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新聞稿
關於自由時報九十年六月五日第七版刊載研考會民調中指陳「儘管法務部
已研擬人權保障基本法,擬同意同性戀男女有結婚的權利,但研考會調查結果
有五成九九的受訪者不贊成同性戀男女可以結婚並收養子女」,上開調查題目
與法務部研擬之草案內容大相逕庭,為避免誤導,特說明如下:
一、法務部人權保障基本法係規定「政府應依法保障同性戀者之人權,並賦予
同性戀者得組成家庭,並得收養子女。」並非同性戀者得「結婚」,應予
澄清。
二、按結婚或婚姻,係指一男一女為永久共同生活所為結合之身分上關係,同
性戀者的同居,係組成家庭而非結婚。歐洲先進國家亦僅賦予同性戀者有
共組家庭及收養子女之權利,故稱同性戀者為「性伴侶」,而非「夫妻」。
三、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研擬之問卷事先並未知會法務部,如該項題目
與本意不同,則上開調查結果應不可採。
本新聞稿出處:http://www.moj.gov.tw/more_news1.asp?y=90&m=6&num=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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