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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人身攻擊的事件在gay版上層出不窮 不只源自於非同志的亂版者,尤有甚者,是一部分以討論議題為目的卻意外擦槍走火者。 在這事件當中我關注的是處理者的態度,其中也發現版規上的瑕疵, 客觀與否有待其他使用者公評。 所以在版主公告之後,我另外發文針對智慧財產提出疑問與回應。 ※ 引述《kaorikuraki (唐小宇)》之銘言: : ※ 引述《olahugo (炎熱。燦亮 )》之銘言: : 經olahugo來信申訴以下文章有酸人之虞: : 文章代碼(AID): #19hNAoTO : 17875 4 3/04 nahald R: 有一天當同志不再青春:老年同志與法律 : 板主群根據olahugo的三點申訴給予以下回應: : 1.文章內容論述之餘並予以人身攻擊,攻擊意圖與對象明顯,擷取我的推文未獲我同意 : 該項不成立,站規中沒有特別規定擷取推文需要詢問作者,推文的所屬是該篇文章作者 : ,並非推文者,回文時刪除不必要的文章及部分使用引言是正常的行為。 : 若olahugo依據板規「09. 擅自修改文章之推文。」來申訴是不成立的。 我的申訴內容提到: 我不介意任何人引用我的文章或推文,但是xxx以人身攻擊的惡意態度引用, 因此我嚴正的拒絕xxx的引用。(我同時寄信告知給xxx跟版主) 這裡版主群回應我,因為版規沒有規定擷取推文需要詢問作者(略),因此我無法拒絕, 當然我也無法透過公權力,讓對方刪除引用我推文的部分。 端看對方意願。(目前對方仍不願意停止引用) 至此發現,版主群把推文「所有權」都劃給原篇PO文作者了。 而第三者xxx,則有完全的「使用權」。 疑問 版規界定文章內推文「原篇PO文作者」有「管理權」。 另規定,可刪除,但不得擅自修改。違者水桶?週。 但如果是依據我國法律智慧財產的概念,推文者理當有權授與或禁止他人引用。 所有權與使用權不言自明。 即便是推文,也隱含一些思想在內, 如果推文違規,會懲罰推文者 (ex利用推文功能辱罵別人),並非懲罰原篇PO文作者。 但如果推文合於規定,卻又不隸屬推文者,這是說不通的。 推文被第三者xxx引用,誰能夠決定要不要被引用呢? 難道第三者xxx想用就用? 如果討論的時候,惡意使用呢? 回到我的初衷,因為xxx引用我的推文時,先形容我有如"阿米巴原蟲"般的天真爛漫 文章最後再以戲謔的反向祈使語句,「願你不會得到...(疾病)...」 我無法接受人身攻擊的討論方式,就算再怎麼激進、憤慨,也應該嚴守這條界線。 最後,我完全沒有依據版規09.來申訴...所以也無所謂申訴不成立。 請版主刪除這部份的說明。 我只在申訴的同時,質疑"文章內推文的所有權"之界定。 並未依據這條有問題的版規去申訴。 : 板規所規定的為修改推文予以處分,但檢視原發文者在使用您推文方面,並無任何修改 : 您推文內容一事,若您依據此條板規檢舉,自然不成立。 : 若olahugo堅持主張別人停止使用自己的推文將會產生以下疑慮: : 在 BBS平台中於某板上討論事務,除非將這些文章、推文等轉貼至其他板面,未經過同 : 意才算是違規事項,這個也是禁止的,如果引用文章或者推文回覆都算違規,那該板所 : 有的討論都是違規。 回應上面這四行: 我並未表達,所有引用、回覆、推文都算違規。版主群理解錯誤。 我是認為,你可以引用、回覆、推文、噓文...但是如果所有權人不滿意,是有權禁止。 如同智慧財產的概念,這我不贅述了。 