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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ㄉㄉ,說真的,奉公守法,既然是你的選擇, 你去做,沒必要讓人知道,何必在這兒發文呢? 「與釣魚便衣應對的過程」佔pureman88原本發的文大半篇幅, 我認為非常值得板友參考。至於"ehi"到底指什麼,很重要嗎? 台灣現行的莫名其妙的毒/藥區分難道不能被檢討? 反倒是pureman88用的一個詞比較值得鞭? 只是因為前者寫成法,彷彿外於社會,彷彿不能挑戰? 只是因為後者是個"個體",你可以用他與e的關連把他突顯出來、 把他排除,好讓我們此時此刻能夠重新確定自己是個"奉公守法的好公民"? 「釣魚」這種治安手段的違法性,已經多有討論,此不贅言。 對我們來說重要的是: 果真遭遇到的時候,該怎麼辦? pureman88給了很好的範例: 先要求對方證明身分(查驗證件), 再來可以堅持在有律師在場的狀況下才接受搜索。 重點是千萬不要被警察恫嚇, 每個"奉公守法的好公民"都可以要求警察對他的每個動作提出法源。 就我的觀察,基於某些複雜的原因(e.g. 日本殖民、白色恐怖、國民黨的殖民教育), 台灣人對行政暴力非常不敏感。 只要對方穿著制服,甚至只要對方自稱是警察, 好像就只能自認理虧。只要大眾媒體呈現出"警察執法"的影像, 就好像"被執法"的對象一定是罪犯。 在抽象的層面上,什麼事情一旦成為法條,好像就無可挑戰, 好像法律本身可以賦予法律合理性、正當性和權威--完全不是這麼回事。 回到這個討論串。在我看來,糾舉、譴責pureman88用藥根本就用錯力氣, 更不用說就目前所能觀察到的事實而言, "pureman88用藥"這項控訴的基礎僅僅是"自白"。 同性戀社群對內的道德批判,對於改變同性戀的社會處境來說, 至多只會起到跟現狀妥協的作用。很好想像但不那麼精確的例子是,一個班級, 同學集體譴責違背老師制定的規範的人,卻從來不思考那規範是否合理。 更何況,跟現狀妥協還只是"至多", 我深深懷疑一人一句噓文譴責用藥,對用藥這項實踐會有多少影響? 經過sex板-gay板事件,有誰就不做同性戀了嗎? ※ 引述《oesh (非人類 )》之銘言: : 好難得來戰一下吧 : 原來電視上面報導的同志用藥 : 是真有其人其事阿 : 說真的 : 奉公守法 如果是你的選擇 : 你去做 沒必要讓人知道 : 吃藥吸毒 如果是你的選擇 : 你去做 沒必要讓人知道 : 你如果覺得你沒有錯 何必來這裡取暖? : 整篇文章 一直繼阿 繼阿的叫自己 : 吃了一堆人豆腐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33.137
HeidiKlum:我有遇到一個變成異性戀的XD 05/21 22:51
Vicky1016:藥物問題 就像死刑議題吧 你可以有支持/反對死刑 05/21 22:51
Vicky1016:但依現行法律 法務部就應該依法處決定讞的死刑犯 05/21 22:52
elek:現行法律可以改變,不然幹嘛支持或反對死刑? 你會支持或反對 05/21 22:52
elek:太陽明天從東邊升起嗎? 05/21 22:53
Vicky1016:法律可以改變 但在改變之前 現行法律還是應該遵守 05/21 22:53
benka:可以改變 但改變之前該怎麼辦就怎麼辦 違法就該受罰 05/21 22:53
Vicky1016:說不定未來闖紅燈不犯法 所以現在闖紅燈就不用被罰? 05/21 22:54
bowup:你舉錯例了吧 已經定讞的再討論根本是浪費社會資源 05/21 22:54
Vicky1016:照這種理由 哪天台灣槍枝合法化 所以現在可以公然持槍? 05/21 22:54
elek:就這一討論串而言 癥結根本就不是"要不要遵守現行法律" 而是 05/21 22:54
xponed:那要經過如何的程序才可認定是違法呢?至少不是閣下說說算 05/21 22:54
elek:"如何應對釣魚的警察" 不然我也可以用你的邏輯質問你 警察 05/21 22:55
elek:執法要不要遵守現行法律? 網路釣魚有沒有遵守現行法律? 05/21 22:55
bowup:法律也沒說不能釣魚阿 不在UT寫"約ehi"會被警察釣魚嗎? 05/21 22:57
benka:網路釣魚無違法 只是不道德 人家可以釣你 是你自己要咬餌的 05/21 22:58
goodcial:釣魚 目前是有爭議 但也要看情況 如果是警察主動誘惑很爛 05/21 22:59
kaorikuraki:為何不能在這討論現行法律的可議之處啊?願聞其詳。 05/21 22:59
