看清楚 他可以檢查 不可以。 : : 為了不讓他們予取予求,我當下兩隻手機全開, : : 一通電話打給我檢察官好友,另一通致電同志熱線, : : 此時警方也開始DV錄影存證。 : : 中間過程我不詳述,總之我最後同意讓警察在路邊搜查我的包包。 : : 警察就在人聲鼎沸的台北街頭翻我的背包, : : 搜到了網友穿過很臭的內褲,一大盒保險套, : : 三條水性潤滑劑,四瓶rush,口香糖,筆電,光碟機, : : 安眠藥,筆,三本小說, : : 但就是沒有他們想要的我也不熟悉的搖頭丸。 : : 接下來警方要求我把口袋裡所有東西掏出來, : : Again,they didn't find any illegal drugs. : : 警方開始摸我身體時,我覺得太超過了, : 他不蒐才會出問題 : 說實話我覺得這幾個警察好可憐要搜這種東西 這邊有個"小"問題, 今天我答應讓你搜包包,你可以得寸進尺過來搜我的口袋嗎? : : 於是對著手機另一頭的熱線專員說: : : "台灣警察可以任意摸我屁股嗎?這樣算不算性騷擾?" : "他可以摸 停了是因為他也不想摸"這句是前B說的XD 不能摸。 : : 警察聽到,立刻停止摸我的身體,解釋剛剛只是"輕碰"我的身體。 : : [The Finale] http://www.youtube.com/watch?v=FzVVYN5CDKE&feature=fvw
: : 警方沒搜到東西,臉色沮喪,面帶羞愧,當場放了姊姊走人。 : : 我本來想回嗆幾句給這些擾民的警察聽聽一些道理, :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9 條 :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 : 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 : 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 : 錄交付之。 :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 : ,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對,這是你拿出最棒的法條了, 請大家記得以後遇到問題是可以異議,但是警察不一定會停止, 今天姐姊遇到的警察停止了,表示他自認理虧,皆大歡喜。 : 所謂的釣魚違法乃指當執法人員手段程序符合毒樹果實理論(偵查程序違法)之 : 情況下 原始證據及衍生證據始構成無效(不具證據能力之無效證據) 不具證據 : 能力之證據原則上無法作為裁判人當事人有罪之依據 有時連偵查庭的檢察官 : 連起訴都不起訴 更遑論是開庭審理 也就絕無前科(案底)可言 : 你都"自己"打XXX約EHI了 : 這根本不是釣魚 你這邊最後兩行跟前四行完全無關係,竟然可以得到結論,真是佩服。 前四行講的是"釣魚"辦案導致的效果,而不是在解釋什麼是釣魚,再說我很想知道這段 文字是哪裡來的,我印象中台灣還不承認毒樹果實理論吧? 事實上,什麼樣的事情叫做"釣魚",這目前沒有定論,要說這是釣魚當然可以。 再說,正常人都知道UT上打「陽光黝黑結實帥18/6」都不一定是真的, 打找EHI就一定是真的找用藥? : : 提醒大家,網路釣魚真的很難防, : : "mimicry"已經讓敵我難分。 : : 給約用藥性愛的朋友幾點建議: : : 1)約有訊換的 : : 2)不論是msn聊天或聊天室對話,所有藥品名一律模糊,不要給警方做文章的機會 : : 3)出來赴約身上不要帶東西。至於擺在哪裡,請聰明的同志想想。姊不能說。 : : 4)真的遇到釣魚,保持冷靜。不要被警察一嚇,就忽略自身權益。 : : 5)熱線很棒。請大家多捐款,我們很需要這樣的真正的NGO。 : : 先寫到這裡~~~~~ : 把法條附上就知道問題在哪 : 是在警察 還是在別的地方? 