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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tree.bbs@bbs.cse.ttit.edu.tw (小樹) 的大作中提到: 》 : : 誰跟你說的?? : : 六個月是權利行使的除斥期間(雖然寫的像消滅時效) : : 如果不依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檢查,若有瑕疪並應即通知, : : 那麼買賣之物跟本視為無瑕疪, : ^^^^^^^^^ ^^^^^^^^^^^^^ : 不能這樣子的啦 那我東西賣你 發票給你 出了門 : 嘿嘿..有問題 抱歉...不退 ...可以嗎? : 只要事後你能證明是出廠就有的問題 依然可以換的啦 重點是,依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儘速檢查, 其次是,六個月是權利的除斥期間, 前提是有權利才有六個月。 如果怠乎檢查通知義務,買賣標的物跟本視為無瑕疪, 既然無瑕疪,連權利都沒有,那來六個月可言? 我不知你是否唸法律的,如果是,你債各應該死當, 如果不是,請別在這裡誤導網友,你會害死很多人。 反正我鐵定的跟你說你是錯的,你還是不明白的話, 再私下寫信給我,這裡畢竟是電腦板。 ps.民法345條以下,先去看清楚再說。 -- ※ 來源:‧蛋捲廣場 bbs.tku.edu.tw‧[FROM: 210.62.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