你可以回文,但是你的回文可不可以附加我的東西,應該由我決定。 但這不是主張文字獄,以我的概念,xxx惡意攻擊我,我才不爽被引用。 如果版規無法依照智慧財產權概念,嚴格保護所有權人的權利, 也至少賦予我權力,去禁止別人如此「惡意」使用。 但是版主群誤以為我要主張所有引用、回覆、推文都禁止,這不是我的想法。 我也認為,在人身攻擊的前提下,這樣的處理態度顯得不夠細緻積極。 希望對於侮辱、人身攻擊之類,應該有更高的標準,目的是保護不是限制言論。 發言者xxx依然可以暢所欲言,表達自己不同的看法。 : 2.文章內容惡意不當的諷刺(酸)、挑釁,彼等內容與論述無干 : 雖然該篇文章最後已經修文,但是以申訴者寄的信件為主。文章中有些用詞可能比較強 ^^^^^ : 烈,且容易造成申訴者或其他使用者莫名奇妙,為什麼探討這樣的問題非得被比喻成這 ^^^^^^^ : 樣的東西之類,用詞強烈不是錯,但造成使用者或者看文章的人因為這樣的詞句無法繼 ^^^^^^^^^^^^^^^^^^^^^^^^^^^^^^^^^^^^^^^^^^^^^^^^^^^^^^^^^^^^^ : 續討論,不是很恰當。 ^^^^^^^^^^^^ 用詞強烈不是錯。我看到這句話真的很想哭,就跟我身邊被暴力對待的學生一樣難堪。 我不但是這篇文章的觀看者(感到氣憤),我還是這篇文章主要指涉的人(感到難堪)。 我的推文就被放在開頭,我被形容為阿米巴原蟲,對這篇文章卻無能為力。 : 3.於稍早寄信給作者,要求針對冒犯行為刪文道歉,作者在線上,目前未獲任何回應 : 雖然最後還是修文,也代表該作者認為這樣的辭彙不適宜,因此予以減刑為水桶三天, : 以示懲處。最後板主群並無要求作者道歉的權力,也並不覺得作者這篇文章有嚴重到必 : 須刪除的狀況,因此原文予以保留。 到現在這篇文章還是以99%的原貌,放在公開的版上。 沒錯,xxx接獲我的抗議信之後,不知過了半天還是一天,就把這五個字塗改為符號。 但是通篇盛氣凌人的姿態,一開始的諷刺,文章結尾的詛咒,都還是在。 事實有因此改變嗎? 版主群認為這樣的語氣「不是很恰當」,也認為沒有嚴重到需要刪除。 而版主群始終沒有界定,這樣不適宜的辭彙,xxx到底犯了什麼版規? 是侮辱、人身攻擊,還是.... 也無從以此量刑,是三天合理,還是三週,與其他版規相較,有沒有符合比例原則? 於此,我也認為不夠細緻。 我沒有期望文章消失。 以我被攻擊者的角度,我認為,最少應該拿掉引用我推文的部分。 我非常不想自己的推文仍被xxx引用在上面。 攻擊與詛咒別人的文句也應該修飾。而刪除不刪除我無權干涉。 至於水桶三天,因為悔意而減刑我非常同意,我第一時間寄信給xxx也是希望對方理解。 但我希望這樣的悔意,以後不需要殷切的等待那半天一天才會出現。 ------------------------- 逞一時之快、口舌之勇,在學校不時有人有意無意的這樣做。 從以前到現在,因為性別氣質被別人數落罵娘娘腔、被另眼相看,都不是陌生的經驗。 但是我封不了別人的嘴,(無奈) 我相信有了權力之後,除了糾正這些人的態度,能為被害人做的還可以更多。 -- 破裂 四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11.229.41 ※ 編輯: olahugo 來自: 124.11.229.41 (03/07 20:01)
Licks:所以你到底想要爭什麼???? 03/07 22:04
jasontai:樓上放大絕喔~ 03/08 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