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achinly (兩個人的溫度)》之銘言:
: 判決文是我寫的,我來回應一下吧,
: 那時判決文在這,文章代碼(AID): #19luArcI
: 基本上你就算沒有回那句你也會被浸,第二點補充說明請你仔細看清楚,
: 你刻意製造紛爭的證據我到現在還是保存的好好的,
: 你為什麼要刻意隱瞞第二點補充說明的存在呢?
你說我刻意引起紛爭,卻又說到組務才要拿證據出來,但問題
就是一直以來都沒有組務,證據是我的私信,私信又不能放同
志版。
也就是說你一直說你有證據可也從來沒拿出來過。
1. 你們是管板的,信不歸板主管。
2. 我沒有留信件備份,我怎麼知道你手頭那份寫了什麼?
當時我只是摸摸鼻子就認了。
: 這篇也是我寫的,真巧。
: 因為板規有規定不能貼出他人資料啊,
: 我查法務部,他們剛好也把IP納入個人資料的範疇裡,
: 所以違反板規被處罰不是天經地義的事嗎?XD
我說兩個使用者 ip 相同,那麼我公佈了他個人資料嗎?
本來在同志版po文就會留 ip 啊
我只是給了文章代碼和節錄原文
事實是其中一位使用者他還正在水桶中,
而這位使用者正是曾經板規六減刑的 nahald
而他的違規都是要三位板主合議多天
那麼 我在這邊檢舉nahald在水桶期間使用分身donky發文
我不能查 ip 偉大的板主總能查吧?
更何況水桶期間使用分身發文難道還要使用者檢舉才受理嗎?
還是說水桶期間使用分身發文是板規所允許的?是嗎?
那以後大家被水桶都換個 id 上來啊!
你第一時間不是去查nahald是否使用分身發文
而是刪我文章浸我水桶 也不需要三位板主合議
難道是你們早就知道答案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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