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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imer (左派健將!)》之銘言: : 我也來湊熱鬧XD : 可以參考文章 : 趙綺娜〈一九四O年代美國外交政策中的台灣戰略地位〉 : (《美國研究》第十二卷第二期,民國七十一年三月)...還沒解嚴喔XD : 王建朗〈台灣法律地位的扭曲--英國有關政策的演變與美國的分歧(1949-1951)〉 : (《近代史研究》2001年第一期)...大陸的,不要排斥看看吧^^|| : 裡面都有提到,當時美國的確有計畫在狀況緊急時,讓台灣在聯合國監督下進行公投或接受 : 聯合國託管...王建朗的文章有提到,英國方面也有此計畫,並且在外交發言上否認台灣主權 : 屬於中華民國..甚至簽訂中日合約,美國也有意的企圖模糊化台灣主權 : 所以開羅宣言應該是不具法律效力的 : ....因此美國英國帝國主義者才能搞那麼多小動作,企圖分裂中國!!XD : 唉呀..大家不要生氣..我是開玩笑的啦 Dimer先生這邊一提就提到重點了 1950前後除PRC及ROC的外交官員們外 國際上各強權的外交官在面對台灣主權問題時 他們基本上是台灣屬於中國的一部份這個認知作為前提的, 但是卻有一個共同的困擾:就是在這個"中國"(CHINA)究竟是PRC還是ROC? 我們沒有去理解他們這個困擾 也就不能理解為什麼參與二戰各國在舊金山簽署對日和約時, 並未能及時處理台灣主權問題? 而非得在美國特地的運作下, 由日本單獨與ROC在台北另訂一個和約. 同時這個和約又非得如此必須婉轉地表達: 日本政府"只是"放棄台灣(含澎湖)地區主權這個事實, 卻未明白地將主權移交給任何實體政府. 既然如此 那要如何確認中華民國政府是否確實擁有台澎主權的合法性呢? 這各家說法就不同了: 有的從中日和約其他條文中推斷; 有的根據聯合國憲章以無主地佔有或者人民自決的方式確定... 下列幾篇網頁可見一般 http://www.phys.sinica.edu.tw/~tsongtt/c-writing-Lin-2.htm http://www.taiwanncf.org.tw/seminar/20010923/20010923-2.html http://www.japanresearch.org.tw/scholar-04.asp 但無論如何 至少我們可以暫時將舊金山和約及中日台北和約 視為目前國內及國際社會處理台彭主權問題最後的依據 如果同意這點 那我們以此為基礎, 回到這個討論串原本的問題:那開羅宣言的歷史意義為何? 關於這個,我自己先有個很粗淺的問題想請各位版友討論: 開羅宣言究竟是否為一個具有合乎國際法效力的條約性文件? 我個人認為答案是否定的, 原因在於國際性條約的成立與否, 在共黨或者近蘇聯式體制的政府與自由民主憲政體制的國家之間 ,其各自判定標準的差異是很大的. 這癥結在於兩種政治體制的領袖所擁有的權力並不相同: 共產或者近蘇聯式的國家元首擁有完整的外交權是無庸置疑的, 而自由民主憲政體制下的總理或總統卻沒那個能耐自行就能決定 是否要承認哪一個國際條約,而必須經過立法部門的同意才行. 其次關於任何有關主權轉移事項的條約 都必須由所有的關係國認可方有效, 而非單方面打打嘴砲就能算數的. 這兩點就是開羅宣言要作為一個具國際法效力的文件所缺乏的. 開羅宣言充其量只不過是一個接近公報性質、發表與會各國之間 共識的文件罷了.我們可以說,開羅宣言代表者當時國際社會已經 有默契將台澎主權認定為中國了,但也僅止於有默契而已.Nothing more!說明白點,這不過是幾個快打勝的大國開始分贓的第一步而 已.將開羅宣言認定就是決定這六十年來中華民國政府合法擁有台 澎地區主權的法源基礎,實在是太抬舉這份文件了. (同理可證波次坦宣言) -- 淺見,請諸位版友多多賜教 並讓歷史討論回歸到歷史討論 誅心論實在是可以免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7.73.167 ※ 編輯: dennis99 來自: 220.137.73.167 (06/13 03:16) ※ 編輯: dennis99 來自: 220.137.73.167 (06/13 03:19) ※ 編輯: dennis99 來自: 220.137.78.48 (06/13 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