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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apaduck (趴趴鴨)》之銘言: : 對於這種對著作權法 : 這神奇法條無限上綱的講法... : 先不就法源內涵討論... : 單就法條...來討論的話 : 我時候很好奇這種「不做功課」就想來伸張自己的權力的作法... : 總有種讓我「拿著雞毛當令箭」的不快感覺! : 著作權法 第 四 款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 第 52 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 : 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nahald引用olahugo公開發表的著作... : (gay板是一個公開的版面 在gay板的發表應為公開之發表) : 此引用是不受用著作權之涵蓋的! : 也因此olahugo並沒有權力要求nahald不得引用你之公開發言~ 1.感謝你提醒做功課的重要,但不知道你做了多少功課,何以讓你覺得如此自信? 2.我始終想強調的是,xxx的引用該如何定義?惡意?非惡意? 故意?非故意? 3.另外我想強調,就是發文禮節的部份。 目前看來,從你援引的條文來看,著作權法並未提及何謂 「非正當目的」使用、「非合理範圍之內」的「評論」, 著作所有人可以如何主張他的權力,看來是法條可議之處 惡意攻擊別人是一種正當目的嗎? 是在合理範圍內嗎? 若否,除依法條規定獲得損害賠償,我想主張儘快減低我的損害可以嗎? 如果法條不允許實現我的主張,網路上的規範,可以率法條之先嗎? 4.我們可以檢視一下,對於攻擊事件,掌權者、仲裁者後續的處理態度。 我當然可以就法論法,以公然侮辱來看待,但這段期間,這些文字對於我的名譽損害, 難道公然侮辱罪就可以完全保護? 著作權法某程度予以保護,這是為何我援引著作權法精神。  但細究發現法條卻對於禁用的探究付之闕如,不是嗎? 如果是網路言論,其特色就是快速大量的被瀏覽,現行法條考慮到這個特點了嗎? 著作權法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以網路的特性,xxx的不當行為,算不算侵害我名譽呢? 板主群如何認定呢?  法條仍未在罰則訂出87條的對應處置,那我再表達一次,以人權觀點,  我們的態度為何呢?  對於權力侵害的事件,我們用何種態度來對待被侵害人? 如果是我,我比較期待傷害可以儘速減少。 6.我不是個書包,也不是個法典,我無法陪你鑽研法律, 但在我文字背後,還有另一個層次的內容想探討。 下面還有回應。 : ※ 引述《olahugo (炎熱。燦亮 )》之銘言: : : 由於人身攻擊的事件在gay版上層出不窮 : : 不只源自於非同志的亂版者,尤有甚者,是一部分以討論議題為目的卻意外擦槍走火者。 : : 在這事件當中我關注的是處理者的態度,其中也發現版規上的瑕疵, : : 客觀與否有待其他使用者公評。 : : 所以在版主公告之後,我另外發文針對智慧財產提出疑問與回應。 : 我個人是還滿認同說別人是阿米巴原蟲「這句」有人身攻擊之嫌... : 不過如果「當篇文章的論點」或者「gay板所有的討論」要被說是「人身攻擊層出不窮」... : 真不知該說是見微知著?還是以管窺豹?抑或「杞人憂天」 我沒有提到「所有」,我也沒有見微知著。 : 鄉愿的言論被針砭我還真是不怕嘴軟~ : 討論中擦槍走火? : 那些走火的人不就被水桶啦! : 再來... : 怎樣叫走火?攻擊? : 相關判定不是這麼簡單的~ 擦槍走火是對現象的概述,而判定簡單不簡單,我沒有如此引申。 : 也勢必是有人同意 有人不同意! : 在一個什麼例証都沒舉的狀況下~ : 這種「人身攻擊層出不窮」的指控還真cheap! 我沒有指控。 不過我很詳實陳述我的感受,而這很主觀。 而我的「感受」,cheap OR not,你可以主觀的認定。 : 我還真不懂在這樣的討論中... : 發出這種不經查證 只因自己刻板印象或者資料庫庫存不足 的狀況下 : 就在公開板面上大發厥詞? : 又該當如何? : 所以... 我的言論發表,你認定大放厥詞, 但這跟人身攻擊與否,一點關係也沒有不是嗎? 我無法認定我的發言,可以完全避免無知, 但,就算顯露無知,言論自由也不該因此受限,不是嗎? : 酸人是罪?