不要只會列法條,辜狗就有,至少PO上來前先看一下。 接下來講講我認為姊姊遇到的便衣有多厲害好了:     先稍為簡化一下,便衣與姐姐在UT上相遇,線上聊天過後約出來見面,表   明自己是警察,要求姊姊交出藥品,可以判輕一點,不然就要通知父母。姊姊同   時要求證件,便衣快速的閃過證件。之後姊姊於連絡朋友後決定同意讓便衣搜包   包,後來便衣搜到姐姐身上去,被姊姊委婉地嚇斥後停止。     首先,警察一開始要求姊姊自己交出藥品,這邊就很高招。因為他若要去搜   索姊姊的包包,那原則上就要用搜索票,但很明顯便衣沒有搜索票。     那很多人質疑的無令狀搜索可不可以用呢?vaulted在別的文章中提到了刑事 訴訟法130附帶搜索131-2緊急搜索兩個符合,我在這邊說,不能用。 附帶搜索的前提是要姊姊當時有被逮捕,但事實上並沒有;131-2緊急搜索不 是警察可以做的,要檢察官出面。所以這兩個都不能用。 那簡單,為什麼便衣當時不逮補姊姊,那就可以附帶搜索了? 這就是這幾個便衣厲害的地方,因為不敢。這幾個便衣知道,光憑網路聊天 室上面的對話,還有可能有釣魚辦案爭議的手段去逮捕一個人,未來會很麻煩, 他們不想惹這些麻煩,但又想辦這個案子,於是不聲請搜索票(因為理由太薄弱   ,可能聲請不到),也不以現行犯逮捕姊姊(也是因為理由太薄弱)。     簡單講,便衣知道自己的所作所為都有爭議,不一定有錯,甚至如果當場真   逮捕姊姊,說不定也合法(看法官囉),但這要賭,所以不敢下手太重。     到這邊我個人是對台灣的警察素質肅然起敬,真的非常優秀。     於是最後改用威脅利誘的手段,而姊姊在權衡之後也決定讓他們搜包包,這   時候警察又突然搜到身上去,這可以嗎?你的包包你的口袋是同一個東西?     被嚇斥後警察馬上收手,同時立刻灑漂白水,說自己是:輕拍。這也是專業   的用語,這幾個便衣可能姊姊描述外表不是這麼道貌岸然,但肚子裡是很有學問   的。     最後說說比例原則,憲法我最不會了。但基本上,憲法雖說如果合乎比例原 則,那個人的自由就可以被拘束。但用這個的前提是,如果人民的基本權產生衝 突時解決策略,而不是人民跟國家間的基本權衝突(政府根本沒有基本權啊)。     再來,比例原則是原則,不是法律。如果警察執法時,遇到一個模糊的、法   律沒規定的時候,他才有可能去用比例原則。但至少今天這件事情,警察就已經   被法律規定不能搜索不能搜索不能搜索,那他就被限制了,沒有比例原則的可能   ,即使這個法律再差,拍謝,依法行政,謝謝指教。因為法律制定的時候,已經   被立法院諸公們考慮過比例原則了,這是已經被決定的比例原則,警察在這邊沒   辦法自己去比例原則一下,很可憐,但他就是沒那麼大。     xyz龍那篇文章的說法,才是沒有考慮比例原則的典型,直接認為社會安全可 以拘束個人自由。這可能對,可能不對,要一件事情一件事情去看比例原則,但至 少今天法律定下來的比例原則結果,就是個人自由還是比較大。113我記得有科法 所,可以去跟老師討論看看憲法。像我很不懂憲法,每次拿出來講都非常害怕,怕 講出來像公民課的口頭報告。所以最後這幾段請各位看看笑話吧。 兵工廠跟釣魚的例子也可以用比例原則來看,黑社會跟一個人用藥哪個比較 危險?我們對兩件事應該用同一個標準來檢驗?至少必要性要件就過不去了。 -- 你叫我做浮誇吧 加幾聲噓聲也不怕 我在場有悶場的話 表演你看嗎 夠歇斯底里嗎 以眼淚淋花吧 一心只想你驚訝 我舊時似未存在嗎 加重注碼 青筋也現形 話我知 現在存在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1.83
junkos:讚 05/22 21:05
pureman88:推 05/22 21:09
Dionisio:推 05/22 21:10
cutecoins:今天學好多!! 05/22 21:14
aassddd:推專業 05/22 21:14
imchien:推這篇專業文章。 05/22 21:15
