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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ennis99 (dennis99)》之銘言: : ※ 引述《pursuistmi (The Horror!)》之銘言: : : 所以閣下仍然必須承認降書具有法律效力,只是"強度"部分,就閣下而言, : : 不比兩份條約。 : : 我想我同意閣下的看法,也就是降書根本性的主導了和約訂定的方式。 : : 但我無法同意閣下就因為降書之效力「不比」兩份和約 : : 就不認為降書中所提及的波茲坦宣言和開羅宣言不具效力。 : : 降書是有效力的。所以兩份宣言是有效力的。 : : 我本來想要比較降書跟和約之間的差異,但是GOOGLE只有針對和約定義的 : :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 : 還沒有找到關於降書方面的 : : law on the presumption of surrenders : : 又小弟我還在期末考,實在應該去讀書了,所以只好在此打住。 : : 但我想閣下與我已經對降書具有效力、降書內容所提及的波茲坦宣言具有效力、 : : 以及波茲坦宣言中所要求必須落實的開羅宣言條款具有效力這三點,取得了共識。 : : 同時,我必須再次強調,和約內容是如同降書所言根據波茲坦宣言的內容來擬定的。 : : 我想波茲坦宣言的效力、以及內所包含的開羅宣言的效力,於此昭然。 : : 和約乃為落實兩宣言之效力的具體的格式化文件,為國際所認可的格式的文件。 : : 還請諸位糾正小弟的錯誤,畢竟小弟不是學法律的,這麼說心理是真的不太踏實。 : : 但是我據我的理解來談論此事,相信BBS空間容許這樣的自由。 : 我想我的焦點跟你的焦點還是不一樣的 : 我的重點不是降書或和約本身上在定義上是否有效力的落差 : 而是在於日本降書與對日和約所牽扯的"對象"是不同的 : 前者是日本跟聯合國這個國際組織,後者是對日宣戰諸國跟日本。 ^^^^^^^^^^^^^^^^^^^^^^^^^^^^^^^^^^^^^^^^^^^^^^^^^^^^^^^^^^^^ 您錯了。 降書跟舊金山和約中,日本都是跟Allied Powers簽約。 日本降書: We, acting by command of and in behalf of the Emperor of Japan, the Japanese Government and the Japanese Imperial General Headquarters, hereby accept the provisions set forth in the declaration issued by the heads of the Governm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China and Great Britain on 26 July 1945, at Potsdam, and subsequently adhered to by the Union of Soviet Socialist Republics, which four powers are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llied Powers. 舊金山和約: WHEREAS the Allied Powers and Japan are resolved that henceforth their relations shall be those of nations which, as sovereign equals, cooperate in friendly association to promote their common welfare and to maintain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 and are therefore desirous of concluding a Treaty of Peace which will settle questions still outstanding as a result of the existence of a state of war between them; ... ... THE ALLIED POWERS AND JAPAN have therefore determined to conclude the present Treaty of Peace, and have accordingly appointed the undersigned Plenipotentiaries, who, after presentation of their full powers, found in good and due form, have agreed on the following provisions: 由以上所引述的可知並非如閣下所言日本乃是與兩個團體簽署降書跟和約, 而是只與一個團體,也就是Allied Powers。 就連中國這一詞也完全無須懷疑到底是中華民國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因為站在當時的角度,出席聯合國代表的是中華民國,簽署降書時的人是 中華民國代表,就連中日和約簽署時,我們都仍在聯合國。 中華民國就是中國。 我再說一次。站在中華民國國民的立場,我有一切的正當理由強調 中華民國就是中國。中國就是中華民國。我個人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正當性。 但我強調這是我的立場。(這種發言大概會有很多人覺得我很傻...是蠻傻的我承認) 國際情勢,誠如閣下所言,是非常令人無奈且充滿變數的。 大家強調立場要公正這個問題,我完全同意。 但是沒有立場的立場,也誠如eslite前輩所言,根本就不算是立場。 