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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教育部90電創184016號文.中華民國90年12月26日核定) 一、規範目的   為充分發揮校園網路(以下簡稱網路)功能、普及尊重法治觀念,並提供網路使用者   可資遵循之準據,以促進教育及學習,特訂定本規範。 二、網路規範與委員會   各校應參考本規範訂定網路使用規範,並視實際需要設置委員會或指定專人辦理下列   事項:   (一)協助學校處理網路相關法律問題。   (二)採取適當之措施以維護網路安全。   (三)宣導網路使用之相關規範,並引導網路使用者正確使用資訊資源、重視網 路相關法令及禮節。 (四)其他與網路有關之事項。 三、尊重智慧財產權   網路使用者應尊重智慧財產權。   學校應宣導網路使用者避免下列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一)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二)違法下載、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三)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   (四)BBS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而仍然任意轉載。   (五)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   (六)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四、禁止濫用網路系統   使用者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散布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   (二)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   (三)以破解、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源,或無      故洩漏 他人之帳號及密碼。   (四)無故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   (五)隱藏帳號或使用虛假帳號。但經明確授權得匿名使用者不在此限。   (六)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   (七)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包括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連鎖信或無用  之信息 ,或以灌爆信箱、掠奪資源等方式,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   (八)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BBS)或類似功能之方法散布詐欺、誹  謗、侮辱、猥褻、騷擾、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   (九)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非教學研究等相關之活動或違法行為。 五、網路之管理   學校為執行本規範之內容,其有關網路之管理事項如下:   (一)協助網路使用者建立自律機制。   (二)對網路流量應為適當之區隔與管控。   (三)對於違反本規範或影響網路正常運作者,得暫停該使用者使用之權利。   (四)BBS 及其他網站應設置專人負責管理、維護。違反網站使用規則者,負責  人得刪除其文章或暫停其使用。情節重大、違反校規或法令者,並應轉請  學校處置。   (五)其他有關校園網路管理之事項。   使用者若發現系統安全有任何缺陷,應儘速報告網路管理單位。 六、網路隱私權之保護   學校應尊重網路隱私權,不得任意窺視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   行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   (二)依合理之根據,懷疑有違反校規之情事時,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   (三)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四)其他依法令之行為。 