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HeidiKlum:我有遇到一個變成異性戀的XD 05/21 22:51
推 Vicky1016:藥物問題 就像死刑議題吧 你可以有支持/反對死刑 05/21 22:51
→ Vicky1016:但依現行法律 法務部就應該依法處決定讞的死刑犯 05/21 22:52
→ elek:現行法律可以改變,不然幹嘛支持或反對死刑? 你會支持或反對 05/21 22:52
→ elek:太陽明天從東邊升起嗎? 05/21 22:53
→ Vicky1016:法律可以改變 但在改變之前 現行法律還是應該遵守 05/21 22:53
→ benka:可以改變 但改變之前該怎麼辦就怎麼辦 違法就該受罰 05/21 22:53
→ Vicky1016:說不定未來闖紅燈不犯法 所以現在闖紅燈就不用被罰? 05/21 22:54
推 bowup:你舉錯例了吧 已經定讞的再討論根本是浪費社會資源 05/21 22:54
→ Vicky1016:照這種理由 哪天台灣槍枝合法化 所以現在可以公然持槍? 05/21 22:54
→ elek:就這一討論串而言 癥結根本就不是"要不要遵守現行法律" 而是 05/21 22:54
→ xponed:那要經過如何的程序才可認定是違法呢?至少不是閣下說說算 05/21 22:54
→ elek:"如何應對釣魚的警察" 不然我也可以用你的邏輯質問你 警察 05/21 22:55
→ elek:執法要不要遵守現行法律? 網路釣魚有沒有遵守現行法律? 05/21 22:55
→ bowup:法律也沒說不能釣魚阿 不在UT寫"約ehi"會被警察釣魚嗎? 05/21 22:57
→ benka:網路釣魚無違法 只是不道德 人家可以釣你 是你自己要咬餌的 05/21 22:58
推 goodcial:釣魚 目前是有爭議 但也要看情況 如果是警察主動誘惑很爛 05/21 22:59
→ kaorikuraki:為何不能在這討論現行法律的可議之處啊?願聞其詳。 05/21 22:59
→ goodcial:如果是網友自己想ehi被警察找上 那就自認倒楣吧 05/21 22:59
→ goodcial:再說 覺得毒藥的區分應該被檢討 為何不往這方面去努力呢? 05/21 23:01
→ elek:goodcial:我非常懷疑"網友自己想ehi被警察找上 那就自認倒楣" 05/21 23:04
→ elek:當然網路釣魚跟言論自由間的權衡 目前(大概)只有釋字623觸及 05/21 23:06
→ elek:但無論如何單憑ehi是不足以認定違法的 更不用說前面幾篇推文 05/21 23:07
→ elek:還可以扯到現行犯去 若是如此 那麼單憑"可疑字樣"就便衣搜身 05/21 23:08
推 Vicky1016:警察也沒有說原PO違法 只是懷疑違法 所以要檢查 05/21 23:08
→ elek:恐怕還很可以爭論 05/21 23:09
→ elek:Vicky1016: 我以為只有所謂"警察國家"才可以用"懷疑違法"就 05/21 23:09
→ elek:搜身 按照你這種執法標準去巡1980年代的新公園 業績一定很好 05/21 23:11
推 ji3wl3u04su3:單純覺得該討論的是用藥是個人自由 不是合不合法 05/21 23:14
推 benka:當你的藥不合法的時候 那還是個人自由嗎? 可笑 05/21 23:15
推 Dionisio:為什麼不是自由?有礙到你嗎? 05/21 23:16
→ benka:當你的藥"不合法"的時候 那還是個人自由嗎? 可笑 05/21 23:17
推 emil27:哪裡不是自由?! 05/21 23:17
推 snapestone:當然有阿~會讓同志被冠上愛用藥的污名XD 05/21 23:17
推 Vicky1016:樓上 換成 氰化物or硫酸覺得如何呢? 05/21 23:18
→ emil27:不合法? 那我有施用的自由 我會不會被抓 也是我自己的選擇 05/21 23:18
→ goodcial:自不自由 不就跟法有關嗎? 05/21 23:18
