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lahugo (炎熱。燦亮 )》之銘言:
: 1.「引用」這個動作是合理的
: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 但損害名譽,是不合理的。
「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光是「利用」兩個字,
我看不出nahald那篇文章哪裡藉由侵害你的名譽進而利用你,你可能先要證出他對你的「
利用」何在和你的「名譽」受損何在。他最多只是「利用」了你的推文來進行他的評論,
他的評論因你的推文而生。
另外,
如果你覺得他有損害你的「名譽」,你可能得提出具體客觀證據證明你的「名譽」的確遭
受損害,而非只停留在單純的個人感受。
在網路上之侮辱行為,足以使受害人之名譽受損,即符合刑法「公然侮辱罪」之要件,但
侮辱行為是否使受害人名譽受損,並非以受害人主觀感覺為斷,而必須在理智的第三人眼
中,該受害人在社會上之人格尊嚴受到損害。
而「侵害名譽」,乃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其行為亦不
論為廣佈於社會抑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均可構成(90台上646)。
關於這方面,我建議你循一般法律管道提請訴訟,關於個人名譽的保障與補償已超越本板
板主的職權與管轄範圍。
: 2.引用還可論其目的的正當性、範圍的合理與否。
: 開頭第一句,就是人身攻擊,事後經我主動告知,卻以塗改但保留文字位置的方式處理
: 但版主群目前解讀其犯意為:「並非故意過失」
: 請問這符合引用的正當性嗎?
他引用你那段文字無非是為了對你的那段文字進行評論,請問這哪裡不符合「引用的正當
性」?只是在他的評論首句涉及到人身攻擊的範疇,但這並不代表他的引用就沒有正當性
。他那篇文章絕大部分的內容都是針對你的「言論」而非「你」這個人,就我的觀點來看
,他不是為了要攻擊「你」這個人才寫這篇文章的。
: 板主又說我放大攻擊字句,忽略文章立意。
: 我的情緒在第一句話就被挑起了,你要求我怎麼看下去?
這不就是你個人的問題嗎?
我們就事論事為甚麼還得設想:「啊!因為你看到第一句就氣到無法好好看完那篇文章所
以那篇文章一整個很有問題都是為了針對攻擊你而來?」
都不覺得「我的情緒在第一句話就被挑起了,你要求我怎麼看下去」這樣子的想法有失公
允也並非理性嗎?
: 話說回來,我是主張xxx可保留文章,但至少文句要再編修,
: 而不是把那五個字,就這樣放在上面,不只突兀,也令人難解。
: 但這個做法目前沒有任何共識。
這我們真的管不著。
: 另外,我想請問,「故意」的標準為? 目前看來,xxx有「積極」消弭其犯行嗎?
: 或者,這就是目前板主群的標準?
我的標準只有法律上的「知情」(惡意)和「不知情」(善意)。
「故意」的標準你可能得詢問另外兩位板主的看法。
我對這方面向來持保留態度。
: 所以版主群,終於認定,xxx對我所言,就是人身攻擊了。
只有那一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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