七、違反之效果   網路使用者違反本規範者,將受到下列之處分:   (一)停止使用網路資源。   (二)接受校規之處分。   網路管理者違反本規範者,應加重其處分。   依前兩項規定之處分者,其另有違法行為時,行為人尚應依民法、刑法、著作權   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 八、處理原則及程序   各校訂定之校園網路使用規範應明定於校規。   前項校規和網路管理單位對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或為防範違反本規範,對行為   人或非特定對象所採取之各項管制措施,應符合必要原則、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   原則。   各校對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所為之處分,應依正當法律程序,提供申訴和救濟機制。   學校處理相關網路申訴或救濟程序時,應徵詢校內網路委員會或指定專人之意見。 > -------------------------------------------------------------------------- < 【 以下內容,為 samadhi.bbs@bbs.csie.nctu.edu.tw 所發表 】   茲就校園網路使用規範第八條第二項所稱之比例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之解釋如下:   (一)比例原則與必要原則:      比例原則被視為與憲法同樣位階之法律原則,國家為各種行政行為必須符合  比例原 則。比例原則可分為廣狹兩義,廣義之比例原則包括適當性、必要  性及狹義之比例原則:     A.「適當性」是指行為應適合於目的之達成,     B.「必要性」則是指行為不超越實現目的之必要程度,亦即達成目的須採影 響最 輕微之手段。     C.「狹義之比例原則」則指手段應按目的加以衡判,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 之損害 應輕於達成目的所獲致之利益,始具有合法性。       也就是國家若為達成某目的必須限制人民之權利,而達成該目的手段有 許多種時,必須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小的那一種,此即為「必要性原則」。 而即使是數 種手段中對人民侵害最小的一種,還是必須衡量該手段與目 的的關係,該手段 所造成之損害必須小於其欲達成之目的所獲致之利益 ,此即為「狹義的比例原則」。      我國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 方法應有助於目的的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到目的之方法時,應選 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 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即為學說之明文化。本規範第八條第二項所稱之    必要原則及比例原則之意義即如上所述。   (二)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是指憲法已將某些事項保留予代表人民之立法機關,須由  立法機關以法律加以訂定,才符合民主原則,如果沒有由立法機關所制  定之「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即不能合法的作成行政行為。在法律保留  原則下,各種干涉人民自由權利的行政行為不能以消極的不違反法律為  已足,尚須有法律之明文依據,故法律保留原則又稱積極的依法行政。      而干涉人民自由與權利之措施並不以「法律」之直接依據為限,即使基  於「法規命令」亦得為之,但法規命並須有法律之授權,且授權之內容  、目的及範圍應於法律中加以規定。      本使用規範性質屬於法規命令,並非嚴格意義下的「法律」,因此本規  範之內容干涉人民之自由權利時尚必須由法律授權,且該授權法律必須  是授權之內容、目的及 範圍明白加以規定的。      參考資料:吳庚,行政法理論與實用,增訂五版,頁57、82、86 > -------------------------------------------------------------------------- < 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 81.01.01訂定 86.01.08第一次修定 台灣學術網路之目的,係為支援台灣地區學校及研究機構間之教學研究活動,以相 互分享資源並相互提供合作機會。