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ureman88 (人妖女王)
看板gay
標題Re: [心情] 姊被警方遭疑持有搖頭丸臨檢
時間Sat May 22 21:08:09 2010
※ 引述《chrissu (迷你馬大好~)》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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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大推一下你的文章嗎?
姊姊希望引出來的討論,就是這樣即具建設性和具有法律專業的文章。
姊姊在這裡懇請板主將這一系列的討論之後收錄精華區,同志遭警方惡質臨檢
的狀況太多了,姊姊不是第一人,也絕不會是最後一人。
最後,還是希望能激發出更多法律專業上的討論,並告知大家,同志在遭受類似
釣魚事件該如何自保。
謝謝!
: ※ 引述《vaulted (小狼)》之銘言:
: 但本人有稍作刪減。
: : 本來我是把這篇當笑話轉給我的警察前B看
: : 不過他看了之後大發火
: : 雖然他生氣的點很怪就是了
: : "E04 是誰想摸他阿
: : 要不是有規定誰想碰他"
: : 基於前B的怒火 自己當兵也在警察機關呆過
: : 就分享一些法律知識
: : (就是被某人逼著回= =)
: : 其實這篇的有問題是藥 而不是警察
: 不,問題是警察,不是藥。
: 看完以下你前b的說法,我會認為可能他有需要再去請教一下資深的同事,
: 因為姊姊當時遇到的三個便衣手段顯然高明的多,也非常謹慎。
: :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六條
: :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 :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 :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 :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 : 分之必要者。
: :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 : 處所者。
: : 五、滯留於應有停 (居) 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 (居) 留許可者。
: :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 :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 : 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 :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 看清楚,是"查證其身分",我還先不跟你爭"合理懷疑"的問題,
: 查證身分把身份證駕照護照拿出來就好了,有需要查到包包?
: 這條文顯然不是警察可以搜索包包的依據。
: : 。
: : 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
: : 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行為,經自首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
: : 故所謂自首,是以犯人在其犯罪後未被發覺前,向偵查員員自承犯罪,為先
: : 決條件,至於自首的方式,係用言詞或書面以及係自行投案或託人代行,還
: : 是直接或間接向偵查機關為之,均不在此限制,故自首必須在犯罪未發覺前
: : ,自行申告其犯罪事實於該管公務員,而受法律上之裁判為要件。
: : 自首係對於未發覺之罪,主動向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申告犯罪事實
: : ,如案已發覺,被告即使主動到場陳述自己之犯罪事實,僅能稱為投案,
: : 不構成自首。既非自首,則投案不一定會減輕其刑,法官僅能依刑法第五
: : 十七條於科刑時審酌之
: 你洋洋灑灑的列出來,真的有看過嗎?
: 首先警察用了"自動交付"這個詞,我見識少沒聽過,但我不認為這是自首耶,
: 你自己寫的,自首限於未被發覺的犯罪,今天警察認為他有犯罪耶,還讓他自首,
: 這警察根本是瀆職啊!!(或許這警察真的跟開紅單的警察一樣佛心,那我就道歉。)
: 我認為這邊的自我交付根本只是一種話術,頂多構成量刑之依據,法官可能判輕一點,
: 但這根本不是警察可以決定的,他是在借花獻佛?
: : "他藥是不是吃太多了阿" BY警察前B
: 好在他是用問句,不然可能就誹謗罪了。
: :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八十五條
: :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 : 一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 : 二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聚眾喧嘩,聚礙公務進行者。
: : 三 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 請看清楚,是"依法執行公務"喔!
: 假如那些便衣不是依法執行公務,就不該當喔,
: 這種妨礙公務系列是警察最愛拿來嚇唬老百姓的條文,
: 且我認為這有根本性問題,但這邊先不談,我也不夠能力談。
: 但我後面要把這邊你說的所有條文全部駁掉,讓你知道便衣當天"不是"依法執行職務。
: :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7 條
: :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 :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 :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 : 。
: :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 :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
: : 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 :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
: : 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
: : 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
: : 律師。
: 請再看清楚,用到第七條的前提是:要符合第六條的情況,而且也只能查證身分。
: 我們姑且假設認為今天有第六條的情況,那也不能搜包包,只能叫姊姊出示證件。
: 若依本條第四款,我也不跟你爭"明顯事實"這關,今天也絕對不符合
: "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
: 畢竟這是社會秩序維護法,應該是得跟公共危險扯上一點邊。
: : 自己去看清楚法條
: : 一般通知的是家人才會這樣說
: 您這邊說的是哪條法條?我實在找不到,只好搬出我最討厭的的 憲法(挪抬)
: 第二條第二項:
: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補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補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
: 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下略。(拿憲法出來就不好玩了QQ)
: 所以有別篇文章說"警察知道你父母的聯絡方式,所以當然會通知",
: 喂喂喂,誰說警察可以"自己決定"要通知或要不要通知父母啊?
: 不行、不行、不行,今天老子被抓不想讓家人知道--->可以!這是我的權利。
: : 看清楚 他可以檢查
: 不可以。
: : 他不蒐才會出問題
: : 說實話我覺得這幾個警察好可憐要搜這種東西
: 這邊有個"小"問題,
: 今天我答應讓你搜包包,你可以得寸進尺過來搜我的口袋嗎?