goodcial:如果是網友自己想ehi被警察找上 那就自認倒楣吧 05/21 22:59
goodcial:再說 覺得毒藥的區分應該被檢討 為何不往這方面去努力呢? 05/21 23:01
elek:goodcial:我非常懷疑"網友自己想ehi被警察找上 那就自認倒楣" 05/21 23:04
elek:當然網路釣魚跟言論自由間的權衡 目前(大概)只有釋字623觸及 05/21 23:06
elek:但無論如何單憑ehi是不足以認定違法的 更不用說前面幾篇推文 05/21 23:07
elek:還可以扯到現行犯去 若是如此 那麼單憑"可疑字樣"就便衣搜身 05/21 23:08
Vicky1016:警察也沒有說原PO違法 只是懷疑違法 所以要檢查 05/21 23:08
elek:恐怕還很可以爭論 05/21 23:09
elek:Vicky1016: 我以為只有所謂"警察國家"才可以用"懷疑違法"就 05/21 23:09
elek:搜身 按照你這種執法標準去巡1980年代的新公園 業績一定很好 05/21 23:11
ji3wl3u04su3:單純覺得該討論的是用藥是個人自由 不是合不合法 05/21 23:14
kaorikuraki:http://0rz.tw/584Ys(釋字第 535 號) 05/21 23:15
benka:當你的藥不合法的時候 那還是個人自由嗎? 可笑 05/21 23:15
Dionisio:為什麼不是自由?有礙到你嗎? 05/21 23:16
benka:當你的藥"不合法"的時候 那還是個人自由嗎? 可笑 05/21 23:17
emil27:哪裡不是自由?! 05/21 23:17
snapestone:當然有阿~會讓同志被冠上愛用藥的污名XD 05/21 23:17
Vicky1016:樓上 換成 氰化物or硫酸覺得如何呢? 05/21 23:18
emil27:不合法? 那我有施用的自由 我會不會被抓 也是我自己的選擇 05/21 23:18
goodcial:自不自由 不就跟法有關嗎? 05/21 23:18
kaorikuraki:推emil27,然後為自己的選擇負責。 05/21 23:19
benka:吃屎 那法律是訂好笑的喔 emi127你的邏輯.... 05/21 23:20
goodcial:單憑ehi...要由誰認定? 還是elek覺得統一不認定或看個案? 05/21 23:20
benka:按照你這種說法 拿槍 殺人 搶劫都是自由囉 05/21 23:20
Dionisio:拜託,你以為法律完全皆是正確的嗎?那幹嘛修法? 05/21 23:20
kaorikuraki:你難道不知道同性戀行為在許多國家仍是犯法的欸! 05/21 23:21
Dionisio:只要你沒有礙到別人你當然可以選擇。 05/21 23:22
telinu:同志婚姻目前是不是也不合法0.0 05/21 23:22
benka:你除了拿同性戀類比吸毒還有哪招 gay的名聲就是被這樣搞臭的 05/21 23:22
imchien:嗶嗶!有人叫別人去吃(嗶) 05/21 23:23
snapestone:我想名聲被搞臭樓上也要負責任。 05/21 23:23
elek:goodcial: 如果這成案按照現行法當然是法官認定阿 我說的是 05/21 23:23
imchien:開大絕了!開大絕了!台灣男同性戀道德重整協會! 05/21 23:24
benka:那句吃屎無主詞XDDDDDDDDDDDDDDDDDDDDDDDD 05/21 23:24
elek:我的看法 我們當然也可以看以後會不會有單憑"ehi"一個詞就入 05/21 23:24
elek:罪的案子 05/21 23:24
imchien:有捏,你有主詞柳,那句話後面都有打唉低惹。 05/21 23:26
benka:單憑ehi確實無法定罪 但是我想總可以警察搜個身吧 05/21 23:26
benka:同一行不能打兩個句子喔 囧耶 05/21 23:27
elek:benka: 這是兩回事。 05/21 23:27
goodcial:不是在討論警察可不可以搜身嗎? 單憑ehi可不可以搜身 05/21 23:28
kaorikuraki:警察不能隨意搜身好嗎…… 05/21 23:28
goodcial:這要由警察認定 還是民眾認定 還是看個案? 05/21 23:28
goodcial:如果"ehi"一個詞就可以入罪 那警察還要搜身幹嘛@@ 05/21 23:29
OGY:法律的規範很籠統... 有相當之懷疑+不違反比例原則就好 05/21 23:29
elek:goodcial: 實際狀況是 不管你今天在網路上說ehi還是chi 一般 05/21 23:29