本使用規範主要敘述TANet資料傳輸使用之可接受性 範圍,若資料傳輸跨越其它網路時,TANet之使用者仍有義務遵守其它網路之使用規範 。所有TANet使用者皆必須遵守及履行下列事項: 1.所有使用必須符合TANet之目的。 2.禁止使用TANet做為傳送具威脅性的、猥褻性的、不友善性的資 料。為愛惜使用網 路頻寬,未得TANet骨幹網路相關節點的合作允許,禁止大量傳送及登載與原設立目  的不符的資訊。 3.商業性的合法資訊或軟體,若原創者或智慧財產權擁有者願意免費或優惠方式供TANet  使用者使用,但必須由該節點之學校與資訊提供單位訂定相關合作事宜,方得放置  於TANet之節點上必要時得提TANet管理委員會協調處理。 4.禁止使用TANet做為干擾或破壞網路上其它使用者或節點之硬軟體系統,此種干擾與  破壞如散佈電腦病毒、嘗試侵入未經授權之電腦系統、或其它類似之情形者皆在禁  止範圍內。 5.網路上所可存取到之任何資源,皆屬其擁有之個人或單位所有,除非已正式開放或 已獲授權使用,否則TANet使用者禁止使用此等資源。 6.若使用目的與TANet相符,則直接支援該使用之相關資訊,亦在可接受範圍內,如 校務行政資訊等。 > -------------------------------------------------------------------------- < 台灣學術網路管理原則 85.02.01訂定 88.09.02 第一次修訂 台灣學術網路為提供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間之教學研究活動,目前正加速推動 E-mail到中小學NII實驗計畫,上網人數必然激增,如何妥善管理台灣學術網路,落 實資訊教育紮根、引導學生正確使用資訊、尊重資訊倫理、重視網路禮節,已是各 校應積極推動之事項。 一、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之落實應由全體TANet使用者共同參與,建議由各校或其 他政府研究單位自行成立網路管理組織(委員會)由各校(單位)依現況參考 下列建議,訂定管理辦法。 1.管理辦法應以「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及「TANet BBS站管理使用公約」為 基礎,依各學校或單位環境現況調整。 2.管理辦法可與校規結合,對提供網路服務系統之績效優良且善盡管理責任之管    理者應予以獎勵,對管理有偏差者,則應以糾正令其限期改善。 3.各種服務系統中較有爭議內容者,建議於進入系統之主頁(Logo)宣告知會使    用者,如有不法情事,應自負刑責。 4.對外提供服務之各種教育服務系統,為宣導教育理念應採真名註冊,建立可信 賴主機使用名單(Trust Node)。各校(單位)為確保使用者隱私權,得制定    何種情況下,系統管理者才能公佈使用者原始身份資訊。 5.為了確保TANet骨幹上學術用途資訊流量順暢,請各校配合將宿舍網路區隔管 制(例如用Private IP、NAT.....等方式),並對宿舍網路之設站加以管理,    以符合TANet之目的。 二、區域網路中心及縣市教育網路中心對所提供連線服務單位,應進行下列宣導事項: 1.請新申請連線之學校(單位),於申請連接TANet前,應成立前項之管理組織。 2.成立管理委員會,不定期對優良學校(單位)應予提報獎勵,對違規學校(單    位)亦應檢討改善,並可考慮於媒體公佈予以嘉獎表揚或警惕。 3.中小學學校應考慮學生之應用環境,挑選適才適用之資源,善盡教育輔導責任。 4.應訂定違規處理流程與處理辦法,對嚴重違反使用規範公約之連線學校,必要    時可以暫時不提供該校或服務單位(系、所實驗室)連線服務。 > -------------------------------------------------------------------------- < 台灣學術網路之連線原則 85.06.21訂定 86.04.22第一次修定 88.09.02第二次修定 89.03.14第三次修定 89.07.13第四次修定   台灣學術網路(Taiwan Academic Network,TANet)係一整合性之校際網路,內以 各校之校園網路為基礎,外接國際之學術網路,以促進國內外各級學校、學術研究機構 、社教機構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交換、分享資訊與共享電腦資源為宗旨,因此 TANet之 連線對象以各級學校、部屬館所、北高兩市教育局、縣市教育局、美術館、博物館、圖 書館、文化中心及 HiNet成立前已連線之政府及研究單位為主。近年網際網路在國內盛 行,要求與 TANet連線者不斷增加,為因應加值網路業者網路互連之需求,本連線原則 應檢討修正,使其日後申請連線時有所遵循。 