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avamk (自摸十萬)
看板historia
標題Re: [閒聊] 假如我是歷史版版主
時間Sun Apr 7 18:04:56 2013
雖然說遲來正義不是正義,但還是感謝司法還本人清白。
幾點拙見讓大家笑話。
一、追究前版主責任。
有權力就要負責任,也是開個先例,以規範後續版主,以儆效尤,
這也是為不當權力濫用的犧牲者的"賠償",
不然版主亂搞就好,反正後面有人擦屁股。
(一)個人刑責
刑法124(枉法裁判或仲裁罪)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125(濫用職權追訴處罰罪) 第1項第1款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刑法127(違法行刑罪)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水桶已屬拘束人身自由,加上版主一職依其作為,可屬公務員。
前版主對其作為毫無悛悔之意,建議刑罰7+7+5=19年(水桶)。
(二)冤獄賠償
刑事補償法6
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及徒刑、拘役、感化教育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執行之補償,
依其羈押、鑑定留置、收容或執行之日數,
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折算一日支付之。
以本人為例,3650-2755=995天*5000=497500P幣,
其餘受害者可依此要求賠償。
(三)登板道歉
違法亂紀、瀆職濫權,然後什麼責任都不用負?
八卦版誹謗判例,是連續登板道歉一個月,
本人無故被囚禁近千日,要求連續100日(1/10),
其餘受害者可依情節輕重要求。
二、法規訂定
PTT這個環境,板主很類似以前的縣太爺,及行政與司法於一身,甚至是立法權,
而且不若現在有民意機關可制衡行政機關,如果真要亂搞,其實根本沒有皮條,
就像上面這些要求,即使真的通過,對方不當一回事,也根本毫無強制力。
加上這裡的專業性,"文人相輕"在所難免。
例如我覺得是歷史,你覺得是狗屎,兩方都能拿出一套論述,
像竹筍王子的彼得,搞到最後就是引戰。
而且要顧及新來的,總不能所有都只有這幾個人討論,而無新血加入。
若制定過嚴,只會嚇跑更多人。
所以建議從"原則許可、例外禁止"的方向,例如八卦禁止政治文,
當然有可能會跟古八版重疊,
不過這就有點像軍旅、軍武、戰史,或是三國與演義版的差異。
比較偏向哪,板友應該會告知應該移駕何處吧。
法律制定有"合法性"跟"正當性"的背景,
動員戡亂條款規定總統連選得連任,這是合法性,但並不正當,
所以搞到趙麗蓮跟吳三連都來當總統。
這也是這次風波的肇因之一,
要如何正當?是大家討論、或是附議、還是另有處理。
而且罰則有衡平性和比例原則,
罰責訂定是在保障而非限制,但是一定要清楚,
法律包涵構成要件該當、違法性和有責性,
例如PO廣告文,觸犯版規第三條第一項,處以水桶一個月。
而除非像族群對立文、廣告文、類似張爸文、惡意人身攻擊或辱罵、甚至魚茶文,
這才有三振條款必要,
不過這裡畢竟算小眾,魚茶文和廣告文大概效益不大,
而且會PO的大概也是免洗帳號桶不勝桶,防君子不防小人吧。
相對的,政治文、人身攻擊的認定就很重要與謹慎,這會關乎使用者權益。
例如在近代中國版(應該是這個名稱吧),討論到老兵,
我PO了篇我外公的故事,因為種種原因,他很討厭民進黨,
我客觀陳述一個他人看,算政治文嗎?
又或是大家互相酸來酸去,算人身攻擊嗎?
這種類似好球帶邊緣的球,要如何認定?還是看主審喜好?
可以設定被桶某個時段以上(例如一個月),可於48小時內提出申辯,
由版主群(三人)再審,畢竟桶人是一人法官(簡易庭/一審),
而高等法院則是三人,也算是某種程度上訴,採共識決。
板主群48小時內判決確定,並簽署負責,
看是否要簡略敘述判決過程,向大法官解釋有協同意見書和不同意見書一樣。
但當事人是否要承擔可能判更重的風險?
亦即是否訂定上訴最多也只能維持原判,無法加重。
但陪審團制有其風險,畢竟可能有蓄意報復者,或是真的是鄉民看熱鬧的。
採相對多數決,可能流於多數暴力或民粹,眾人皆曰可殺,大王殺否?
採絕對多數決,可能變成少數勒索。
不過在答辯過程中,可以提出看法或意見。
建議某些狀況先警告,警告三次(是針對狀況、不是對人)後再水桶,
水桶也有分,可能三天、一週、兩週、一個月、三個月、半年、一年,
管見以為,一般性狀況最多最多一年就好,畢竟我想會來這裡的,多半不會是小白。
真的小白任何方式大概都沒用...
不過個人也認同緊急處分權,萬一戰亂時,版主有專斷裁量權限。
亦或版主可先於推文中警告之、或站內信為之,
明確告知已越線。
三、推/回文
當初推文有限制是怕破碎推文,如果中間有人插話、斷得亂七八糟,誰看得下去,
就算言之有物,也是可惜。
而且有個更重要的,如果兩三個回文者的ID一樣長,那就麻煩了,
如果這兩三位再你一言我一語,整篇文章應該不用看了...
我記得這篇推文中,O版主的名字跟他一起回的那位兄台名字一樣長,根本分不清楚。
所以三行是有其必要性。
但如果我PO了三行,可是接下來時間內(如10分鐘)都沒人PO文,
那應該可以不算在四行倉庫內?