語氣不好是罪? : 那討論中的「無知」或「歧視」或「污名」... : 這種言論又該如何? : 只因為「看起來很有禮貌」 : 就完全沒有問題? 這並不是合理化「攻擊」的理由。 這也是為何版上and版主要重視禁止酸人與挑釁的理念。 : : 我的申訴內容提到: : : 我不介意任何人引用我的文章或推文,但是xxx以人身攻擊的惡意態度引用, : : 因此我嚴正的拒絕xxx的引用。(我同時寄信告知給xxx跟版主) : : 這裡版主群回應我,因為版規沒有規定擷取推文需要詢問作者(略),因此我無法拒絕, : : 當然我也無法透過公權力,讓對方刪除引用我推文的部分。 : : 端看對方意願。(目前對方仍不願意停止引用) : : 至此發現,版主群把推文「所有權」都劃給原篇PO文作者了。 : : 而第三者xxx,則有完全的「使用權」。 : : 疑問 : : 版規界定文章內推文「原篇PO文作者」有「管理權」。 : : 另規定,可刪除,但不得擅自修改。違者水桶?週。 : : 但如果是依據我國法律智慧財產的概念,推文者理當有權授與或禁止他人引用。 : : 所有權與使用權不言自明。 : : 即便是推文,也隱含一些思想在內, : : 如果推文違規,會懲罰推文者 (ex利用推文功能辱罵別人),並非懲罰原篇PO文作者。 : : 但如果推文合於規定,卻又不隸屬推文者,這是說不通的。 : : 推文被第三者xxx引用,誰能夠決定要不要被引用呢? : : 難道第三者xxx想用就用? 如果討論的時候,惡意使用呢? : : 回到我的初衷,因為xxx引用我的推文時,先形容我有如"阿米巴原蟲"般的天真爛漫 : : 文章最後再以戲謔的反向祈使語句,「願你不會得到...(疾病)...」 : 本部份~對著作權的概念根本就是一整個搞錯 : 至於擔心被惡意使用~ : 著作權法 : 第 17 條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 : 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 所以你不用擔心~有法律在保護喔! : : 我無法接受人身攻擊的討論方式,就算再怎麼激進、憤慨,也應該嚴守這條界線。 : : 最後,我完全沒有依據版規09.來申訴...所以也無所謂申訴不成立。 : : 請版主刪除這部份的說明。 : : 我只在申訴的同時,質疑"文章內推文的所有權"之界定。 : : 並未依據這條有問題的版規去申訴。 : 推文的xx權oo權... : 有了所有權=其他權都有 都互通? : 這是不對的! : 原文發表者有刪除其推文的權力 : 對推文的著作權是完全沒有侵犯的~ : 因為是兩種不同的權啊! : 而發文或推文人身攻擊 : 針對的是文字之內容或者意涵... : 與著作權完全無涉啊~ : : 回應上面這四行: : : 我並未表達,所有引用、回覆、推文都算違規。版主群理解錯誤。 : : 我是認為,你可以引用、回覆、推文、噓文...但是如果所有權人不滿意,是有權禁止。 : : 如同智慧財產的概念,這我不贅述了。 : : 你可以回文,但是你的回文可不可以附加我的東西,應該由我決定。 : : 但這不是主張文字獄,以我的概念,xxx惡意攻擊我,我才不爽被引用。 : 好大根的雞毛! : : 如果版規無法依照智慧財產權概念,嚴格保護所有權人的權利, : : 也至少賦予我權力,去禁止別人如此「惡意」使用。 : 該篇引用到底有怎樣的「惡意」? : 我相信你的感覺可能很真實? : 但是也是要有依據的~ : 說不定自己檢視一下就會發現... : 惡意可能是不存在的? : 或者這樣的惡意是自己的先入為主更為居多~ : 或者讓自己的指控更有證據... 我不知道惡意要怎麼提出「證據」 你拋出一個很厲害的問題... : : 但是版主群誤以為我要主張所有引用、回覆、推文都禁止,這不是我的想法。 : : 我也認為,在人身攻擊的前提下,這樣的處理態度顯得不夠細緻積極。 : : 希望對於侮辱、人身攻擊之類,應該有更高的標準,目的是保護不是限制言論。 : : 發言者xxx依然可以暢所欲言,表達自己不同的看法。 : 人身攻擊的地方已經被處理掉了~ : 發文者也被水桶了~ : 發文者仍不應該暢所欲言?表達自己不同的看法? : 這中間到底要「多」保護什麼? 