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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ennis99 (dennis99)》之銘言:: ※ 引述《pursuistmi (The Horror!)》之銘言: : : 其實各位似乎與小弟我的根本歧見只是在於我認為降書是具法律效力的文件, : : 而各位認為降書只是兩方的共識文件? : : 會有這個問題,是因為降書中日本方承諾波茲坦宣言將會被執行,而波茲坦宣言 : : 第八項就是要求日本政府執行開羅宣言所要求之條款。 : : 所以只要沒有在舊金山和約和中日台北和約出現的降書內容,均不可以被承認為 : : 有效與具法律效力的部分?懇請各位解惑。 : 降書所列的雙方,一邊是大日本帝國,一邊是聯合國盟軍代表. : 在東京灣外密蘇里號上簽字的,是聯合國最高統帥麥克阿瑟與天皇代表 : 接者麥克阿瑟馬上簽署盟軍統帥第一號命令 : ,規定中國戰區內一切的日軍及日本人即刻向聯合國中國戰區最高統帥蔣中正投降 : 而之後南京中日雙方的代表分別為大日本帝國關東軍總大將岡村寧次與 : 聯合國中國戰區最高統帥蔣中正的代表中華民國陸軍統帥何應欽。 : 所以簡單來說,日本在宣布投降後所簽訂一系列的降書, : 只是日本戰後問題接下將由聯合國以波茲坦宣言作為原則"進行"來處理而已, : 而不表示中國(ROC)政府或美國等其他盟國政府與日本政府已經確定如何處理 : 日本戰前佔領區的問題。所以這不是說這些降書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是它們 ^^^^^^^^^^^^^^^^^^^^^^^^^^^^^ : 並未達到國與國之間協商談判的地步,也就是說這一切還隱藏著變數。因此 : 對要處理五十多年後的台澎地區主權問題來說,依據舊金山和約及中日台北 : 和約是最為適當的,因為兩份條約都是有關係的諸國政府(這包含了各國的 : 行政部門及立法部門的同意)所認可的,在效力上並非是降書所能比擬的。 所以閣下仍然必須承認降書具有法律效力,只是"強度"部分,就閣下而言, 不比兩份條約。 我想我同意閣下的看法,也就是降書根本性的主導了和約訂定的方式。 但我無法同意閣下就因為降書之效力「不比」兩份和約 就不認為降書中所提及的波茲坦宣言和開羅宣言不具效力。 降書是有效力的。所以兩份宣言是有效力的。 我本來想要比較降書跟和約之間的差異,但是GOOGLE只有針對和約定義的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還沒有找到關於降書方面的 law on the presumption of surrenders 又小弟我還在期末考,實在應該去讀書了,所以只好在此打住。 但我想閣下與我已經對降書具有效力、降書內容所提及的波茲坦宣言具有效力、 以及波茲坦宣言中所要求必須落實的開羅宣言條款具有效力這三點,取得了共識。 同時,我必須再次強調,和約內容是如同降書所言根據波茲坦宣言的內容來擬定的。 我想波茲坦宣言的效力、以及內所包含的開羅宣言的效力,於此昭然。 和約乃為落實兩宣言之效力的具體的格式化文件,為國際所認可的格式的文件。 還請諸位糾正小弟的錯誤,畢竟小弟不是學法律的,這麼說心理是真的不太踏實。 但是我據我的理解來談論此事,相信BBS空間容許這樣的自由。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7.1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