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ursuistmi (The Horror!)》之銘言:
: 其實各位似乎與小弟我的根本歧見只是在於我認為降書是具法律效力的文件,
: 而各位認為降書只是兩方的共識文件?
: 會有這個問題,是因為降書中日本方承諾波茲坦宣言將會被執行,而波茲坦宣言
: 第八項就是要求日本政府執行開羅宣言所要求之條款。
: 所以只要沒有在舊金山和約和中日台北和約出現的降書內容,均不可以被承認為
: 有效與具法律效力的部分?懇請各位解惑。
降書所列的雙方,一邊是大日本帝國,一邊是聯合國盟軍代表.
在東京灣外密蘇里號上簽字的,是聯合國最高統帥麥克阿瑟與天皇代表
接者麥克阿瑟馬上簽署盟軍統帥第一號命令
,規定中國戰區內一切的日軍及日本人即刻向聯合國中國戰區最高統帥蔣中正投降
而之後南京中日雙方的代表分別為大日本帝國關東軍總大將岡村寧次與
聯合國中國戰區最高統帥蔣中正的代表─中華民國陸軍統帥何應欽。
所以簡單來說,日本在宣布投降後所簽訂一系列的降書,
只是日本戰後問題接下將由聯合國以波茲坦宣言作為原則"進行"來處理而已,
而不表示中國(ROC)政府或美國等其他盟國政府與日本政府已經確定如何處理
日本領土及戰前佔領區的問題。
所以這不是說這些降書不具有法律效力,
而是它們並未達到國與國之間協商談判的地步,也就是說這一切還隱藏著變數。
因此要對處理五十多年後的台澎地區主權問題來說,
依據舊金山和約及中日台北和約是最為適當的。
因為兩份條約都是有關係的諸國政府
(這包含了各國的行政部門及立法部門的同意)所認可的,
在效力上並非是降書所能比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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