你下面的假設超出我表達的範圍  我就不回應了  : 如果一個曾經攻擊過他人的人(若是攻擊屬實) : 我們就有權力不讓這個人在這個板中發文與回覆... : 或者引用曾經被他攻擊的人的推文? : 人身攻擊的懲罰就是水桶! : 我不懂還有什麼更多的東西需要保護... : 或者還有什麼第二次的懲罰應該被主張! : : ^^^^^ : : ^^^^^^^ : : ^^^^^^^^^^^^^^^^^^^^^^^^^^^^^^^^^^^^^^^^^^^^^^^^^^^^^^^^^^^^^ : : ^^^^^^^^^^^^ : : 用詞強烈不是錯。我看到這句話真的很想哭,就跟我身邊被暴力對待的學生一樣難堪。 : : 我不但是這篇文章的觀看者(感到氣憤),我還是這篇文章主要指涉的人(感到難堪)。 : : 我的推文就被放在開頭,我被形容為阿米巴原蟲,對這篇文章卻無能為力。 : 所以阿米巴原蟲(人身攻擊)已經消失了~ : 到底你還希望更有力些什麼?或者你的什麼權力被剝奪了? : 看見你原始推文中的偏頗... : 我實在很好奇~ : 該作者想指涉你...很奇怪?罪無可赦?不應該?不能? xxx保留了突兀的塗改之處  這種方式並不能完全改變語句原本的原意   而且 也沒有表達歉意的感覺。  這就是我要主張  我要爭取的 「閣下未免同□↖↗↙↘般天真爛漫,此文花了這麼多心力與   篇幅描述比較人與社群外部、社群內部之間的權力/權利...(略)」 xxx可以繼續評論我的言論  但以目前xxx的處理,我不認為人身攻擊已經消失了 至於指涉我,如果拿掉人身攻擊,是ok的。 : : 到現在這篇文章還是以99%的原貌,放在公開的版上。 : : 沒錯,xxx接獲我的抗議信之後,不知過了半天還是一天,就把這五個字塗改為符號。 : : 但是通篇盛氣凌人的姿態,一開始的諷刺,文章結尾的詛咒,都還是在。 : : 事實有因此改變嗎? : 這樣的質疑從一個什麼位置來要求「改變」? : 只因為我主觀上的「不舒服」? : 因為盛氣凌人的姿態 : 一開始的諷刺 : 結尾的詛咒 : 這些指控 : 一來,描述太抽象... : 二來,有哪幾個可以成為「攻擊」? 難道不是因為我主觀的不舒服嗎? 性騷擾就因主觀的不舒服而構成 在網路上公開瀏覽的激進言論  包含人身攻擊 現在只把人身攻擊的部分  「塗改」  但突兀的保留字句位置 我用這樣的位置去要求,可以嗎? : : 版主群認為這樣的語氣「不是很恰當」,也認為沒有嚴重到需要刪除。 : : 而版主群始終沒有界定,這樣不適宜的辭彙,xxx到底犯了什麼版規? : : 是侮辱、人身攻擊,還是.... : : 也無從以此量刑,是三天合理,還是三週,與其他版規相較,有沒有符合比例原則? : 這可以請板主說得更清楚~ : 以何板規處理及處理依據及原則等! : : 於此,我也認為不夠細緻。 : : 我沒有期望文章消失。 : : 以我被攻擊者的角度,我認為,最少應該拿掉引用我推文的部分。 : : 我非常不想自己的推文仍被xxx引用在上面。 : : 攻擊與詛咒別人的文句也應該修飾。而刪除不刪除我無權干涉。 : : 至於水桶三天,因為悔意而減刑我非常同意,我第一時間寄信給xxx也是希望對方理解。 : : 但我希望這樣的悔意,以後不需要殷切的等待那半天一天才會出現。 : : ------------------------- : : 逞一時之快、口舌之勇,在學校不時有人有意無意的這樣做。 : : 從以前到現在,因為性別氣質被別人數落罵娘娘腔、被另眼相看,都不是陌生的經驗。 : : 但是我封不了別人的嘴,(無奈) : : 我相信有了權力之後,除了糾正這些人的態度,能為被害人做的還可以更多。 : 這次你的確有地方受害了! : 但在你原來的那段話之下... : 台灣的老年(同志)處境絕對沒有這麼完善啊! : 那我到底又該對那種話...下怎樣的評語才是呢? 沒有人身攻擊、謾罵、影射、侮辱...等非理性討論之評語均可。 -- 太陽 底下 我們都被照射  發 看得見誰在把握 做一件對的事  這一天你會很快樂 下一個快樂也要超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11.227.87
uka123ily:問題是他的言論 不是他的引用 不就這麼簡單? 03/11 22:29
對 問題就在xxx的言論,我根本無意探究「引用」的定義。 我只希望焦點放在這樣的言論gay版版主將用什麼態度看待並處理 ※ 編輯: olahugo 來自: 124.11.227.87 (03/11 22:48)
yclou:那我們來去唱歌吧~ 03/12 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