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lahugo (炎熱。燦亮 )
看板gay
標題Re: [心情] 關於人身攻擊的感受與處理建議
時間Wed Mar 11 22:20:00 2009
※ 引述《papaduck (趴趴鴨)》之銘言:
: 對於這種對著作權法
: 這神奇法條無限上綱的講法...
: 先不就法源內涵討論...
: 單就法條...來討論的話
: 我時候很好奇這種「不做功課」就想來伸張自己的權力的作法...
: 總有種讓我「拿著雞毛當令箭」的不快感覺!
: 著作權法 第 四 款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 第 52 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
: 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nahald引用olahugo公開發表的著作...
: (gay板是一個公開的版面 在gay板的發表應為公開之發表)
: 此引用是不受用著作權之涵蓋的!
: 也因此olahugo並沒有權力要求nahald不得引用你之公開發言~
1.感謝你提醒做功課的重要,但不知道你做了多少功課,何以讓你覺得如此自信?
2.我始終想強調的是,xxx的引用該如何定義?惡意?非惡意? 故意?非故意?
3.另外我想強調,就是發文禮節的部份。
目前看來,從你援引的條文來看,著作權法並未提及何謂
「非正當目的」使用、「非合理範圍之內」的「評論」,
著作所有人可以如何主張他的權力,看來是法條可議之處
惡意攻擊別人是一種正當目的嗎? 是在合理範圍內嗎?
若否,除依法條規定獲得損害賠償,我想主張儘快減低我的損害可以嗎?
如果法條不允許實現我的主張,網路上的規範,可以率法條之先嗎?
4.我們可以檢視一下,對於攻擊事件,掌權者、仲裁者後續的處理態度。
我當然可以就法論法,以公然侮辱來看待,但這段期間,這些文字對於我的名譽損害,
難道公然侮辱罪就可以完全保護?
著作權法某程度予以保護,這是為何我援引著作權法精神。
但細究發現法條卻對於禁用的探究付之闕如,不是嗎?
如果是網路言論,其特色就是快速大量的被瀏覽,現行法條考慮到這個特點了嗎?
著作權法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以網路的特性,xxx的不當行為,算不算侵害我名譽呢? 板主群如何認定呢?
法條仍未在罰則訂出87條的對應處置,那我再表達一次,以人權觀點,
我們的態度為何呢?
對於權力侵害的事件,我們用何種態度來對待被侵害人?
如果是我,我比較期待傷害可以儘速減少。
6.我不是個書包,也不是個法典,我無法陪你鑽研法律,
但在我文字背後,還有另一個層次的內容想探討。
下面還有回應。
: ※ 引述《olahugo (炎熱。燦亮 )》之銘言:
: : 由於人身攻擊的事件在gay版上層出不窮
: : 不只源自於非同志的亂版者,尤有甚者,是一部分以討論議題為目的卻意外擦槍走火者。
: : 在這事件當中我關注的是處理者的態度,其中也發現版規上的瑕疵,
: : 客觀與否有待其他使用者公評。
: : 所以在版主公告之後,我另外發文針對智慧財產提出疑問與回應。
: 我個人是還滿認同說別人是阿米巴原蟲「這句」有人身攻擊之嫌...
: 不過如果「當篇文章的論點」或者「gay板所有的討論」要被說是「人身攻擊層出不窮」...
: 真不知該說是見微知著?還是以管窺豹?抑或「杞人憂天」
我沒有提到「所有」,我也沒有見微知著。
: 鄉愿的言論被針砭我還真是不怕嘴軟~
: 討論中擦槍走火?
: 那些走火的人不就被水桶啦!
: 再來...
: 怎樣叫走火?攻擊?
: 相關判定不是這麼簡單的~
擦槍走火是對現象的概述,而判定簡單不簡單,我沒有如此引申。
: 也勢必是有人同意 有人不同意!
: 在一個什麼例証都沒舉的狀況下~
: 這種「人身攻擊層出不窮」的指控還真cheap!
我沒有指控。
不過我很詳實陳述我的感受,而這很主觀。
而我的「感受」,cheap OR not,你可以主觀的認定。
: 我還真不懂在這樣的討論中...
: 發出這種不經查證 只因自己刻板印象或者資料庫庫存不足 的狀況下
: 就在公開板面上大發厥詞?
: 又該當如何?
: 所以...
我的言論發表,你認定大放厥詞,
但這跟人身攻擊與否,一點關係也沒有不是嗎?
我無法認定我的發言,可以完全避免無知,
但,就算顯露無知,言論自由也不該因此受限,不是嗎?
: 酸人是罪?語氣不好是罪?
: 那討論中的「無知」或「歧視」或「污名」...
: 這種言論又該如何?
: 只因為「看起來很有禮貌」
: 就完全沒有問題?
