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apaduck (趴趴鴨)》之銘言:
: 對於這種對著作權法
: 這神奇法條無限上綱的講法...
: 先不就法源內涵討論...
: 單就法條...來討論的話
: 我時候很好奇這種「不做功課」就想來伸張自己的權力的作法...
: 總有種讓我「拿著雞毛當令箭」的不快感覺!
: 著作權法 第 四 款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 第 52 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
: 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nahald引用olahugo公開發表的著作...
: (gay板是一個公開的版面 在gay板的發表應為公開之發表)
: 此引用是不受用著作權之涵蓋的!
: 也因此olahugo並沒有權力要求nahald不得引用你之公開發言~
關於這點,我想做點詳細的補充:
寫文章時引用別人資料,是否會侵害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
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這裡所稱之「其他正當目的」,係指與報導、評論(
例如:影評、著作權侵害鑑定…等)、教學、研究等性質相同或類似之正當目的,並非泛
指任何目的。至於所稱的「引用」,是指利用他人之著作,供自己創作、研究之參證、註
釋或評論等等而言,因此被利用之他人著作內容僅屬自己著作之附屬部分而已。所以如果
沒有自己著作之情形,即不符合「引用」之要件。除此之外,引用他人著作或文章時,必
需注意應該明示其出處,且除非有必要,否則最好在引用他人著作時,避免整篇或整段之
引用,較不會引起是否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爭議。 引用他人的文章時,註明作者、
出處,除了是一種禮貌外,也是對著作人格權的尊重。至於引用多少內容會在「合理範圍
」內,可以參考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四項標準,即1.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
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2. 著作之性質。3.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
作所占之比例。4.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巿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因此,我們在寫文章或
創作時,如有引用他人著作內容之需要時,一定要想想自己是否符合著作權法中「合理使
用」的規定,有無以合理的方式註明出處,以免侵犯了別人的權利。
由此可見nahald引用olahugo的推文進行評論是合理的,如果olahugo還執意認為nahald引
用他的推文是只為了對他進行人身攻擊,那未免有失公允。放大他人對自己攻擊的字句,
而忽略掉整篇文章的立意所在了。
: : 到現在這篇文章還是以99%的原貌,放在公開的版上。
: : 版主群認為這樣的語氣「不是很恰當」,也認為沒有嚴重到需要刪除。
: : 而版主群始終沒有界定,這樣不適宜的辭彙,xxx到底犯了什麼版規?
: : 是侮辱、人身攻擊,還是....
: : 也無從以此量刑,是三天合理,還是三週,與其他版規相較,有沒有符合比例原則?
: 這可以請板主說得更清楚~
: 以何板規處理及處理依據及原則等!
依據olahugo的「酸文」申訴,就現有的板規來看,一律是以板規第六條處理,因nahald
事後將人身攻擊的字句刪除,又諒在其並非故意過失,因此處以水桶三天以示警告,不過
在板主群中本來只有打算給他警告就算了的意見,但還是必須依據申訴原文進行處理,所
以才作出這個裁決。
另外關於這個裁決是依據那一句類似人身攻擊的話在這篇文章中所佔的比例喔,如果今天
只以推文純粹呈現這句話那就不可能從寬處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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