一、各級學校及文教機構: 各級學校及文教機構,如部屬館所、北高兩市教育局、縣市教育局、美術館、博物館、 圖書館、文化中心等單位,逕洽各區域網路中心或縣市教育網路中心申請,以數據專線 連線TANet,但電信費用及通訊設備須自行籌措,不需另行支付骨幹網路 通訊費用。 二、學術研究之財團法人: 交通部電信總局核准同意可接入TANet之學術研究相關機構,以專案方式提出對 TANet 互惠及建教合作計劃,內容應包括:單位簡介、可提供之資訊、連線模式 、配合措施 、效益等內容,經TANet技術小組初審,TANet管理委員會複審通過後 ,以數據專線連 線TANet,但電信費用及通訊設備須自行籌措,不需另行支付骨幹 網路通訊費用。 三、加值網路業者或由加值網路業者組成之組織: 交通部電信總局核准設立之第二類電信事業經營執照之網際網路服務業者,或由 該業 者組成之組織,以專案方式提出對 TANet互連之具體計劃,內容應包括:單位 簡介、 網路骨幹規模、服務系統、網路運作方式、網路管理能力、可提供之資訊、 互連模式 、配合措施、效益等內容,並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經TANet技術小組初 審,TANet管 理委員會複審通過後,始得連線,互連業者連線後如無法配合執行本 連線原則之基本 條件,則依終止條件辦理。 1.基本條件:  (1) 互連業者不得利用TANet國際Internet專線及國內骨幹線路。  (2) 互連業者應在北部、中部、南部或東部至少有三點以上為T3(45Mbps)之骨幹網路。  (3) 互連業者應與TANet二分之一以上區域網路中心(需為不同地區)多點互連交換, 為避免佔用TANet骨幹頻寬,互連業者需同意進出之流量均使用互連業者之骨幹。    其每一互連點之頻寬至少T1(1.544Mbps)且滿足該地區資訊交換量為原則,為避 免影響學術研究及教學活動,經過TANet骨幹非當地之 交換量,僅限TANet骨幹最 低頻寬之十分之一。  (4) 當某一互連點之平均流量達到百分之七十時,互連業者應於一個月內向 TANet技    術小組提出擴充規劃,三個月內完成擴充。對於未互連交換之區域網路中 心,當    使用量達到該區域之出口頻寬十分之一時,互連業者應於一個月內向TANet技術小    組提出互連規劃,三個月內完成互連換,而該頻寬應大於需求頻 寬之二倍以上。  (5) 互連業者應每月需提供每一互連點至TANet個別區網中心最高、最低及平均流量之 報表。  (6) 互連業者流入TANet之資訊,應保證無犯罪與色情之資訊或網頁。  (7) 互連業者應自備連接TANet電路及兩端Router及其他設備。 2.終止條件:  (1) 互連業者連線後,未依本連線原則之基本條件辦理者,經 TANet技術小組及管理    委員會會議決議確認後,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時(通知方式與期限:如    報紙、電視報導後三小時,民意機關質詢相關事項後二十四小時,公文文件通知    一週內),得以書面通知終止其連線。  (2) 互連業者認為已無互連之需求時,應即通知TANET技術小組,並自通知送達 之日    起一個月後,始得終止其連線。  (3) 互連業者依前二款規定終止連線後,二年內不得申請連線。 > -------------------------------------------------------------------------- < BBS站管理使用公約 84.03.06訂定 86.04.22第一次修定 BBS(Bulletin Board System)具有訊息交換、線上交談、問題解答、經驗交流等多項功 能,舉凡校園資訊、圖書館服務、學術活動、交通資訊都盡在其中,為學校學生之最愛 ,在台灣學術網路上甚為流行,因此為使網路資訊品質不流於浮濫,擬定以下規範做為 BBS站管理者及使用者遵守之依據。各學校應為其BBS站負起督導責任,而各站管理者需 能配合督導其站內使用品質。 【一、管理方面】 1.各學校應盡告知本公約之義務,並應為其BBS站等各類網路服務負起督導責任。 2.必須記錄遠端主機(remote host)及遠端使用者(remote username)以便追蹤問題來源。 3.板面名稱必須定義清楚俾利使用者選擇適合的討論區。 4.討論區之設立與刪除由各站自行決定辦法。 5.板主(Board Manager)之產生、任期、罷免或辭職等辦法由各站自行決定。 6.各站之管理人與相關板主須為其板內之文章發佈做適切地選擇,促使使用者確實針對  討論區主題參予討論,必要時得刪除不適切的文章並於適當時機說明理由。 7.除有完善管理能力之單位建議不要使用BBSnet的功能。 8.各單位依據本公約,自訂管理辦法,並提報學校或機關之權責單位核備後公佈之。 【二、使用方面】 1.使用者不得使用他人帳號,並且只有註冊者才能張貼文章,使用者應為自己所張貼的  每一篇文章 負責,並遵守下列要求: (1)禁止利用BBS做為傳送或發表具威脅性、猥褻性、攻擊性的資料及文章。 (2)禁止利用BBS做為傳送未經各站之管理單位核准之商業性資料。 (3)禁止利用BBS做為傳送耗用大量傳送頻寬及儲存空間之資料。 (4)禁止利用BBS做為干擾或破壞網路上其他使用者或節點之硬軟體系統,例如散佈電 腦病毒、嘗試侵入未經授權之電腦系統、或其他類似之情形者,皆在禁止範圍內。 (5)避免在公眾討論區討論私人事務,發佈文章時,請尊重他人的權益及隱私。 2.註冊時,使用者必須註冊完全,必須告之「真實姓名」、「地址」與「電子郵件地址 (e-mail address)」,註冊不全或違規使用者,系統管理者(SYSOP)有權清除其帳號。 【三、其他】 1.各站的使用者所公開發表之著作,如涉嫌侵害他人之權利時,自負民事與刑事責任, 必要時各站可主動依法處理。 2.本公約之修訂需經台灣學術網路(TANet)管理委員會通過後施行。 > -------------------------------------------------------------------------- < 台灣學術網路(TANet)連線單位配合防治網路犯罪處理要點 87.2.24訂定 一.台灣學術網路連線單位及其網路系統管理人員,為防治網路犯罪,保障學術網路的自 治,基於資訊證據認證之需要,將配合檢調單位對相關事件提供網路系統的相關資料 ,為確定權責過程的合法性,特訂定本要點。 二.基於協助防治網路犯罪立場,檢調單位在提示確切證物後,並同意交付權限文件,方 能取得學術單位認證的相關資料。為使能順利查證,基於單位間相互尊重的精神,台   灣學術網路各連線單位應指定對相關事件的對口處理單位。檢調單位在正常情況下, 應循此管道向各單位提出協助需求。 三.在檢調單位提示與事件相關之事實資料或文件後,教育部電算中心及台灣學術網路各 連線單位之對口處理單位,應依行政管道通知並協調當事或相關單位之主管及系統管 理人員迅速就僅提示的證物進行相關資料的確認與查核。若檢調單位未能交付權限文 件(例如證物搜索票),將不能取得該單位核認的資訊證物。 四.台灣學術網路各連線單位之網路及系統管理人員應在權責範圍內,執行系統日誌及相 關記錄資料的存錄與保管,但僅限於該單位自定的保存期限內,但若經通知配合證物 核認則應盡妥善保存工作,以配合檢調單位的合法取得。 五.證物搜集及涉嫌認定等並非學術網路連線單位之工作若檢調單位未能提示涉及相關單 位相關之明確證物,各學術網路連線單位並無義務代為查詢搜證。 > -------------------------------------------------------------------------- < 「TANet新世代骨幹網路」連接規範 (教育部建議修訂版91.03.26)   為落實網路資源合理使用及防範不當資訊,各級學校申請連接「TANet 新世代 骨幹網路」應先完成本規範下列事項,始得申請連線;各級學校申請新增或擴充至 Giga方式連線時,應向各區域網路中心提連線計劃書(含本規範事項執行情形), 並由各區域網路中心管理委員會負責初審,初審通過後即可進行連線;各區域網路 中心應定期將初審結果彙整送TANet技術小組會議核備; 一、各級學校申請以高速(Gigabit/Fast Ethernet)頻寬介接應辦理事項: 1、 需將本部頒定之「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納入學校或機關實施的相關規範中。 2、 需製作使用單位之流量統計圖,供相關管理人員參考。 3、 需公布單位內對TANet前三十名IP Address使用量排行,並列出該IP使用之網路流   量及該校流量平均值。 4、 需建立 abuse、security這兩個E-mail帳號作為連絡使用(abuse主要作為spam或   攻擊等不當使用之反應帳號;security用為資通安全通報使用),並派專人處理   此一帳號之信件。 5、 應對學校或機關內至少以Class C為單位的IP使用及異動作登記管理,登記內容至   少包含使用單位、管理人員及網段內提供服務之伺服器主機等項目。 6、 需建立對廣告信件或網路攻擊行為的反應處理機制,並提出具體之管理辦法及措施。 7、 需建立過濾機制,阻擋犯罪與色情之資訊或網頁,並需提出具體辦法及相關軟硬體   設施。 8、 經教育部、各區域網路中心不定期檢視或獲民眾檢舉連線單位未落實執行本規範相   關辦理項目,將依下列程序通知限期改善;如仍未處理改善時,得對該校採取限制   或斷線措施。 a、 由教育部或區域網路中心以電子郵件通知該連線學校網路管理單位/人員,學校應   於接獲通知起七日內完成通知事宜的查證、輔導改善或處置,並將處理情形回復通   知單位。 b、 電子郵件通知七日後如仍未獲回應,教育部或各區域網路中心得採行限制其與國際   網際網路及ISP連線之措施。同時另將行文通知該學校處置。該校應於公文到達三日   內回復處理情形。 c、 該校於公文到達三日內仍未回復處理情形時,教育部或各區域網路中心得對該校採   行斷線措施;該連線學校如欲恢復連線,應重新提出連線申請。 