→ kaorikuraki:推emil27,然後為自己的選擇負責。 05/21 23:19
→ benka:吃屎 那法律是訂好笑的喔 emi127你的邏輯.... 05/21 23:20
→ goodcial:單憑ehi...要由誰認定? 還是elek覺得統一不認定或看個案? 05/21 23:20
→ benka:按照你這種說法 拿槍 殺人 搶劫都是自由囉 05/21 23:20
推 Dionisio:拜託,你以為法律完全皆是正確的嗎?那幹嘛修法? 05/21 23:20
→ kaorikuraki:你難道不知道同性戀行為在許多國家仍是犯法的欸! 05/21 23:21
→ Dionisio:只要你沒有礙到別人你當然可以選擇。 05/21 23:22
推 telinu:同志婚姻目前是不是也不合法0.0 05/21 23:22
→ benka:你除了拿同性戀類比吸毒還有哪招 gay的名聲就是被這樣搞臭的 05/21 23:22
→ imchien:嗶嗶!有人叫別人去吃(嗶) 05/21 23:23
→ snapestone:我想名聲被搞臭樓上也要負責任。 05/21 23:23
→ elek:goodcial: 如果這成案按照現行法當然是法官認定阿 我說的是 05/21 23:23
→ imchien:開大絕了!開大絕了!台灣男同性戀道德重整協會! 05/21 23:24
→ benka:那句吃屎無主詞XDDDDDDDDDDDDDDDDDDDDDDDD 05/21 23:24
→ elek:我的看法 我們當然也可以看以後會不會有單憑"ehi"一個詞就入 05/21 23:24
→ elek:罪的案子 05/21 23:24
→ imchien:有捏,你有主詞柳,那句話後面都有打唉低惹。 05/21 23:26
→ benka:單憑ehi確實無法定罪 但是我想總可以警察搜個身吧 05/21 23:26
→ benka:同一行不能打兩個句子喔 囧耶 05/21 23:27
→ elek:benka: 這是兩回事。 05/21 23:27
→ goodcial:不是在討論警察可不可以搜身嗎? 單憑ehi可不可以搜身 05/21 23:28
→ kaorikuraki:警察不能隨意搜身好嗎…… 05/21 23:28
→ goodcial:這要由警察認定 還是民眾認定 還是看個案? 05/21 23:28
→ goodcial:如果"ehi"一個詞就可以入罪 那警察還要搜身幹嘛@@ 05/21 23:29
推 OGY:法律的規範很籠統... 有相當之懷疑+不違反比例原則就好 05/21 23:29
→ elek:goodcial: 實際狀況是 不管你今天在網路上說ehi還是chi 一般 05/21 23:29
→ goodcial:這點根本不用討論啊...問題在於搜身跟有沒有搜到違禁藥物 05/21 23:30
推 chrissu: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八條第一項:搜索,應用搜索票 05/21 23:30
→ OGY:實務上都是以有沒有上新聞來決定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05/21 23:30
→ elek:而言警察都還是能搜到身 如果搜身未果或發生其他基本權益侵害 05/21 23:30
→ OGY:看到chrissu的推文... 我一直希望他是還沒打完 不然我會笑死 05/21 23:31
→ elek:公民得要事後才能扳回一城 正是因為如此 我們要怎麼應對臨檢 05/21 23:31
→ elek:更是重要 05/21 23:31
→ goodcial:所以 單就這個案來說 警察搜身並沒有錯 也沒有違法? 05/21 23:32
推 chrissu:我打完啦,OGY大還活著嗎? 05/21 23:33
→ chrissu:還活著的話我倒是很想討論一下這相關問題,這困擾我很久。 05/21 23:34
→ elek:goodcial: 法和警察的實踐是兩回事 但相互不確保對方合法 05/21 23:34
推 piepiepiepie:樓上那連結看不懂 05/21 23:39
