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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aorikuraki (唐小宇)》之銘言: : 我反而是覺得這條給板主的彈性過大,於裁量權方面 : 的問題。到時也會一併經討論過後決議進行修改,尤其是 : 以酸文和挑釁為主,這次的酸文判例算是依我的政見模式 : 來進行檢舉的第一個case,所以也只能暫且援引這條舊板 : 規來進行裁決,等新板規全部定案公告後,會一併將這些 : 疑慮掃除,細訂罰則、釐清界限。 : 感謝您的建議。 我想還是不要在推文裡面說 板主擁有各條文的解釋權 也因此各法條若是有人申訴或有疑義 板主需要將其解釋的歷程或立場敘說完善... 但以本次判決而言... 我也完全贊同目前板規第6條是模糊不清的法條 不過解釋的空間應該於「違規認定上」 而不是在「水桶期限」上... 因為水桶的期限寫得十分清楚! 同時沒有解釋空間的~ 我也明白的知道該篇文章的比例原則等狀況 但現行站、板規究竟有無相關的條例可引爰? 這是很重要的~ 若有就比較沒問題... 但若沒有...板主目前的作法... 就過度擴大或誤植了「解釋權」的意義~ 再者將板主的理念執行 仍是需要在合議過後 形成相關板規 再做推行 較為適當 這並非條文至上主義... 而是在推動管理時的 程序問題! 不然就是會有爭議的空間... -- 爭何? 多風 多雲 多月 貪何? 有權 有勢 有名 求何? 至真 至善 至美 尋何? 命也 樂也 長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138.206
honkwun:對呀 水桶期限是很明確的有下限 那就是裁量權的最大範圍 03/10 1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