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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hrissu (迷你馬大好~)》之銘言: ============================================ 我可以大推一下你的文章嗎? 姊姊希望引出來的討論,就是這樣即具建設性和具有法律專業的文章。 姊姊在這裡懇請板主將這一系列的討論之後收錄精華區,同志遭警方惡質臨檢 的狀況太多了,姊姊不是第一人,也絕不會是最後一人。 最後,還是希望能激發出更多法律專業上的討論,並告知大家,同志在遭受類似 釣魚事件該如何自保。 謝謝! : ※ 引述《vaulted (小狼)》之銘言: : 但本人有稍作刪減。 : : 本來我是把這篇當笑話轉給我的警察前B看 : : 不過他看了之後大發火 : : 雖然他生氣的點很怪就是了 : : "E04 是誰想摸他阿 : : 要不是有規定誰想碰他" : : 基於前B的怒火 自己當兵也在警察機關呆過 : : 就分享一些法律知識 : : (就是被某人逼著回= =) : : 其實這篇的有問題是藥 而不是警察 : 不,問題是警察,不是藥。 : 看完以下你前b的說法,我會認為可能他有需要再去請教一下資深的同事, : 因為姊姊當時遇到的三個便衣手段顯然高明的多,也非常謹慎。 : :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六條 : :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 :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 :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 :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 : 分之必要者。 : :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 : 處所者。 : : 五、滯留於應有停 (居) 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 (居) 留許可者。 : :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 :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 : 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 :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 看清楚,是"查證其身分",我還先不跟你爭"合理懷疑"的問題, : 查證身分把身份證駕照護照拿出來就好了,有需要查到包包? : 這條文顯然不是警察可以搜索包包的依據。 : : 。 : : 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 : : 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行為,經自首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 : : 故所謂自首,是以犯人在其犯罪後未被發覺前,向偵查員員自承犯罪,為先 : : 決條件,至於自首的方式,係用言詞或書面以及係自行投案或託人代行,還 : : 是直接或間接向偵查機關為之,均不在此限制,故自首必須在犯罪未發覺前 : : ,自行申告其犯罪事實於該管公務員,而受法律上之裁判為要件。 : : 自首係對於未發覺之罪,主動向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申告犯罪事實 : : ,如案已發覺,被告即使主動到場陳述自己之犯罪事實,僅能稱為投案, : : 不構成自首。既非自首,則投案不一定會減輕其刑,法官僅能依刑法第五 : : 十七條於科刑時審酌之 : 你洋洋灑灑的列出來,真的有看過嗎? : 首先警察用了"自動交付"這個詞,我見識少沒聽過,但我不認為這是自首耶, : 你自己寫的,自首限於未被發覺的犯罪,今天警察認為他有犯罪耶,還讓他自首, : 這警察根本是瀆職啊!!(或許這警察真的跟開紅單的警察一樣佛心,那我就道歉。) : 我認為這邊的自我交付根本只是一種話術,頂多構成量刑之依據,法官可能判輕一點, : 但這根本不是警察可以決定的,他是在借花獻佛? : : "他藥是不是吃太多了阿" BY警察前B : 好在他是用問句,不然可能就誹謗罪了。 : :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八十五條 : :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 : 一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 : 二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聚眾喧嘩,聚礙公務進行者。 : : 三 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 請看清楚,是"依法執行公務"喔! : 假如那些便衣不是依法執行公務,就不該當喔, : 這種妨礙公務系列是警察最愛拿來嚇唬老百姓的條文, : 且我認為這有根本性問題,但這邊先不談,我也不夠能力談。 : 但我後面要把這邊你說的所有條文全部駁掉,讓你知道便衣當天"不是"依法執行職務。 : :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7 條 : :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 :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 :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 : 。 : :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 :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 : : 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 :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 : : 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 : : 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 : : 律師。 : 請再看清楚,用到第七條的前提是:要符合第六條的情況,而且也只能查證身分。 : 我們姑且假設認為今天有第六條的情況,那也不能搜包包,只能叫姊姊出示證件。 : 若依本條第四款,我也不跟你爭"明顯事實"這關,今天也絕對不符合 : "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 : 畢竟這是社會秩序維護法,應該是得跟公共危險扯上一點邊。 : : 自己去看清楚法條 : : 一般通知的是家人才會這樣說 : 您這邊說的是哪條法條?我實在找不到,只好搬出我最討厭的的 憲法(挪抬) : 第二條第二項: :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補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補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 : 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下略。(拿憲法出來就不好玩了QQ) : 所以有別篇文章說"警察知道你父母的聯絡方式,所以當然會通知", : 喂喂喂,誰說警察可以"自己決定"要通知或要不要通知父母啊? : 不行、不行、不行,今天老子被抓不想讓家人知道--->可以!這是我的權利。 : : 看清楚 他可以檢查 : 不可以。 : : 他不蒐才會出問題 : : 說實話我覺得這幾個警察好可憐要搜這種東西 : 這邊有個"小"問題, : 今天我答應讓你搜包包,你可以得寸進尺過來搜我的口袋嗎? : : "他可以摸 停了是因為他也不想摸"這句是前B說的XD : 不能摸。 : :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9 條 : :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 : : 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 :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 : : 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 : : 錄交付之。 : :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 : : ,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對,這是你拿出最棒的法條了, : 請大家記得以後遇到問題是可以異議,但是警察不一定會停止, : 今天姐姊遇到的警察停止了,表示他自認理虧,皆大歡喜。 : : 所謂的釣魚違法乃指當執法人員手段程序符合毒樹果實理論(偵查程序違法)之 : : 情況下 原始證據及衍生證據始構成無效(不具證據能力之無效證據) 不具證據 : : 能力之證據原則上無法作為裁判人當事人有罪之依據 有時連偵查庭的檢察官 : : 連起訴都不起訴 更遑論是開庭審理 也就絕無前科(案底)可言 : : 你都"自己"打XXX約EHI了 : : 這根本不是釣魚 : 你這邊最後兩行跟前四行完全無關係,竟然可以得到結論,真是佩服。 : 前四行講的是"釣魚"辦案導致的效果,而不是在解釋什麼是釣魚,再說我很想知道這段 : 文字是哪裡來的,我印象中台灣還不承認毒樹果實理論吧? : 事實上,什麼樣的事情叫做"釣魚",這目前沒有定論,要說這是釣魚當然可以。 : 再說,正常人都知道UT上打「陽光黝黑結實帥18/6」都不一定是真的, : 打找EHI就一定是真的找用藥? : : 把法條附上就知道問題在哪 : : 是在警察 還是在別的地方? : 不要只會列法條,辜狗就有,至少PO上來前先看一下。 : 接下來講講我認為姊姊遇到的便衣有多厲害好了: :     先稍為簡化一下,便衣與姐姐在UT上相遇,線上聊天過後約出來見面,表 :   明自己是警察,要求姊姊交出藥品,可以判輕一點,不然就要通知父母。姊姊同 :   時要求證件,便衣快速的閃過證件。之後姊姊於連絡朋友後決定同意讓便衣搜包 :   包,後來便衣搜到姐姐身上去,被姊姊委婉地嚇斥後停止。 :     首先,警察一開始要求姊姊自己交出藥品,這邊就很高招。因為他若要去搜 :   索姊姊的包包,那原則上就要用搜索票,但很明顯便衣沒有搜索票。 :     那很多人質疑的無令狀搜索可不可以用呢?vaulted在別的文章中提到了刑事 : 訴訟法130附帶搜索131-2緊急搜索兩個符合,我在這邊說,不能用。 : 附帶搜索的前提是要姊姊當時有被逮捕,但事實上並沒有;131-2緊急搜索不 : 是警察可以做的,要檢察官出面。所以這兩個都不能用。 : 那簡單,為什麼便衣當時不逮補姊姊,那就可以附帶搜索了? : 這就是這幾個便衣厲害的地方,因為不敢。這幾個便衣知道,光憑網路聊天 : 室上面的對話,還有可能有釣魚辦案爭議的手段去逮捕一個人,未來會很麻煩, : 他們不想惹這些麻煩,但又想辦這個案子,於是不聲請搜索票(因為理由太薄弱 :   ,可能聲請不到),也不以現行犯逮捕姊姊(也是因為理由太薄弱)。 :     簡單講,便衣知道自己的所作所為都有爭議,不一定有錯,甚至如果當場真 :   逮捕姊姊,說不定也合法(看法官囉),但這要賭,所以不敢下手太重。 :     到這邊我個人是對台灣的警察素質肅然起敬,真的非常優秀。 :     於是最後改用威脅利誘的手段,而姊姊在權衡之後也決定讓他們搜包包,這 :   時候警察又突然搜到身上去,這可以嗎?你的包包你的口袋是同一個東西? :     被嚇斥後警察馬上收手,同時立刻灑漂白水,說自己是:輕拍。這也是專業 :   的用語,這幾個便衣可能姊姊描述外表不是這麼道貌岸然,但肚子裡是很有學問 :   的。 :     最後說說比例原則,憲法我最不會了。但基本上,憲法雖說如果合乎比例原 : 則,那個人的自由就可以被拘束。但用這個的前提是,如果人民的基本權產生衝 : 突時解決策略,而不是人民跟國家間的基本權衝突(政府根本沒有基本權啊)。 :     再來,比例原則是原則,不是法律。如果警察執法時,遇到一個模糊的、法 :   律沒規定的時候,他才有可能去用比例原則。但至少今天這件事情,警察就已經 :   被法律規定不能搜索不能搜索不能搜索,那他就被限制了,沒有比例原則的可能 :   ,即使這個法律再差,拍謝,依法行政,謝謝指教。因為法律制定的時候,已經 :   被立法院諸公們考慮過比例原則了,這是已經被決定的比例原則,警察在這邊沒 :   辦法自己去比例原則一下,很可憐,但他就是沒那麼大。 :     xyz龍那篇文章的說法,才是沒有考慮比例原則的典型,直接認為社會安全可 : 以拘束個人自由。這可能對,可能不對,要一件事情一件事情去看比例原則,但至 : 少今天法律定下來的比例原則結果,就是個人自由還是比較大。113我記得有科法 : 所,可以去跟老師討論看看憲法。像我很不懂憲法,每次拿出來講都非常害怕,怕 : 講出來像公民課的口頭報告。所以最後這幾段請各位看看笑話吧。 : 兵工廠跟釣魚的例子也可以用比例原則來看,黑社會跟一個人用藥哪個比較 : 危險?我們對兩件事應該用同一個標準來檢驗?至少必要性要件就過不去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7.138.156
pleasant:姊姊的正當職業是啥啊??這麼有錢有閒啊 05/22 21:25
heartsilent:也沒看自己是什麼姿色,誰想摸你阿? 05/22 21:26
heartsilent:自己吃藥就有錯在先了?收精華區是要讓更多人吃藥就是? 05/22 21:30
emil27:如果樓上的說法屬實 那你的腦袋就跟姐姐的姿色一樣呢~ 05/22 21:37
acbrian:推! 05/22 22:08
kaorikuraki:甚善。 05/22 2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