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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姓男同志醫師被控上留言板,刊登和人交換同志色情光碟訊息,被警方依散布猥褻物品 罪查辦。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為,本案屬侵害法益輕微、沒有特定被害人的輕 罪案件,基於比例原則,警方不該以誘捕偵查方式偵辦,採證沒有證據能力,改判全案無 罪。  本案是警方以慣用的「釣魚」手法偵辦散布猥褻物品案,第一件被認定誘捕偵查辦 案不當,判決無罪的案例。  承審合議庭認為,目前司法實務見解所稱的「釣魚」(即機會提供型),與「陷害 教唆」(即犯意創造型)兩種偵查行為,都是所謂的「誘捕偵查」。  基於比例原則 指警不當辦案  判決理由指出,在我國誘捕偵查行為迄今沒有一般性法律授權依據的情況下,最高 法院經由判決而逐漸累積的司法先例,雖可作為司法警察實施誘捕偵查行為的依據,也應 在個案以比例原則,檢驗誘捕偵查行為的合法性,以兼顧人權保障和犯罪追訴的有效性。  誘捕偵查行為違法與否的判斷標準,不能單純以被挑唆人原先有無主觀犯意作為誘 捕偵查行為的界限,必須同時考量司法警察有無提供高於一般正常情形的誘因或機會進行 誘捕行為。  合議庭認為,本案是承辦警員在長官績效壓力考量下,使用誘捕偵查行為辦案;審 理中,更希望透過媒體報導,讓被告在面臨出櫃與否的壓力下,撤回上訴,如果容許警方 以誘捕方式偵查刑法本刑兩年以下的散布猥褻物品輕罪,恐怕將不是禁止犯罪,反而是鼓 勵人民犯罪。  同志醫師上訴 合議庭還清白  楊姓同志醫師是在前年十一月十九日,在「同志銀媒」網站的留言板,留下「雙連 站換片歐美日本都有,換廿片以上只換片,其他見面再說無誠勿打」等文字,結果為大同 分局警員網路巡邏發現,去年五月七日將楊約出交貨,當場逮捕送辦。  楊被起訴後,檢方聲請簡易判決,結果被判拘役五十五日,緩刑二年。楊不服提出 上訴,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警方不當誘捕偵查,應該判無罪,遂撤銷原有罪判決,改依 通常程序判決無罪。 http://news.yam.com/chinatimes/society/200802/20080201431961.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11.150
elephant25:像這種狀況 可以讓員警被處罰嗎??? 02/01 11:07
TOOTMARS:官字兩個口,很難! 02/01 11:08
honkwun:他只要移送就有業績 所以以後還是會釣吧@@ 02/01 11:14
genephantom:能無罪就偷笑了怎麼可能讓警察受罰:P 02/01 11:15
elephant25:樓上熟讀法律嗎? 很好奇? 02/01 11:23
bbasa:警察執法錯誤只會用個不當,誘使人民犯罪怎麼不罰阿。 02/01 11:24
genephantom:不熟..可是被起訴後判無罪的例子是很多的 02/01 11:31
ji394xu3:警察只要移送就有業績~ 所以...唉 02/01 11:32
genephantom:倒也沒看過警察有受罰過..我想是很難 02/01 11:34
yuki7733:官官相護 02/01 1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