自以為公正的公正,也不算公正。沒有意識型態的發言,堪稱是無意義的談話。 所以我只好攤牌。我認為,就一個中華民國的國民而言, 中華民國合法且正當的擁有台澎地區,因為中華民國戰勝日本之後, 讓日本簽署了降書說明日本有一切意願要歸還自中國佔領的土地, 並且讓日本簽署了舊金山和約說明日本放棄一切在中國所佔領的土地及財產, 還讓日本簽署了中日台北和約說明中華民國國民為台澎地區現在及既有之人民, 和中華民國法令通行於台澎地區(見以下所附ARTICLE 10)。 當然,誠如各位前輩所言,各有立場,各有讀法,各可各自表述, 我雖然不認同各位的質疑,但我絕對擁護各位發言的權力。 個人非常希望能夠繼續用理性和禮貌的方式與各位討論。 : 兩國的領土糾紛最後必須由兩國協商認可才能確定。 : 國際組織只能根據相關的共識原則(例如聯合國憲章)居中斡旋而已 : 再者,我前面於1114篇也說明過,無論是舊金山和約或是中日台北和約, : 日本政府"並未"明言將台澎主權歸屬給任何一個政府, ^^^^^^^^^^^^^^^^^^^^^^^^^^^^^^^^^^^^^^^^^^^^^^^^ 我想您的引號應該是要針對「明言」這個詞彙比較恰當。 您應該是想說日本並未「明言」將台澎主圈歸屬給任一政府。 重點就是誰能比現行已經在台灣統治的中華民國政府更能認定台灣屬於中華民國? 原來每個國家都必須要有條款說明他們統治的疆域的範圍並讓各國認可才算合法擁有 自己的領土? 這種屬於戰敗國任人宰割才會出現的狀況,原來才是正常的。 的確,越明白的規範越沒有讓人質疑的空間。 質疑正當性的人竟然不是外人,竟然是自己的國民, 或許這也是當是葉公超始料未及的吧。 (還是他也是迫於國際情勢? 這點倒是回歸歷史面了。他那時簽約沒有注意到這個明言歸屬的問題嗎? 會有此一問,也是因為不太瞭解 Article 10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Treaty, national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all the inhabitants and former inhabitants of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and their descendents who are of the Chinese national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which have been or may hereafter be enforced by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and juridical person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all those registered under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which have been or may hereafter be enforced by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這一段的意義。是否可以請閣下稍微說明一下?) : 這就跟開羅宣言以降至降書的默契就有所不同了,這是國際局勢變動影響使然 : 也就是我前文所說的變數。 另外,閣下在1114篇(有引述文章的那篇,怕以後刪文影響篇數編號^^")中提到 其次關於任何有關主權轉移事項的條約 都必須由所有的關係國認可方有效, 而非單方面打打嘴砲就能算數的. 這兩點就是開羅宣言要作為一個具國際法效力的文件所缺乏的. 開羅宣言充其量只不過是一個接近公報性質、發表與會各國之間 共識的文件罷了.我們可以說,開羅宣言代表者當時國際社會已經 有默契將台澎主權認定為中國了,但也僅止於有默契而已.Nothing more!說明白點,這不過是幾個快打勝的大國開始分贓的第一步而 已.將開羅宣言認定就是決定這六十年來中華民國政府合法擁有台 澎地區主權的法源基礎,實在是太抬舉這份文件了. (同理可證波次坦宣言) 與閣下後來1126篇 所以這不是說這些降書不具有法律效力, 而是它們並未達到國與國之間協商談判的地步,也就是說這一切還隱藏著變數。 因此要對處理五十多年後的台澎地區主權問題來說, 依據舊金山和約及中日台北和約是最為適當的。 因為兩份條約都是有關係的諸國政府 (這包含了各國的行政部門及立法部門的同意)所認可的, 在效力上並非是降書所能比擬的。 是有落差的。而閣下後來針對我的發言所做的說明 我的重點不是降書或和約本身上在定義上是否有效力的落差 而是在於日本降書與對日和約所牽扯的"對象"是不同的 前者是日本跟聯合國這個國際組織,後者是對日宣戰諸國跟日本。 似乎又是有些離題的困擾。所以閣下是認可日本所簽署降書的法律效力, 以及降書內容中的波茲坦宣言的效力,以及波茲坦宣言中開羅宣言的效力, 為正當的?只是因為閣下錯誤的以為日本在簽署降書時跟簽署爾後和約時 的對象不一,所以才認為其中有些瑕疵? 又與上所引同篇所述 兩國的領土糾紛最後必須由兩國協商認可才能確定。 國際組織只能根據相關的共識原則(例如聯合國憲章)居中斡旋而已 日本與中華民國在中日台北和約中,日方同意放棄台澎以及中國大陸上所有 侵佔來的權利和事物,中華民國又讓日本同意中華民國法律以及中華民國國籍 通用於台澎地區,不知道這樣除了沒有明示台澎歸與中華民國之外, 還有什麼不能說明台澎屬於中華民國?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7.190.4 ※ 編輯: pursuistmi 來自: 140.117.190.4 (06/13 15:53) 編輯說明好難看,我拿掉三個^^" ※ 編輯: pursuistmi 來自: 140.117.190.4 (06/13 1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