推 OGY:簡單說 c大遺漏了所謂的無令狀搜索 那是不使用搜索票的情況 05/21 23:40
→ Souma:ㄉㄉ是大德嗎 05/21 23:42
推 chrissu:哈哈,你也換個連結,這內容根本沒打到點。再說,無令狀是 05/21 23:42
→ chrissu:法定的"例外"。前文很多人不懂搜索,我認為先教導原則重要 05/21 23:45
推 OGY:所以現在警察盤查時都是"請"你自行交付 並不是直接硬來 05/21 23:47
→ chrissu:得多,至少要知道基本權利,無令狀可能律師都不一定懂了。 05/21 23:47
→ OGY:教導是沒錯 但也不要讓某些人以為真的沒搜索票就不能搜索 05/21 23:47
→ chrissu:不,這才是最重要的:如果不知道令狀,那一般人就會傻傻的 05/21 23:48
→ chrissu:以為警察說要搜身就搜身,根本是現實上取巧規避令狀原則。 05/21 23:49
推 Vicky1016:搜索票是針對私人住宅之類的領域吧... 05/21 23:50
→ chrissu:我要讓人知道的是:你可以拒絕被搜索!這才是令狀的內涵。 05/21 23:50
→ chrissu:至於無令狀,附帶、緊急、同意,前兩個基本上妳已經被逮捕 05/21 23:51
推 Tutt:好推這篇~ 05/21 23:52
推 OGY:一知半解比無知還糟糕 有些律師也是會搞笑演出...Orz 05/21 23:52
→ chrissu:之類的,是強行硬來,一般人不會遇到的。而同意就是我現在 05/21 23:53
→ Vicky1016:拒絕 可能會有妨害公務的問題 05/21 23:53
→ chrissu:說的,一個人不知道他可以拒絕,他怎能做出真摯的同意? 05/21 23:53
→ OGY:你可以拒絕被搜索 但是警察也會有進一步的查處行為 05/21 23:54
→ OGY:V大讓我想到一堆酒駕的都會謾罵警察憑什麼扣車... 05/21 23:55
→ chrissu:所以意思是:我們應該被逼迫,而不能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 05/21 23:55
→ OGY:然後撕了貼紙以後還被追加一個妨害公務...Orz 05/21 23:55
→ OGY:警察也有自己的尺度 逾越了自己的權力 就是侵犯民眾的權益 05/21 23:56
→ chrissu:所以我們要做的不應該是:告訴人們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 05/21 23:56
→ bowup:你當然可以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 但警察也有執行公權力的權利 05/21 23:57
→ OGY:在警察還沒有逾越自己的權力之前 他都是合法的執行公務 05/21 23:57
→ chrissu:情會妨礙公務?另外,法律就是預設警察不會不濫用權利,才 05/21 23:59
→ chrissu:制定這麼多限制。你不要倒果為因。 05/21 23:59
推 OGY:法律之前 人人平等 並不是只有警察會踰越權力 而是一視同仁 05/22 00:01
→ chrissu:警察當然可以執行公權力,但另一方面,人民也要知道哪些 05/22 00:01
→ OGY:法律的規範 可不是只有針對警察而已 跟因果沒有關係 XD 05/22 00:02
→ chrissu:事情"不是"警察的公權力。 05/22 00:02
→ chrissu:OGY大,首先認為你是有選字的,所以只有警察會踰越權"力" 05/22 00:03
→ chrissu:沒錯,政府才會有權力。再來,法律除了平等之外,也會有針 05/22 00:04
推 OGY:我在討論的是公權力的執行 當然用"力" 不是好處的"利" 05/22 00:04
→ chrissu:對性,依事物性質部可一概而論。難到人民會去"搜索"人民? 05/22 00:05
→ OGY:人民要懂得自己的權力義務 知道哪些是"真"自由 05/22 00:06