這並不是合理化「攻擊」的理由。
這也是為何版上and版主要重視禁止酸人與挑釁的理念。
: : 我的申訴內容提到:
: : 我不介意任何人引用我的文章或推文,但是xxx以人身攻擊的惡意態度引用,
: : 因此我嚴正的拒絕xxx的引用。(我同時寄信告知給xxx跟版主)
: : 這裡版主群回應我,因為版規沒有規定擷取推文需要詢問作者(略),因此我無法拒絕,
: : 當然我也無法透過公權力,讓對方刪除引用我推文的部分。
: : 端看對方意願。(目前對方仍不願意停止引用)
: : 至此發現,版主群把推文「所有權」都劃給原篇PO文作者了。
: : 而第三者xxx,則有完全的「使用權」。
: : 疑問
: : 版規界定文章內推文「原篇PO文作者」有「管理權」。
: : 另規定,可刪除,但不得擅自修改。違者水桶?週。
: : 但如果是依據我國法律智慧財產的概念,推文者理當有權授與或禁止他人引用。
: : 所有權與使用權不言自明。
: : 即便是推文,也隱含一些思想在內,
: : 如果推文違規,會懲罰推文者 (ex利用推文功能辱罵別人),並非懲罰原篇PO文作者。
: : 但如果推文合於規定,卻又不隸屬推文者,這是說不通的。
: : 推文被第三者xxx引用,誰能夠決定要不要被引用呢?
: : 難道第三者xxx想用就用? 如果討論的時候,惡意使用呢?
: : 回到我的初衷,因為xxx引用我的推文時,先形容我有如"阿米巴原蟲"般的天真爛漫
: : 文章最後再以戲謔的反向祈使語句,「願你不會得到...(疾病)...」
: 本部份~對著作權的概念根本就是一整個搞錯
: 至於擔心被惡意使用~
: 著作權法
: 第 17 條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
: 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 所以你不用擔心~有法律在保護喔!
: : 我無法接受人身攻擊的討論方式,就算再怎麼激進、憤慨,也應該嚴守這條界線。
: : 最後,我完全沒有依據版規09.來申訴...所以也無所謂申訴不成立。
: : 請版主刪除這部份的說明。
: : 我只在申訴的同時,質疑"文章內推文的所有權"之界定。
: : 並未依據這條有問題的版規去申訴。
: 推文的xx權oo權...
: 有了所有權=其他權都有 都互通?
: 這是不對的!
: 原文發表者有刪除其推文的權力
: 對推文的著作權是完全沒有侵犯的~
: 因為是兩種不同的權啊!
: 而發文或推文人身攻擊
: 針對的是文字之內容或者意涵...
: 與著作權完全無涉啊~
: : 回應上面這四行:
: : 我並未表達,所有引用、回覆、推文都算違規。版主群理解錯誤。
: : 我是認為,你可以引用、回覆、推文、噓文...但是如果所有權人不滿意,是有權禁止。
: : 如同智慧財產的概念,這我不贅述了。
: : 你可以回文,但是你的回文可不可以附加我的東西,應該由我決定。
: : 但這不是主張文字獄,以我的概念,xxx惡意攻擊我,我才不爽被引用。
: 好大根的雞毛!
: : 如果版規無法依照智慧財產權概念,嚴格保護所有權人的權利,
: : 也至少賦予我權力,去禁止別人如此「惡意」使用。
: 該篇引用到底有怎樣的「惡意」?
: 我相信你的感覺可能很真實?
: 但是也是要有依據的~
: 說不定自己檢視一下就會發現...
: 惡意可能是不存在的?
: 或者這樣的惡意是自己的先入為主更為居多~
: 或者讓自己的指控更有證據...
我不知道惡意要怎麼提出「證據」
你拋出一個很厲害的問題...
: : 但是版主群誤以為我要主張所有引用、回覆、推文都禁止,這不是我的想法。
: : 我也認為,在人身攻擊的前提下,這樣的處理態度顯得不夠細緻積極。
: : 希望對於侮辱、人身攻擊之類,應該有更高的標準,目的是保護不是限制言論。
: : 發言者xxx依然可以暢所欲言,表達自己不同的看法。
: 人身攻擊的地方已經被處理掉了~
: 發文者也被水桶了~
: 發文者仍不應該暢所欲言?表達自己不同的看法?
: 這中間到底要「多」保護什麼?
你下面的假設超出我表達的範圍 我就不回應了
: 如果一個曾經攻擊過他人的人(若是攻擊屬實)
: 我們就有權力不讓這個人在這個板中發文與回覆...
: 或者引用曾經被他攻擊的人的推文?
: 人身攻擊的懲罰就是水桶!
: 我不懂還有什麼更多的東西需要保護...