goodcial:這點根本不用討論啊...問題在於搜身跟有沒有搜到違禁藥物 05/21 23:30
chrissu: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八條第一項:搜索,應用搜索票 05/21 23:30
OGY:實務上都是以有沒有上新聞來決定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05/21 23:30
elek:而言警察都還是能搜到身 如果搜身未果或發生其他基本權益侵害 05/21 23:30
OGY:看到chrissu的推文... 我一直希望他是還沒打完 不然我會笑死 05/21 23:31
elek:公民得要事後才能扳回一城 正是因為如此 我們要怎麼應對臨檢 05/21 23:31
elek:更是重要 05/21 23:31
goodcial:所以 單就這個案來說 警察搜身並沒有錯 也沒有違法? 05/21 23:32
chrissu:我打完啦,OGY大還活著嗎? 05/21 23:33
chrissu:還活著的話我倒是很想討論一下這相關問題,這困擾我很久。 05/21 23:34
elek:goodcial: 法和警察的實踐是兩回事 但相互不確保對方合法 05/21 23:34
OGY:http://0rz.tw/Samd7 我幫你補完好了 05/21 23:37
piepiepiepie:樓上那連結看不懂 05/21 23:39
OGY:簡單說 c大遺漏了所謂的無令狀搜索 那是不使用搜索票的情況 05/21 23:40
Souma:ㄉㄉ是大德嗎 05/21 23:42
chrissu:哈哈,你也換個連結,這內容根本沒打到點。再說,無令狀是 05/21 23:42
chrissu:法定的"例外"。前文很多人不懂搜索,我認為先教導原則重要 05/21 23:45
OGY:所以現在警察盤查時都是"請"你自行交付 並不是直接硬來 05/21 23:47
chrissu:得多,至少要知道基本權利,無令狀可能律師都不一定懂了。 05/21 23:47
OGY:教導是沒錯 但也不要讓某些人以為真的沒搜索票就不能搜索 05/21 23:47
chrissu:不,這才是最重要的:如果不知道令狀,那一般人就會傻傻的 05/21 23:48
chrissu:以為警察說要搜身就搜身,根本是現實上取巧規避令狀原則。 05/21 23:49
Vicky1016:搜索票是針對私人住宅之類的領域吧... 05/21 23:50
chrissu:我要讓人知道的是:你可以拒絕被搜索!這才是令狀的內涵。 05/21 23:50
chrissu:至於無令狀,附帶、緊急、同意,前兩個基本上妳已經被逮捕 05/21 23:51
Tutt:好推這篇~ 05/21 23:52
OGY:一知半解比無知還糟糕 有些律師也是會搞笑演出...Orz 05/21 23:52
chrissu:之類的,是強行硬來,一般人不會遇到的。而同意就是我現在 05/21 23:53
Vicky1016:拒絕 可能會有妨害公務的問題 05/21 23:53
chrissu:說的,一個人不知道他可以拒絕,他怎能做出真摯的同意? 05/21 23:53
OGY:你可以拒絕被搜索 但是警察也會有進一步的查處行為 05/21 23:54
OGY:V大讓我想到一堆酒駕的都會謾罵警察憑什麼扣車... 05/21 23:55
chrissu:所以意思是:我們應該被逼迫,而不能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 05/21 23:55
OGY:然後撕了貼紙以後還被追加一個妨害公務...Orz 05/21 23:55
OGY:警察也有自己的尺度 逾越了自己的權力 就是侵犯民眾的權益 05/21 23:56
chrissu:所以我們要做的不應該是:告訴人們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 05/21 23:56
bowup:你當然可以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 但警察也有執行公權力的權利 05/21 23:57
OGY:在警察還沒有逾越自己的權力之前 他都是合法的執行公務 05/21 23:57
chrissu:情會妨礙公務?另外,法律就是預設警察不會不濫用權利,才 05/21 23:59
chrissu:制定這麼多限制。你不要倒果為因。 05/21 23:59
OGY:法律之前 人人平等 並不是只有警察會踰越權力 而是一視同仁 05/22 00:01
chrissu:警察當然可以執行公權力,但另一方面,人民也要知道哪些 05/22 00:01
