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申請上櫃/上市條件差異比較一簡表.
項目 股票店頭市場 股票集中市場
1.發行管理 a.證券商同業公會 a.台灣證券交易所
機構 ( 櫃檯買賣業務 b.證管會第一組
委員會)
b.證管會第一組
2.公開發行 a.實收資本額: a.實收資本額:
之審查條 新台幣五千萬元 第一類:新台幣兩億元以上
件 以上 第二類:新台幣一億元以上
第三類:新台幣一億元以上
b.獲利能力: b.獲利能力:
開業滿兩年而最 第一類:營業利益及稅前純
近一年度決算稅 益佔實收資本額比率,最近
後純益佔實收資 兩年均達10%以上.
本額2%以上. 第二類:營業利益及稅前純
益佔實收資本額比率,最近
兩年均達(或平均達))5%以
上.
c.資本結構: c.資本結構:
無 第一類:最近一年度分派前
淨值佔資產總額比率達1/3以
以上.
第二及三類:無
d.股權分散: d.股權分散:
持有股份票面金額 第一類:記名股東人數在二千
在新台幣一萬元至 人以上,其所持股份一千股至
五十萬元之記名股 五萬股之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
東人數不少於一百 人,且其所持股份總額合計佔
人且其所持股份總 發行股份總額的20%以上,或滿
額合計佔發行股份 一千萬股者.
總額的10%以上. 第二類:記名股東人數在一千
人以上,其所持股份一千股至
五萬股之股東人數不少於五百
人,且其所持股份總額合計佔
發行股份總額的20%以上,或滿
一千萬股者.
第三類:無
e.股票集中保管: e.股票集中保管:
董事 ,監察人及持股 第一類:除特殊情形外,無相關規
10%以上之大股東,應 定.
以其各持股50%委托指 第一類:除特殊情形外,無相關規
定機構集中保管,並承 定.
諾兩年內不予出售,轉 第三類:同店頭市場之規定.
讓,質押.每半年按其
委託集中保管股票20%
分批領回.
3.推薦證券商 a.應具備證券承銷商與證券 a.一般證券承銷商即可.
之資格 自營商之雙重身份.
4.推薦證券商 a.公開發行公司提出委託辦理 a.證券承銷商代銷有價證券,於
之責任 承銷之股份,推薦證券商(二 承銷屆滿後,未能全數銷售之
家以上)應自行認購不得低於 賸餘數額得退還發行人.
總承銷股數之20%,最高不得超 證券承銷商包銷有價證券,未
過50%,於承銷期限屆滿後,再 能全數銷售之賸餘數額,由證
行認購未能全數銷售之賸餘股 券承銷商自行認購.
份者,得不受最高50%之限制.
b.推薦證券商應將持有被推薦股
票之股數及比率,以書面向證券
商同業公會申報.
c.推薦證券商自推薦股票在店頭市
場買賣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辭任.
5.租稅誘因 a.無 a.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24條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
,自其股票公開上市年度起,就
依有關法律規定,核計之應納
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減徵15%
6.現金增資發行 a.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a.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
新股之申請核 券處理準則第8,24,27條規定 券處理準則規定,需提撥發行
准 :同一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新股總額之10%,以時價對外
未達一百萬股且募集金額未達 公開發行,可依申報及核準制
新台幣五千萬元者,可經申報生 二種方式為之.
效後為之, 且無庸提撥增資股
份10%對外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