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paduck (趴趴鴨)
看板gay
標題Re: [新聞] 帥警扮買家 破獲禁藥
時間Sat Apr 24 20:55:08 2010
補充說明一下更完整一點...
免得有人對所謂的「禁藥」有閱讀理解上的錯誤~
以販賣Rush被抓的部分
引用的法條是...
藥事法 第 83 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
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
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
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01
所以賣家會被抓...
主要就是因為他賣的是沒有經過台灣政府核定進口的合法管制藥物...
(換個不太精準的說法就是說他賣的是走私藥、水貨~ XD)
因此被稱為禁藥~
補上 藥事法 第 22 條
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
陳列之毒害藥品。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
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
Rush屬於第二款的部分~
而...
Rush買家與使用者...沒有任何的罰則...
不過
Rush仍有使用上的風險
(即時的使用不當風險或者長期使用的病變)
而且會造成短暫的暈眩茫感~
這樣有比較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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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月不居 時節如流
五十之年 忽焉已至
君不見 高堂明鏡悲白髮 朝如青絲暮成雪
嘆時光 流驚奇
歲月匆匆 今何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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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137.157.69
※ 編輯: papaduck 來自: 114.137.157.69 (04/24 20:59)
推 mamoruhito:剛剛看到"禁藥"就覺得有點不妥 看到走私藥就恍然大悟了 04/24 21:40
※ 編輯: papaduck 來自: 114.137.157.69 (04/24 21:46)
→ ttmiller:RUSH有不是走私的嗎...= =??(我是真的不知道)但被列為 04/24 21:50
→ ttmiller:禁藥,應該也不可能不走私吧!? 04/24 21:51
→ papaduck:樓上 文章中請看藥事法22療的第二點... 04/24 21:58
推 raiden31:那如果從amazon買rush回來,有罰責嗎? 04/25 0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