OGY:法律的規範 可不是只有針對警察而已 跟因果沒有關係 XD 05/22 00:02
chrissu:事情"不是"警察的公權力。 05/22 00:02
chrissu:OGY大,首先認為你是有選字的,所以只有警察會踰越權"力" 05/22 00:03
chrissu:沒錯,政府才會有權力。再來,法律除了平等之外,也會有針 05/22 00:04
OGY:我在討論的是公權力的執行 當然用"力" 不是好處的"利" 05/22 00:04
chrissu:對性,依事物性質部可一概而論。難到人民會去"搜索"人民? 05/22 00:05
OGY:人民要懂得自己的權力義務 知道哪些是"真"自由 05/22 00:06
chrissu:是阿,那人民應該用自己的"權利"去對抗公權力不是嗎? 05/22 00:06
OGY:上一句改權利義務...Orz 而不是一知半解的堅持 05/22 00:06
chrissu:對啊,你說的都對,那回到問題點,令狀不是人民的"權利"? 05/22 00:07
OGY:令狀是公權力的執行 人民的權"力"是拒絕 權"利"是隱私期望. 05/22 00:08
chrissu:不可能讓所有人都精通搜索扣押,那至少最大的權利要懂。 05/22 00:08
OGY:這句話讓我想到一堆人濫用自由權...= = 毀謗也是言論上的自由 05/22 00:09
chrissu:而無令狀的例外,我就不認為在這討論裡重要,因為那些時候 05/22 00:10
OGY:言論自由還是憲法所保障的權利呢 /灑小花 05/22 00:10
Vicky1016:自由本來就不是無限度 至少我知道我沒有殺人的自由&權利 05/22 00:10
Vicky1016:言論自由也是 誹謗or妨害名譽還是有法律責任 05/22 00:11
chrissu:都已經是非常場合,在這裡的討論不重要。 05/22 00:11
Vicky1016:再說原PO最後還是給搜了 05/22 00:12
chrissu:又拿大砲打小鳥。言論自由位階太高,抽象不明確,而且人民 05/22 00:12
OGY:所以才會有人酒駕達到公共危險了被銬還在那邊鬼吼鬼叫的... 05/22 00:12
chrissu:之間會互相侵害;相對令狀具體明確太多,而且是人民VS政府 05/22 00:13
OGY:因為原po同意了 /翻文章 05/22 00:13
chrissu:要發生濫用我還真覺得很困難。酒駕又是倒果為因了,不正是 05/22 00:14
chrissu:有人會鬼吼鬼叫才讓政府有公權力?反過來要人民順從,詭異 05/22 00:15
chrissu:我當然知道原PO同意了= =,但是推文裡很多人不知道搜索要 05/22 00:16
chrissu:搜索票,以為不能拒絕只能同意,我才會推啊。 05/22 00:17
OGY:所以你在解釋的 是不完整的事實 我也是就這點表述 05/22 00:18
chrissu:而且原PO的同意又可以引出深一層次的執法問題; 05/22 00:18
OGY:以你的說法 反而會造成以為沒有搜索票就一定不能搜索的迷思 05/22 00:18
chrissu:當然,我從不否認這是不完整的事實,但我認為這是最有意義 05/22 00:19
chrissu:的事實。而且實際上,我認為一般人知道這樣就夠了。 05/22 00:20
chrissu:理由前面說過兩次了,沒搜索票的情況其實你跟本沒有拒絕的 05/22 00:21
merman1223:你們兩位先生是讀法的嗎 還能討論到現在@@ 05/22 00:21
chrissu:機會,直接被警察制服了。若只是為了論述上的明確講一堆, 05/22 00:22
chrissu:我個人不認為有現實上的意義。 05/22 00:22
OGY:華安表示:小的讀過兩年書,塵世間一個迷途小書僮 05/22 00:23
Vicky1016:刑事訴訟法第130條情況是? 05/22 00:25
chrissu:附帶搜索,粗略講就是警察"逮捕"你之後,可以對你上下其手 05/22 00:26
chrissu:迷途+1,打一串累了..去抽根菸洗個澡,早上還要去GLAD,希 05/22 00:28
chrissu:望明天會有好菜可以看>////////< 05/22 00:28
DeBLeK:我突然好想知道當年常德街事件時,網路上是不是也有人怪那 05/22 00:50
DeBLeK:些受害前輩活該半夜不回家在外遊盪。如果有的話就真的證明 05/22 00:50
DeBLeK:這種話題不用繼續了,因為腦子__的人各個時代都存在。 05/22 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