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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請上櫃/上市條件差異比較一簡表. 項目 股票店頭市場 股票集中市場 1.發行管理 a.證券商同業公會 a.台灣證券交易所 機構 ( 櫃檯買賣業務 b.證管會第一組 委員會) b.證管會第一組 2.公開發行 a.實收資本額: a.實收資本額: 之審查條 新台幣五千萬元 第一類:新台幣兩億元以上 件 以上 第二類:新台幣一億元以上 第三類:新台幣一億元以上 b.獲利能力: b.獲利能力: 開業滿兩年而最 第一類:營業利益及稅前純 近一年度決算稅 益佔實收資本額比率,最近 後純益佔實收資 兩年均達10%以上. 本額2%以上. 第二類:營業利益及稅前純 益佔實收資本額比率,最近 兩年均達(或平均達))5%以 上. c.資本結構: c.資本結構: 無 第一類:最近一年度分派前 淨值佔資產總額比率達1/3以 以上. 第二及三類:無 d.股權分散: d.股權分散: 持有股份票面金額 第一類:記名股東人數在二千 在新台幣一萬元至 人以上,其所持股份一千股至 五十萬元之記名股 五萬股之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 東人數不少於一百 人,且其所持股份總額合計佔 人且其所持股份總 發行股份總額的20%以上,或滿 額合計佔發行股份 一千萬股者. 總額的10%以上. 第二類:記名股東人數在一千 人以上,其所持股份一千股至 五萬股之股東人數不少於五百 人,且其所持股份總額合計佔 發行股份總額的20%以上,或滿 一千萬股者. 第三類:無 e.股票集中保管: e.股票集中保管: 董事 ,監察人及持股 第一類:除特殊情形外,無相關規 10%以上之大股東,應 定. 以其各持股50%委托指 第一類:除特殊情形外,無相關規 定機構集中保管,並承 定. 諾兩年內不予出售,轉 第三類:同店頭市場之規定. 讓,質押.每半年按其 委託集中保管股票20% 分批領回. 3.推薦證券商 a.應具備證券承銷商與證券 a.一般證券承銷商即可. 之資格 自營商之雙重身份. 4.推薦證券商 a.公開發行公司提出委託辦理 a.證券承銷商代銷有價證券,於 之責任 承銷之股份,推薦證券商(二 承銷屆滿後,未能全數銷售之 家以上)應自行認購不得低於 賸餘數額得退還發行人. 總承銷股數之20%,最高不得超 證券承銷商包銷有價證券,未 過50%,於承銷期限屆滿後,再 能全數銷售之賸餘數額,由證 行認購未能全數銷售之賸餘股 券承銷商自行認購. 份者,得不受最高50%之限制. b.推薦證券商應將持有被推薦股 票之股數及比率,以書面向證券 商同業公會申報. c.推薦證券商自推薦股票在店頭市 場買賣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辭任. 5.租稅誘因 a.無 a.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24條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 ,自其股票公開上市年度起,就 依有關法律規定,核計之應納 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減徵15% 6.現金增資發行 a.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a.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 新股之申請核 券處理準則第8,24,27條規定 券處理準則規定,需提撥發行 准 :同一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新股總額之10%,以時價對外 未達一百萬股且募集金額未達 公開發行,可依申報及核準制 新台幣五千萬元者,可經申報生 二種方式為之. 效後為之, 且無庸提撥增資股 份10%對外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