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從http://www.cpc.gov.tw/e.htm裡面找到的大家看看...
相信大家都有眼睛跟雙手,知道怎麼為自己爭取權益...
....不過抱怨一下....這個網站有一點點小慢...:)...不過可以接受啦...
七十三、問:企業經營者就其廣告應負如何之義務?
答:
〈一〉
為避免企業經營者以不實之廣告致侵害消費者權益,消費者保護法
擴張其契約責任及於廣告的內容,於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
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二〉
媒體經營者不得刊登或報導不實的廣告。如果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
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而仍刊登或報導的話,依照消費者保
護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
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七十四、問:主管機關如認為企業經營者之廣告內容不實,得為如何處理?
答:
〈一〉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主管機關認為企業
經營者之廣告內容誇大不實,足以引人錯誤,有影響消費者權益之
虞時,得令企業經營者證明該廣告之真實性。
〈二〉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
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公平交
易委員會依照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於違反公平交易法
七十五、問:消費者因不實廣告所致之損害,得向何人請求損害賠償?
答
〈一〉
企業經營者: 消費者因信賴不實廣告所致之損害,依照消費者保護
法第二十三條 規定,得向委託刊登或報導廣告之企業經營者請求損
害賠償。
〈二〉
媒體經營者: 如果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
告內容與事實 不符者,消費者得就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依照
消費者保護法 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向媒體經營者請求與企業經營者
負連帶損害賠 償責任。
〈三〉
廣告代理業: 依照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廣告代理業
在明知或可 得知的情況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應與
廣告主負連 帶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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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igin: 楓橋驛站<bbs.cs.nthu.edu.tw> ◆ From: g863739.CHING.ab.nth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