loveboys:其實你說的也不錯 ~ 05/22 21:16
retrouvaille:整篇解釋得不錯專業 但EHI的說法有點牽強... 05/22 21:22
philip01615:有些人還真是半瓶水響叮噹 推這篇! 05/22 21:23
tolerance:高手!! 05/22 21:28
emil27:讚 還順便推 陽光黝黑結實帥18/6」都不一定是真的 << 05/22 21:35
kaorikuraki:實用 05/22 21:40
kuies:整系列看下來,這篇最中肯、受用~才是甲板眾要的資訊 05/22 21:40
heartsilent:版主也太好笑?動不動就M文?都還沒求證過是否真的正確 05/22 21:42
chitakudo:推 這種專業 又不只是情緒發文的文章 不錯... 05/22 21:46
kaorikuraki:以我個人微不足道的法學素養而言,這篇講得還滿正確的 05/22 21:47
kaorikuraki:啊。 05/22 21:47
heartsilent:那請問18297錯在那?? 05/22 21:56
theash:這篇不就是在解釋18297僅列條例卻不太適用於此案例的意思嗎 05/22 21:57
imlouis:本人以為這篇確實很精湛 05/22 21:57
kaorikuraki:這篇不是講了嗎 XD 05/22 21:58
imlouis:18297只有列舉條文,卻沒有含射...不是,是涵攝 05/22 22:00
beyourself:推 05/22 22:03
IAIFAG:板主看來是支持姐姐的 很明顯 @@ 05/22 22:08
acbrian:推專業 05/22 22:10
E517:非常明顯阿 始終如一呢 05/22 22:12
heartsilent:對阿,版主們摸摸自己的良心,自己真的有客觀嗎 05/22 22:24
chitakudo:樓上的nate530 你不要講 到底不客觀在哪呢... 05/22 22:26
chitakudo:比如你說m這篇有問題 你可以指出問題嗎 不要剩情緒發言 05/22 22:27
chitakudo: 要 05/22 22:27
timetosleep:法學院的ip 當然專業 XD 05/22 22:28
noruas:台大法學院的....只有推了!! 受教了 05/22 22:32
Fandihaha:大推~ 05/22 22:36
elek:推~ 05/22 22:44
APJ:專業! 05/22 22:59
lin40032:推 05/22 23:14
tg5605:法律本來就是需要詮釋,只列法條是不夠的!這篇讚! 05/22 23:17
winterhsu:推~ 05/22 23:39
chrissu:time大,這不是法學院ip喔,而且不要迷信廠牌,像我就是小 05/22 23:40
chrissu:叮噹<---做壞掉的QQ 05/22 23:41
timetosleep:說錯了 男四 XD 05/22 23:54
rainbowchild:這篇寫得真好 05/23 00:28
Tutt:我覺得很多時候人還是不要不懂裝懂的好(喃喃) 推這篇~ 05/23 00:31
Tutt:我真的好感激板上有人肯提供這種教我們怎樣防身的知識 再推! 05/23 00:58
yspen:警察前b這個名詞 立場薄弱 05/23 01:00
carl2002:推專業XD 05/23 01:05
alwayssunny:推 05/23 01:18
windwind2001:推 05/23 02:17
sweetman:推 05/23 11:25
kiyoshiwong:認真看完了,大推你! 05/23 12:55
nomadJr:中肯! 05/23 14:09
zuniji:推。從頭到尾認真看完 05/23 14:09
yonglove:專業到不行 05/23 1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