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ennis99 (dennis99)》之銘言:
: ※ 引述《dimer (左派健將!)》之銘言:
: : 我也來湊熱鬧XD
: : 可以參考文章
: : 趙綺娜〈一九四O年代美國外交政策中的台灣戰略地位〉
: : (《美國研究》第十二卷第二期,民國七十一年三月)...還沒解嚴喔XD
: : 王建朗〈台灣法律地位的扭曲--英國有關政策的演變與美國的分歧(1949-1951)〉
: : (《近代史研究》2001年第一期)...大陸的,不要排斥看看吧^^||
: : 裡面都有提到,當時美國的確有計畫在狀況緊急時,讓台灣在聯合國監督下進行公投或接受
: : 聯合國託管...王建朗的文章有提到,英國方面也有此計畫,並且在外交發言上否認台灣主權
: : 屬於中華民國..甚至簽訂中日合約,美國也有意的企圖模糊化台灣主權
: : 所以開羅宣言應該是不具法律效力的
: : ....因此美國英國帝國主義者才能搞那麼多小動作,企圖分裂中國!!XD
: : 唉呀..大家不要生氣..我是開玩笑的啦
: Dimer先生這邊一提就提到重點了
: 1950前後除PRC及ROC的外交官員們外
: 國際上各強權的外交官在面對台灣主權問題時
: 他們基本上是台灣屬於中國的一部份這個認知作為前提的,
: 但是卻有一個共同的困擾:就是在這個"中國"(CHINA)究竟是PRC還是ROC?
: 我們沒有去理解他們這個困擾
: 也就不能理解為什麼參與二戰各國在舊金山簽署對日和約時,
: 並未能及時處理台灣主權問題?
: 而非得在美國特地的運作下,
: 由日本單獨與ROC在台北另訂一個和約.
: 同時這個和約又非得如此必須婉轉地表達:
: 日本政府"只是"放棄台灣(含澎湖)地區主權這個事實,
: 卻未明白地將主權移交給任何實體政府.
: 既然如此
: 那要如何確認中華民國政府是否確實擁有台澎主權的合法性呢?
: 這各家說法就不同了:
: 有的從中日和約其他條文中推斷;
: 有的根據聯合國憲章根據無主地佔有或者人民自決的方式推斷...
: 下列幾篇網頁可見一般
: http://www.phys.sinica.edu.tw/~tsongtt/c-writing-Lin-2.htm
: http://www.taiwanncf.org.tw/seminar/20010923/20010923-2.html
: http://www.japanresearch.org.tw/scholar-04.asp
: 但無論如何
: 至少我們可以暫時將舊金山和約及中日台北和約
: 視為目前國內及國際社會處理台彭主權問題最後的依據
: 如果同意這點
: 那我們以此為基礎,
: 回到這個討論串原本的問題:那開羅宣言的歷史意義為何?
: 關於這個,我自己先有個很粗淺的問題想請各位版友討論:
: 開羅宣言究竟是否為一個具有合乎國際法效力的條約性文件?
: 我個人認為答案是否定的,
: 原因在於國際性條約的成立與否,
: 在共黨或者近蘇聯式體制的政府與自由民主憲政體制的國家之間
: ,其各自判定標準的差異是很大的.
: 這癥結在於兩種政治體制的領袖所擁有的權力並不相同:
: 共產或者近蘇聯式的國家元首擁有完整的外交權是無庸置疑的,
: 而自由民主憲政體制下的總理或總統卻沒那個能耐自行就能決定
: 是否要承認哪一個國際條約,而必須經過立法部門的同意才行.
: 其次關於任何有關主權轉移事項的條約
: 都必須由所有的關係國認可方有效,
: 而非單方面打打嘴砲就能算數的.
: 這兩點就是開羅宣言要作為一個具國際法效力的文件所缺乏的.
: 開羅宣言充其量只不過是一個接近公報性質、發表與會各國之間
: 共識的文件罷了.我們可以說,開羅宣言代表者當時國際社會已經
: 有默契將台澎主權認定為中國了,但也僅止於有默契而已.Nothing
: more!說明白點,這不過是幾個快打勝的大國開始分贓的第一步而
: 已.將開羅宣言認定就是決定這六十年來中華民國政府合法擁有台
: 澎地區主權的法源基礎,實在是太抬舉這份文件了.
: (同理可證波次坦宣言)
小弟我到是有不同的看法。
其實各位似乎與小弟我的根本歧見只是在於我認為降書是具法律效力的文件,
而各位認為降書只是兩方的共識文件?
會有這個問題,是因為降書中日本方承諾波茲坦宣言將會被執行,而波茲坦宣言
第八項就是要求日本政府執行開羅宣言所要求之條款。
所以只要沒有在舊金山和約和中日台北和約出現的降書內容,均不可以被承認為
有效與具法律效力的部分?懇請各位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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