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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hrisSun@bbs.ee.ntu.edu.tw (相思難奈夢魂無據)》之銘言: : ※ 引述《YourHeart.bbs@bbs.cs.nccu.edu.tw (版友數與版的水準成反比)》之銘言: : : 我從頭到尾強調的是"公告"二字不該只專屬於站長與版主, : : 應該是屬於大家, : : 因為專屬於站長與版主的是站長公告與版主公告!不是只有"公告"。 : : 至於大家要怎麼用它,憑大家對其要所要張貼之文的定義來決定, : : 現在有人要"濫用"?只能說他腦袋不夠清楚!但...干我何事? : : 我可沒教大家亂用,請你搞清楚我的訴求與思考邏輯再來回文謝謝。 : 相信您已經對您的立場表示的非常清楚了! 這點所有網友應該都都了解! : 您也已經提出對您'相當有利'的教育部的辭典解釋! : 不知道您還想爭取什麼? 亦或是您想表現什麼? : 即便是您所提出的教育部詞典中依舊是"一種現行的公文。對公眾有所宣布時所用。" : 試問您所了解的認定中, 如何解釋:對公眾有所"宣布"時所用的"宣布"二字呢? : "宣布"二字在中文裡是否有著上對下的含意呢? : 要查網路佐證資料也煩請更全面性一些! : 另一可供參考的網址 http://docpro100.tripod.com/document/0004.htm : 在"公文程式條例"中也有明定"公告"二字的定義: : 民國17年版: 對於公眾宣布事實或有所勸誡時用之。 : 民國62年版: 修正該條例時,刪除「有所勸誡」字樣。 : 民國82年版: 各機關對公眾有所宣布時用之。 : 站長與版主是網路上的公僕, 相較於全體使用者而言, 請教一下何者為"公眾"呢? : 劣者不敢斗膽論斷任何一位網友所言是正確或是錯誤! : 至於"公告"二字是否為每位網友都可隨意使用, 就留待您及其他更睿智的網友們決定! ^^^^^^^^^^^^^^^^^^^^^^^^^^^^^^^^^^^^^^^^^^^^^^^^^^^^^^^^^^^^^^^^^^^^^^^^^^^ 說得很好,就留待諸位睿智的網友們決定, 言下之意人人皆有視情況決定該不該能不能使用公告的權力, 那麼現在替人家擅自決定不能使用的人, 甚至出言不遜者, 你們憑的是什麼? -- ※ Origin: 貓空行館 ◆ From: 61-64-73-134-adsl-tpe.STATIC.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