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ourHeart.bbs@bbs.cs.nccu.edu.tw (版友數與版的水準成反比)》之銘言:
: 我從頭到尾強調的是"公告"二字不該只專屬於站長與版主,
: 應該是屬於大家,
: 因為專屬於站長與版主的是站長公告與版主公告!不是只有"公告"。
: 至於大家要怎麼用它,憑大家對其要所要張貼之文的定義來決定,
: 現在有人要"濫用"?只能說他腦袋不夠清楚!但...干我何事?
: 我可沒教大家亂用,請你搞清楚我的訴求與思考邏輯再來回文謝謝。
相信您已經對您的立場表示的非常清楚了! 這點所有網友應該都都了解!
您也已經提出對您'相當有利'的教育部的辭典解釋!
不知道您還想爭取什麼? 亦或是您想表現什麼?
即便是您所提出的教育部詞典中依舊是"一種現行的公文。對公眾有所宣布時所用。"
試問您所了解的認定中, 如何解釋:對公眾有所"宣布"時所用的"宣布"二字呢?
"宣布"二字在中文裡是否有著上對下的含意呢?
要查網路佐證資料也煩請更全面性一些!
另一可供參考的網址 http://docpro100.tripod.com/document/0004.htm
在"公文程式條例"中也有明定"公告"二字的定義:
民國17年版: 對於公眾宣布事實或有所勸誡時用之。
民國62年版: 修正該條例時,刪除「有所勸誡」字樣。
民國82年版: 各機關對公眾有所宣布時用之。
站長與版主是網路上的公僕, 相較於全體使用者而言, 請教一下何者為"公眾"呢?
劣者不敢斗膽論斷任何一位網友所言是正確或是錯誤!
至於"公告"二字是否為每位網友都可隨意使用, 就留待您及其他更睿智的網友們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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