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 tree.bbs@bbs.cse.ttit.edu.tw (小樹) 的大作中提到: 》
: : 誰跟你說的??
: : 六個月是權利行使的除斥期間(雖然寫的像消滅時效)
: : 如果不依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檢查,若有瑕疪並應即通知,
: : 那麼買賣之物跟本視為無瑕疪,
: ^^^^^^^^^ ^^^^^^^^^^^^^
: 不能這樣子的啦 那我東西賣你 發票給你 出了門
: 嘿嘿..有問題 抱歉...不退 ...可以嗎?
: 只要事後你能證明是出廠就有的問題 依然可以換的啦
重點是,依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儘速檢查,
其次是,六個月是權利的除斥期間,
前提是有權利才有六個月。
如果怠乎檢查通知義務,買賣標的物跟本視為無瑕疪,
既然無瑕疪,連權利都沒有,那來六個月可言?
我不知你是否唸法律的,如果是,你債各應該死當,
如果不是,請別在這裡誤導網友,你會害死很多人。
反正我鐵定的跟你說你是錯的,你還是不明白的話,
再私下寫信給我,這裡畢竟是電腦板。
ps.民法345條以下,先去看清楚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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