→ chrissu:是阿,那人民應該用自己的"權利"去對抗公權力不是嗎? 05/22 00:06
→ OGY:上一句改權利義務...Orz 而不是一知半解的堅持 05/22 00:06
→ chrissu:對啊,你說的都對,那回到問題點,令狀不是人民的"權利"? 05/22 00:07
→ OGY:令狀是公權力的執行 人民的權"力"是拒絕 權"利"是隱私期望. 05/22 00:08
→ chrissu:不可能讓所有人都精通搜索扣押,那至少最大的權利要懂。 05/22 00:08
→ OGY:這句話讓我想到一堆人濫用自由權...= = 毀謗也是言論上的自由 05/22 00:09
→ chrissu:而無令狀的例外,我就不認為在這討論裡重要,因為那些時候 05/22 00:10
→ OGY:言論自由還是憲法所保障的權利呢 /灑小花 05/22 00:10
推 Vicky1016:自由本來就不是無限度 至少我知道我沒有殺人的自由&權利 05/22 00:10
→ Vicky1016:言論自由也是 誹謗or妨害名譽還是有法律責任 05/22 00:11
→ chrissu:都已經是非常場合,在這裡的討論不重要。 05/22 00:11
→ Vicky1016:再說原PO最後還是給搜了 05/22 00:12
→ chrissu:又拿大砲打小鳥。言論自由位階太高,抽象不明確,而且人民 05/22 00:12
→ OGY:所以才會有人酒駕達到公共危險了被銬還在那邊鬼吼鬼叫的... 05/22 00:12
→ chrissu:之間會互相侵害;相對令狀具體明確太多,而且是人民VS政府 05/22 00:13
→ OGY:因為原po同意了 /翻文章 05/22 00:13
→ chrissu:要發生濫用我還真覺得很困難。酒駕又是倒果為因了,不正是 05/22 00:14
→ chrissu:有人會鬼吼鬼叫才讓政府有公權力?反過來要人民順從,詭異 05/22 00:15
→ chrissu:我當然知道原PO同意了= =,但是推文裡很多人不知道搜索要 05/22 00:16
→ chrissu:搜索票,以為不能拒絕只能同意,我才會推啊。 05/22 00:17
推 OGY:所以你在解釋的 是不完整的事實 我也是就這點表述 05/22 00:18
→ chrissu:而且原PO的同意又可以引出深一層次的執法問題; 05/22 00:18
→ OGY:以你的說法 反而會造成以為沒有搜索票就一定不能搜索的迷思 05/22 00:18
→ chrissu:當然,我從不否認這是不完整的事實,但我認為這是最有意義 05/22 00:19
→ chrissu:的事實。而且實際上,我認為一般人知道這樣就夠了。 05/22 00:20
→ chrissu:理由前面說過兩次了,沒搜索票的情況其實你跟本沒有拒絕的 05/22 00:21
→ merman1223:你們兩位先生是讀法的嗎 還能討論到現在@@ 05/22 00:21
→ chrissu:機會,直接被警察制服了。若只是為了論述上的明確講一堆, 05/22 00:22
→ chrissu:我個人不認為有現實上的意義。 05/22 00:22
推 OGY:華安表示:小的讀過兩年書,塵世間一個迷途小書僮 05/22 00:23
推 Vicky1016:刑事訴訟法第130條情況是? 05/22 00:25
推 chrissu:附帶搜索,粗略講就是警察"逮捕"你之後,可以對你上下其手 05/22 00:26
→ chrissu:迷途+1,打一串累了..去抽根菸洗個澡,早上還要去GLAD,希 05/22 00:28
→ chrissu:望明天會有好菜可以看>////////< 05/22 00:28
推 DeBLeK:我突然好想知道當年常德街事件時,網路上是不是也有人怪那 05/22 00:50
→ DeBLeK:些受害前輩活該半夜不回家在外遊盪。如果有的話就真的證明 05/22 00:50
→ DeBLeK:這種話題不用繼續了,因為腦子__的人各個時代都存在。 05/22 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