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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ursuistmi (The Horror!)》之銘言: : 所以閣下仍然必須承認降書具有法律效力,只是"強度"部分,就閣下而言, : 不比兩份條約。 : 我想我同意閣下的看法,也就是降書根本性的主導了和約訂定的方式。 : 但我無法同意閣下就因為降書之效力「不比」兩份和約 : 就不認為降書中所提及的波茲坦宣言和開羅宣言不具效力。 : 降書是有效力的。所以兩份宣言是有效力的。 : 我本來想要比較降書跟和約之間的差異,但是GOOGLE只有針對和約定義的 :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 還沒有找到關於降書方面的 : law on the presumption of surrenders : 又小弟我還在期末考,實在應該去讀書了,所以只好在此打住。 : 但我想閣下與我已經對降書具有效力、降書內容所提及的波茲坦宣言具有效力、 : 以及波茲坦宣言中所要求必須落實的開羅宣言條款具有效力這三點,取得了共識。 : 同時,我必須再次強調,和約內容是如同降書所言根據波茲坦宣言的內容來擬定的。 : 我想波茲坦宣言的效力、以及內所包含的開羅宣言的效力,於此昭然。 : 和約乃為落實兩宣言之效力的具體的格式化文件,為國際所認可的格式的文件。 : 還請諸位糾正小弟的錯誤,畢竟小弟不是學法律的,這麼說心理是真的不太踏實。 : 但是我據我的理解來談論此事,相信BBS空間容許這樣的自由。 我想我的焦點跟你的焦點還是不一樣的 我的重點不是降書或和約本身上在定義上是否有效力的落差 而是在於日本降書與對日和約所牽扯的"對象"是不同的 前者是日本跟聯合國這個國際組織,後者是對日宣戰諸國跟日本。 兩國的領土糾紛最後必須由兩國協商認可才能確定。 國際組織只能根據相關的共識原則(例如聯合國憲章)居中斡旋而已 再者,我前面於1114篇也說明過,無論是舊金山和約或是中日台北和約, 日本政府"並未"明言將台澎主權歸屬給任何一個政府, 這就跟開羅宣言以降至降書的默契就有所不同了,這是國際局勢變動影響使然 也就是我前文所說的變數。 -- 我前文可能修辭錯誤造成你的誤會 很抱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7.78.48 ※ 編輯: dennis99 來自: 220.137.78.48 (06/13 1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