四、上訴
這是提出前面板內二審上訴的考量,這是內規,不適用PTT的申訴規定。
現在PTT內是一級一審制,除非像我一樣的沒人理,才可能到板務部,
然而現在的小組長,是原歷史版版主MRZ,但因其作為引發爭議,因此解職。
惟之後歷史版爭議上訴,小組長能否公正處理歷史版友的爭議?
直接越過小組長,這於法不合,
依程序上訴小組長,無論做出何種判決,都會有不公之議,
這對MRZ小組長其實不公平,會變成懷璧其罪,這是無妄之災。
五、檢舉
個人傾向不告不理制,這也是現行司法制度。
而檢舉方式是站內信向任一版主提出吧。
但是在發布判決文時,應將檢舉人姓名刪除保密後,將檢舉內文列出,以昭公信。
不過這樣要說版主偽造,也是有理由,兩難。
但是像一些如廣告連結、惡意攻訐文章,
明顯違反版規者,版主有權力逕行處分之。
這都是很粗略的概念,有些可能真的太理想,
但版主集行政與司法於一身,濫權與執法只有一線之隔。
※ 引述《Anjou (小潔我愛妳)》之銘言:
: 這其實算是架空歷史~~~~不過也是有可能成為歷史的未來
: 對於版規問題
: 我覺得歷史版版眾會來的 原則上不是小屁孩或是一群中二
: 沒有必要用管中二生的方式來管理
: 更多的應該是以" 道德 "作為標準
: 也就是說 現行的嚴刑峻罰 應該由約法三章來取代
: 首先
: 我會先草擬一份歷史版約法宣言 這份宣言作為立法基礎
: 而這份宣言當然是要經過版上的討論修改之後 訂出完整版
: 在這份正式版的約法宣言發布後 將長期置底
: 同時 要求歷史版眾們用推文的方式簽署同意 從此產生對於版眾的正式約束力量
: 如果你簽署了這份宣言 代表你同意這就是歷史版的精神
: 而同時你也受到了具有歷史版公民權的法律保障
: 如果要水桶或是處分你 都必須要有五位以上同樣具有歷史版公民權的版眾連署
: 如果你沒有簽署這份宣言 那麼你在歷史版的行為依然會遭到約法宣言的限制
: 違反的話可以由版主獨斷執行衡量水桶時間
: 檢舉的方式是由具有公民權的" 該事件有關 "公民發起 將檢舉信寄到版主信箱
: ( 也就是說只有公民能檢舉 而且是當事人才能檢舉 )
: ( 這是為了避免很多檢舉魔人推波助瀾亂來的作法
: 當事人都不在意 但是檢舉魔人卻搞得滿城風雨 )
: 版主必須無條件的貼到版上公告 在公告之後七十二小時內由版眾推文附議
: 超過五位具有公民權的版眾連署同意後 版主可以自行衡量判決輕重
: 這段時間可以容許被檢舉者發表" 一 "篇自我辯護文章
: 另一種可以發起檢舉的是由版主發起 就算版主是非相關人
: 也可以發起檢舉連署 這是為了應付亂版的行為( 例如某巴士 )
: 在緊急情況 例如亂戰的情況下
: 版主有緊急禁止發言權 但是最高時間只能水桶24小時
: 作為止住雙方情緒化的手段
: 通常來講 我的判決只有一種 就是永久水桶~~
: 而解水桶的方式很簡單 就是對於受害者以文字的方式道歉或是寫悔過書
: 例如現在的某巴士水桶還有快一年時間 只要他願意寫下悔過書 就可以瞬間出桶
: 但是如果再犯 無論任何方式入桶 累積三次就剝奪所有公民權 設為不受歡迎人物
: 不過我不會整理精華區 所以我還是不選版主了~~免得這裡沒人打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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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接受力戰而敗
絕不原諒裝死擺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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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6.120.139
推 ZMittermeyer:說的很好!!!! 其實我也不求這些, 我只求出來面對和道 04/07 18:31
→ ZMittermeyer:歉, 不過我看那種人根本不可能, 本案也不錯, 不過我 04/07 18:32
→ ZMittermeyer:看也不易成形, 我還是準備自己的私刑報復吧!! 04/07 18:32
→ wansincere:板上那麼多人把MRZ拉下來就是為了看到這樣的東西? 04/07 18:48
→ wansincere:我只是個小小潛水板友不過我還是決定把historia移除了 04/07 18:50
→ ZMittermeyer:慢走不送, 沈默大眾快滾吧. 04/07 18:51
→ ZMittermeyer:別人送死不甘你事,獨裁統治也不甘你事,最後大家追究 04/07 18:52
→ ZMittermeyer:起來,沈默大眾就開始嫌吵,歷史上很多你這種__類 04/07 18:52
推 shyuwu:wan沒聽過轉型正義吧 04/07 18:54
→ ZMittermeyer:反正只要恢復,有可看,你又會回來,大眾就是這麼體正直 04/07 18:55
→ vavamk:推文只是針對回應,不是另開戰場。ZM大可以獨立一篇把您的 04/07 18:57
→ vavamk:高見發表出。另外您的私刑報復,可能已有恐嚇之嫌,是否需 04/07 18:59
→ vavamk:幫您修掉?另wan大看到了"哪樣"東西?可針對內容不吝賜教之。 04/07 19:01
→ ZMittermeyer:講話負責, 我也講過我的私刑報復就是MRZ每在任何地 04/07 19:12
→ ZMittermeyer:方發文我就要在下面推文罵他出來面對, 僅此而已 04/07 19:13