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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從http://www.cpc.gov.tw/e.htm裡面找到的大家看看... 相信大家都有眼睛跟雙手,知道怎麼為自己爭取權益... ....不過抱怨一下....這個網站有一點點小慢...:)...不過可以接受啦... 七十三、問:企業經營者就其廣告應負如何之義務? 答: 〈一〉 為避免企業經營者以不實之廣告致侵害消費者權益,消費者保護法 擴張其契約責任及於廣告的內容,於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 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二〉 媒體經營者不得刊登或報導不實的廣告。如果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 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而仍刊登或報導的話,依照消費者保 護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 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七十四、問:主管機關如認為企業經營者之廣告內容不實,得為如何處理? 答: 〈一〉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主管機關認為企業 經營者之廣告內容誇大不實,足以引人錯誤,有影響消費者權益之 虞時,得令企業經營者證明該廣告之真實性。 〈二〉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 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公平交 易委員會依照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於違反公平交易法 七十五、問:消費者因不實廣告所致之損害,得向何人請求損害賠償? 答 〈一〉 企業經營者: 消費者因信賴不實廣告所致之損害,依照消費者保護 法第二十三條 規定,得向委託刊登或報導廣告之企業經營者請求損 害賠償。 〈二〉 媒體經營者: 如果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 告內容與事實 不符者,消費者得就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依照 消費者保護法 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向媒體經營者請求與企業經營者 負連帶損害賠 償責任。 〈三〉 廣告代理業: 依照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廣告代理業 在明知或可 得知的情況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應與 廣告主負連 帶損害賠償責任 -- ※ Origin: 楓橋驛站<bbs.cs.nthu.edu.tw> ◆ From: g863739.CHING.ab.nth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