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saacwu.bbs@bbs.mgt.ncu.edu.tw (生涯規劃)》之銘言:
: 不是這樣的..
: 您混淆了"公告"及"宣告"兩者的差別..
: 公告具有"決策者義務性對其下的群體廣泛地告知"的涵義
您對公告的解釋只是公告的一部份含意,
這不代表公告"只能"上對下使用,
而是一般大眾有話想跟大家說也可以使用。
: 諸如"[總務處]第060號工程公告""[生輔組]公告學生宿舍使用相關事項"
: "[台北市政府]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之類的情況皆是...
: 因此如果是屬於局部性的..
: 或者非尊卑從屬關係的情況
: 使用公告是很不適合的..
: 常見的像是
: [公告]撿到XXX錢包者..請歸還我...~尋物
: [公告]我遇到XXX問題..請問如何解決? ~提問
: 後面的正題的部分都沒有問題..
: 問題是出在濫用[公告]這個帶有正式性的用語上
: 這些屬於 局部個體的 相等地位間的 無關重大緊急的
: 用公告是很不適合的..儘管發文者當時
: 僅存有廣為周知的意思
: 但在許多人眼裡看來..
: 卻是潛越及濫用..
: 公告不是拿來找東西 不是拿來提問題
: 也不是拿來抱怨用的
公告二字如果是屬於大家的,
為何不能用於找東西提問題抱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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