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okky:您的政見還沒寫成版規 應從舊 03/10 02:37
→ kaorikuraki:您是沒看到「暫且援引」嗎? 03/10 02:42
→ kaorikuraki:如果您再繼續誤讀曲解我的文意我就不與您繼續討論了。 03/10 02:43
→ pokky:我說您的政見還沒寫成版規 本來就應該從舊 03/10 02:48
→ pokky:您也說您 "暫且援引" 那麼共識一致 何來誤解? 03/10 02:49
→ kaorikuraki:我決定終止與您的討論,有其他意見請去詢問其他板主, 03/10 02:49
→ kaorikuraki:感謝您今日的建議與討論。 03/10 02:50
→ pokky:不客氣~ 03/10 02:53
→ papaduck:如果真是條文至上的話...理論上的確沒減刑這東西... 03/10 03:04
→ papaduck:這的確有爭議的空間 建議...還是暫時沿用正規較好 03/10 03:12
→ kaorikuraki:我覺得是裁量權方面的問題。 03/10 09:13
→ kaorikuraki:另外這本來就是個過渡時期,有很多事情需要整合(茶) 03/10 09:17
推 honkwun:新版規出來之前用舊的吧 舊的在這一條有裁量權嗎?@@ 03/10 09:38
→ honkwun:好像最少是要2週 @@ 03/10 09:38
→ kaorikuraki:我覺得任何板規都有裁量權的空間吧。 03/10 12:43
→ kaorikuraki:不過就nahald的判例來說是介於人身攻擊的模糊地帶就是 03/10 12:44
→ kaorikuraki:刑法的從輕從舊原則本來就有可再解讀的空間吧。 03/10 12:45
→ papaduck:只能說誰叫被舊板規綁死了~第6條本來就爛斃了... 03/10 12:45
→ papaduck:但刑法有給法官相關的量處權 板規沒有 03/10 12:46
→ papaduck:在尚無此板規之前 擅用此權力 會落人口實的 03/10 12:46
→ kaorikuraki:我是覺得當初第六條這樣寫可能是為了方便,畢竟寫得太 03/10 12:46
→ kaorikuraki:複雜詳細對大家而言也易產生使用上的不便。 03/10 12:47
→ kaorikuraki:這就會變成板主權力的討論與釋義了,不過我滿喜歡這樣 03/10 12:48
→ kaorikuraki:的討論的,這本來就該參考眾人意見不是嗎。 03/10 12:48
※ 編輯: kaorikuraki 來自: 61.228.241.183 (03/10 12:49)
→ papaduck:現在講的...不是就第6條的疏漏 僅是要板主小心求證 03/10 12:50
→ papaduck:板、站規有無相關的權力引爰 不然貿然行使本權力 危險 03/10 12:51
→ kaorikuraki:我是說板主的針對板規延伸釋義的空間,即便第六條現文 03/10 12:52
→ kaorikuraki:定得不妥善,但板主應該是有針對這條一定空間的解釋權 03/10 12:53
→ kaorikuraki:與裁量權,不然板規就是死的,我是這樣看待啦。>"< 03/10 12:53
→ papaduck:建議引爰相關的站、板規 會更清楚 03/10 12:53
→ kaorikuraki:所以才援引第六條來處理這本來就有爭議空間的case,只 03/10 12:55
→ kaorikuraki:是在處置上的減刑屬於擴大解釋的範疇就是了(爭議處) 03/10 12:56
→ kaorikuraki:而擴大解釋是不是板主的權力也是值得思考的問題。 03/10 12:57
→ kaorikuraki:在我看來很容易變成立法和解釋權集於一身的狀況。 03/10 12:57
→ kaorikuraki:照往例看來,小組長是本身比較像有解釋權職權的人。 03/10 12:58
→ papaduck:所謂的解釋 應該是有相關規定 但不同的人有差異性的解釋 03/10 13:01
→ papaduck:因此才會說相關的解釋需要有相關的條文佐證 03/10 13:02
→ kaorikuraki:然後以下只是我個人的見解,不代表板主的立場。 03/10 13:02
→ kaorikuraki:我是覺得不該由板主來解釋條文,如同你說的差異性解釋 03/10 13:03
→ kaorikuraki:應該找一個有專精法學背景的人來統一解釋,而他也只負 03/10 13:04
→ kaorikuraki:責解釋,是說一個討論看板有必要這樣專精化嗎也是個問 03/10 13:05
→ kaorikuraki:題。因為我覺得讓小組長解釋也很怪,因為他兼具裁定的 03/10 13:06
→ kaorikuraki:工作。我是覺得解釋就只能解釋不能裁定這樣。 03/10 13:06
→ kaorikuraki:這個權責應該要分出來,不然其實板主權力很大。 03/10 13:07
→ papaduck:這回應...好像沒有對到焦耶...@@a 03/10 13:08
→ kaorikuraki:因為我早就解釋完了啊,有爭議的地方就是減刑的問題, 03/10 13:10
→ kaorikuraki:然後這部分只是看板主的擴大解釋權和裁量權有多少罷了 03/10 13:10
→ kaorikuraki:其實正確的判應該是兩週,不然就只警告不處分。 03/10 13:13
→ kaorikuraki:不過我覺得申訴人不管何種都會有所微詞吧還要顧及公允 03/10 13:14
→ kaorikuraki:問題,例外我不是條文至上主義,但這只是我個人的立場 03/10 13:15
→ papaduck:話說我也不是 但對於是的板眾 有相當依據的板規 才有力 03/10 13:16
→ kaorikuraki:所以還是快點修改板規好了~~~(淚) 03/10 13:22
→ papaduck:以本判決來說是來不及的 已觸犯程序問題 03/10 13:23
→ kaorikuraki:如果是條文至上,第六條就是惡法,易箝制言論自由。 03/10 13:23
→ kaorikuraki:但我還是可以主張擴大解釋權,沒有說板主有也沒有人板 03/10 13:24
→ kaorikuraki:主沒有。 03/10 13:24
→ kaorikuraki:這也不是程序問題吧,是依法所據的問題吧。 03/10 1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