: 或者還有什麼第二次的懲罰應該被主張!
: : ^^^^^
: : ^^^^^^^
: : ^^^^^^^^^^^^^^^^^^^^^^^^^^^^^^^^^^^^^^^^^^^^^^^^^^^^^^^^^^^^^
: : ^^^^^^^^^^^^
: : 用詞強烈不是錯。我看到這句話真的很想哭,就跟我身邊被暴力對待的學生一樣難堪。
: : 我不但是這篇文章的觀看者(感到氣憤),我還是這篇文章主要指涉的人(感到難堪)。
: : 我的推文就被放在開頭,我被形容為阿米巴原蟲,對這篇文章卻無能為力。
: 所以阿米巴原蟲(人身攻擊)已經消失了~
: 到底你還希望更有力些什麼?或者你的什麼權力被剝奪了?
: 看見你原始推文中的偏頗...
: 我實在很好奇~
: 該作者想指涉你...很奇怪?罪無可赦?不應該?不能?
xxx保留了突兀的塗改之處 這種方式並不能完全改變語句原本的原意
而且 也沒有表達歉意的感覺。 這就是我要主張 我要爭取的
「閣下未免同□↖↗↙↘般天真爛漫,此文花了這麼多心力與
篇幅描述比較人與社群外部、社群內部之間的權力/權利...(略)」
xxx可以繼續評論我的言論 但以目前xxx的處理,我不認為人身攻擊已經消失了
至於指涉我,如果拿掉人身攻擊,是ok的。
: : 到現在這篇文章還是以99%的原貌,放在公開的版上。
: : 沒錯,xxx接獲我的抗議信之後,不知過了半天還是一天,就把這五個字塗改為符號。
: : 但是通篇盛氣凌人的姿態,一開始的諷刺,文章結尾的詛咒,都還是在。
: : 事實有因此改變嗎?
: 這樣的質疑從一個什麼位置來要求「改變」?
: 只因為我主觀上的「不舒服」?
: 因為盛氣凌人的姿態
: 一開始的諷刺
: 結尾的詛咒
: 這些指控
: 一來,描述太抽象...
: 二來,有哪幾個可以成為「攻擊」?
難道不是因為我主觀的不舒服嗎? 性騷擾就因主觀的不舒服而構成
在網路上公開瀏覽的激進言論 包含人身攻擊
現在只把人身攻擊的部分 「塗改」 但突兀的保留字句位置
我用這樣的位置去要求,可以嗎?
: : 版主群認為這樣的語氣「不是很恰當」,也認為沒有嚴重到需要刪除。
: : 而版主群始終沒有界定,這樣不適宜的辭彙,xxx到底犯了什麼版規?
: : 是侮辱、人身攻擊,還是....
: : 也無從以此量刑,是三天合理,還是三週,與其他版規相較,有沒有符合比例原則?
: 這可以請板主說得更清楚~
: 以何板規處理及處理依據及原則等!
: : 於此,我也認為不夠細緻。
: : 我沒有期望文章消失。
: : 以我被攻擊者的角度,我認為,最少應該拿掉引用我推文的部分。
: : 我非常不想自己的推文仍被xxx引用在上面。
: : 攻擊與詛咒別人的文句也應該修飾。而刪除不刪除我無權干涉。
: : 至於水桶三天,因為悔意而減刑我非常同意,我第一時間寄信給xxx也是希望對方理解。
: : 但我希望這樣的悔意,以後不需要殷切的等待那半天一天才會出現。
: : -------------------------
: : 逞一時之快、口舌之勇,在學校不時有人有意無意的這樣做。
: : 從以前到現在,因為性別氣質被別人數落罵娘娘腔、被另眼相看,都不是陌生的經驗。
: : 但是我封不了別人的嘴,(無奈)
: : 我相信有了權力之後,除了糾正這些人的態度,能為被害人做的還可以更多。
: 這次你的確有地方受害了!
: 但在你原來的那段話之下...
: 台灣的老年(同志)處境絕對沒有這麼完善啊!
: 那我到底又該對那種話...下怎樣的評語才是呢?
沒有人身攻擊、謾罵、影射、侮辱...等非理性討論之評語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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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 底下 我們都被照射
發光 發熱 看得見誰在把握
做一件對的事 這一天你會很快樂
下一個快樂也要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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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11.227.87
推 uka123ily:問題是他的言論 不是他的引用 不就這麼簡單? 03/11 22:29
對 問題就在xxx的言論,我根本無意探究「引用」的定義。
我只希望焦點放在這樣的言論gay版版主將用什麼態度看待並處理
※ 編輯: olahugo 來自: 124.11.227.87 (03/11 22:48)
→ yclou:那我們來去唱歌吧~ 03/12 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