: : "他可以摸 停了是因為他也不想摸"這句是前B說的XD
: 不能摸。
: :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9 條
: :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
: : 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 :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
: : 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
: : 錄交付之。
: :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
: : ,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對,這是你拿出最棒的法條了,
: 請大家記得以後遇到問題是可以異議,但是警察不一定會停止,
: 今天姐姊遇到的警察停止了,表示他自認理虧,皆大歡喜。
: : 所謂的釣魚違法乃指當執法人員手段程序符合毒樹果實理論(偵查程序違法)之
: : 情況下 原始證據及衍生證據始構成無效(不具證據能力之無效證據) 不具證據
: : 能力之證據原則上無法作為裁判人當事人有罪之依據 有時連偵查庭的檢察官
: : 連起訴都不起訴 更遑論是開庭審理 也就絕無前科(案底)可言
: : 你都"自己"打XXX約EHI了
: : 這根本不是釣魚
: 你這邊最後兩行跟前四行完全無關係,竟然可以得到結論,真是佩服。
: 前四行講的是"釣魚"辦案導致的效果,而不是在解釋什麼是釣魚,再說我很想知道這段
: 文字是哪裡來的,我印象中台灣還不承認毒樹果實理論吧?
: 事實上,什麼樣的事情叫做"釣魚",這目前沒有定論,要說這是釣魚當然可以。
: 再說,正常人都知道UT上打「陽光黝黑結實帥18/6」都不一定是真的,
: 打找EHI就一定是真的找用藥?
: : 把法條附上就知道問題在哪
: : 是在警察 還是在別的地方?
: 不要只會列法條,辜狗就有,至少PO上來前先看一下。
: 接下來講講我認為姊姊遇到的便衣有多厲害好了:
: 先稍為簡化一下,便衣與姐姐在UT上相遇,線上聊天過後約出來見面,表
: 明自己是警察,要求姊姊交出藥品,可以判輕一點,不然就要通知父母。姊姊同
: 時要求證件,便衣快速的閃過證件。之後姊姊於連絡朋友後決定同意讓便衣搜包
: 包,後來便衣搜到姐姐身上去,被姊姊委婉地嚇斥後停止。
: 首先,警察一開始要求姊姊自己交出藥品,這邊就很高招。因為他若要去搜
: 索姊姊的包包,那原則上就要用搜索票,但很明顯便衣沒有搜索票。
: 那很多人質疑的無令狀搜索可不可以用呢?vaulted在別的文章中提到了刑事
: 訴訟法130附帶搜索131-2緊急搜索兩個符合,我在這邊說,不能用。
: 附帶搜索的前提是要姊姊當時有被逮捕,但事實上並沒有;131-2緊急搜索不
: 是警察可以做的,要檢察官出面。所以這兩個都不能用。
: 那簡單,為什麼便衣當時不逮補姊姊,那就可以附帶搜索了?
: 這就是這幾個便衣厲害的地方,因為不敢。這幾個便衣知道,光憑網路聊天
: 室上面的對話,還有可能有釣魚辦案爭議的手段去逮捕一個人,未來會很麻煩,
: 他們不想惹這些麻煩,但又想辦這個案子,於是不聲請搜索票(因為理由太薄弱
: ,可能聲請不到),也不以現行犯逮捕姊姊(也是因為理由太薄弱)。
: 簡單講,便衣知道自己的所作所為都有爭議,不一定有錯,甚至如果當場真
: 逮捕姊姊,說不定也合法(看法官囉),但這要賭,所以不敢下手太重。
: 到這邊我個人是對台灣的警察素質肅然起敬,真的非常優秀。
: 於是最後改用威脅利誘的手段,而姊姊在權衡之後也決定讓他們搜包包,這
: 時候警察又突然搜到身上去,這可以嗎?你的包包你的口袋是同一個東西?
: 被嚇斥後警察馬上收手,同時立刻灑漂白水,說自己是:輕拍。這也是專業
: 的用語,這幾個便衣可能姊姊描述外表不是這麼道貌岸然,但肚子裡是很有學問
: 的。
: 最後說說比例原則,憲法我最不會了。但基本上,憲法雖說如果合乎比例原
: 則,那個人的自由就可以被拘束。但用這個的前提是,如果人民的基本權產生衝
: 突時解決策略,而不是人民跟國家間的基本權衝突(政府根本沒有基本權啊)。
: 再來,比例原則是原則,不是法律。如果警察執法時,遇到一個模糊的、法
: 律沒規定的時候,他才有可能去用比例原則。但至少今天這件事情,警察就已經
: 被法律規定不能搜索不能搜索不能搜索,那他就被限制了,沒有比例原則的可能
: ,即使這個法律再差,拍謝,依法行政,謝謝指教。因為法律制定的時候,已經
: 被立法院諸公們考慮過比例原則了,這是已經被決定的比例原則,警察在這邊沒
: 辦法自己去比例原則一下,很可憐,但他就是沒那麼大。
: xyz龍那篇文章的說法,才是沒有考慮比例原則的典型,直接認為社會安全可
: 以拘束個人自由。這可能對,可能不對,要一件事情一件事情去看比例原則,但至
: 少今天法律定下來的比例原則結果,就是個人自由還是比較大。113我記得有科法
: 所,可以去跟老師討論看看憲法。像我很不懂憲法,每次拿出來講都非常害怕,怕
: 講出來像公民課的口頭報告。所以最後這幾段請各位看看笑話吧。
: 兵工廠跟釣魚的例子也可以用比例原則來看,黑社會跟一個人用藥哪個比較
: 危險?我們對兩件事應該用同一個標準來檢驗?至少必要性要件就過不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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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leasant:姊姊的正當職業是啥啊??這麼有錢有閒啊 05/22 21:25
噓 heartsilent:也沒看自己是什麼姿色,誰想摸你阿? 05/22 21:26
→ heartsilent:自己吃藥就有錯在先了?收精華區是要讓更多人吃藥就是? 05/22 21:30
→ emil27:如果樓上的說法屬實 那你的腦袋就跟姐姐的姿色一樣呢~ 05/22 21:37
推 acbrian:推! 05/22 22:08
推 kaorikuraki:甚善。 05/22 2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