d、 經教育部、各區域網路中心檢視或民眾檢舉之連線學校,其處理情形紀錄結果將提   報供各校評鑑參考,各區域網路中心對連線學校處理情形的追蹤輔導亦將列入年度   運作績效考評項目。 二、TANet骨幹建置於各區域網路中心的Gigabit Ethernet Switch(Cisco 6509),其相   關設定及管理、運作由教育部及各區域網路中心共同負責,介接原則如下: 1、 連線單位以一個Gigabit Ethernet介面接入為上限。 2、 高速介面以提供縣市教育網路中心、各大專院校及骨幹公共服務伺服主機Server   (163.28.x.x)及ISP互連的接入為優先。 3、 Gigabit Ethernet Switch上的模組由教育部與各區域網路中心協調統籌建置,以提   供GBIC(GigaBit Interface Converter)空插槽供連線學校及機關使用,各連線學   校及機關應自備符合骨幹設備規格及申請連線時所需的GBIC。 4、 初期申請介接頻寬的原則為機關及大專校院以1Gbps為上限,高中職學校以100Mbps   為上限。 5、 電路介接點的原則為「直轄市市立、私立高中職 -> 直轄市教育網中心」、「縣市   立高中職 -> 縣市教育網路中心」、「國立高中職、私立高中職 - >縣市教育網路   中心或區域網路中心」、「國民中小學 -> 縣市教育網路中心」。 6、 ISP流量超過100Mbps者,方可考慮使用Gigabit Ethernet接入,ISP至少需自備   GBIC,由Fast Ethernet轉Gigabit Ethernet者,需提報TANet技術小組審核。 三、各連線學校應定期向所連接區域網路中心管理委員會提報該校網路使用、管理措施   ,並由各區域網路中心定期彙整送TANet技術小組。 > -------------------------------------------------------------------------- < 發信人: Bluesdan.bbs@bbs.wfc.edu.tw (六弦:吾乃短暫之過客), 看板: Config 標 題: [文件] TANet智慧財產權疑似侵權處理程序(S.O.P.) 發信站: 卡布奇諾 (Thu Jul 31 07:59:30 2008) 轉信站: ptt!ctu-reader!ctu-gate!news.nctu!newsfeed.nthu!news.cs.nthu!wfcbbs 【台灣學術網路智慧財產權疑似侵權處理程序(S.O.P.)】  95.08.21經台灣學術網路(TANet)第49次管理委員會通過 ---------------------------------------             教育部受理疑似侵權事件檢舉    |        |            ↓       (書面檢舉)             <依檢舉方式分類> —→ 函請被檢舉IP位址使用單位        |      或其上級單位回報處理情形 |                   |(網路檢舉,如 E-mail) 以E-mail回覆檢舉者,  ←—---- | 告知事件將被瞭解及處理    ↓            以E-mail或電話通知            被檢舉IP位址所屬區網中心 | 【至此權責單位: 教育部電算中心】   |                   | ----       ↓            區網中心以E-mail或電話通知            被檢舉IP位址使用單位 【權責單位:            |  區網中心--註.1】 | | ----   |      ↓ 通知該IP位址使用人 ←—- 被檢舉單位通知該IP位址使 —→ 將該IP位址列入 之主管或導師協助宣導 用人,告知侵權法律責任並 追蹤名單                立即停止疑似侵權行為     (建議至少3個月)                   |   |   |    ↓ (是重覆)          <是否重複被檢舉> ---→ 協助瞭解、處理,情節                   |        中大者依相關規定懲處    | |(非重覆)    ↓    結案 【權責單位:  區網連線單位(學校)  及縣、市網中心--註.2】 ---- 註.1:區網中心每月彙整並回報給教育部電算中心。   註.2:區網連線單位(學校)及縣市網中心,七天內回報處理結果給區網中心。 --- 很稍早的前陣子,看到「台灣學術網路智慧財產權疑似侵權處理程序(S.O.P.)」這 份資料後,發現沒有 BBS純文字版蠻可惜的,剛好自己也有點時間,乾脆就把原始 文件簡單整理成 BBS版。很多單位應該早都有這份資料,但也可能少部份沒有。 無論如何,都希望這份簡易的 BBS版流程圖,也能略盡棉力幫到有需要的人。 參考之原始文件檔:http://net.nthu.edu.tw/rule/tanet/sop.doc Post by.Bluesd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